彩礼、嫁妆返还规则研究
——以罗马法上的嫁资制度为视角

2018-01-23 01:54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罗马法彩礼请求权

王 彩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一、嫁资制度概述

(一)嫁资的概念

嫁资亦称嫁奁或妆奁,是指妻子因为结婚带到丈夫家的财产,其本质上是女方家长向男方及其家长的赠与。嫁资可以是金钱、森林、土地等地上附着物、贵重金属、还可以是债权或者是奴隶。

(二)嫁资返还制度

真正的嫁资制产生于“无夫权婚姻”。[1]是指女方家长或是监护人在设定嫁资时便与男方约定,日后离婚,返还嫁资,丈夫按契约估价返还。一般全部返还,双方异议,提起“口约诉”。人们渐渐认识到如果没有约定时,该如何处理嫁资返还问题,所以,罗马共和国末期,“妻物之诉”出现。即不管双方是否有约定,丈夫死亡或离婚时,妻子都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返还嫁资。“妻物之诉”秉承善良公正之义,裁判官必须诚信地进行斟酌男方是否负有返还义务和其可留置的缘由及数额。它们分为“子女留置””伤风败俗留置”“窃物留置”“花费留置”。[2]优士丁尼进一步扩大了妻子对丈夫处分嫁资的否决权的范围。空间上从意大利半岛扩大到所有领土范围;时间上妻子嫁资返还权对所有债权均具有优先性。

二、我国彩礼返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理念缺位

现在的彩礼嫁妆返还问题大多由民间习惯进行调整,没有统一的裁量标准,使得这方面纠纷法官的裁量自由扩大化,当事人权利就很难得到充分的保障,这是立法理念和法律价值的缺位所导致的。

(二)返还范围不明确

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但是事实上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或者当地就是以事实上办理婚宴为婚姻建立的标志,并不以登记为结婚的必要条件,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彩礼已经作为共同生活的费用而支出,后因为矛盾分道扬镳时,是否应当返还?如果就是以骗取日后离婚时分割对方钱财为目的结婚的,这种不道德行为还能给其返还彩礼吗?返还的范围如何?又应当考量哪些因素?

(三)返还之诉期限及主体不明确

彩礼是无论何时离婚都应当返还,还是应当给予一定的期限限制?彩礼、嫁妆的给付一般是由对方父母或其亲戚给予的,那么婚姻关系解除的返还之诉是否只能由当事人提起?

(四)实现请求权的保障不充分

当婚姻解除时彩礼已经被挥霍一空,其他财产已被被请求权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为个人财产或者婚前财产时,如何保障请求权人的权利?

三、罗马法上的嫁资制度对我国彩礼嫁妆返还规则制度的启示

(一)构建公平正义和弱者保护的立法理念

彩礼、嫁妆标的价值越来越大,如果不能实现物之所属,将会影响流转安全并导致交易秩序混乱。嫁资返还体现了罗马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而这正是我们不仅在立法中还有司法活动需要培养和践行的,所以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彩礼返还制度都是依靠民间习俗调整的现状,就应当明确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在彩礼嫁妆返还规则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于问题的公正解决。

(二)考量过错和能力限度照顾因素以明确返还范围

首先,罗马法中规定丈夫有按比例保留嫁资的权利,且留置的缘由和数额明确。所以我国应当借鉴,将过错作为具体返还数额的考量因素,真正实现婚姻不能建立或者解除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合理解决。其次,罗马法中有“能力限度内的照顾”[3]即只在其能力范围内接受处罚。我国应当借鉴这种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承受能力问题,否则即使司法做出判决也会因为当事人没有清偿能力而使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落空。最后,我国也应当立足于弱者保护的出发点,借鉴其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有挥霍彩礼或夫妻共同财产的不道德行为时,女方有权主张收回彩礼并保证不挪作他用的规定。

(三)明确返还之诉的主体

罗马法的“妻物之诉”将物权视为一种债权,可以传给继承人“父予嫁资”家父也有权提起返还诉讼。笔者认为彩礼实质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当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就欠缺保有给付利

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即使当事人死亡这种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由其遗产继承人提起。同时,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并非权利人,若只能由男方作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独立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法院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那么他们该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呢?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罗马法的规定,对诉讼“当事人”作扩大解释。即包含婚姻关系的双方和彩礼的给付人,而且这个诉讼只能与离婚诉讼相分离,是一个单独的诉讼,这样即有利于对彩礼给付人权利的保护,也符合我国离婚诉讼中不引入第三人的司法操作惯例。

(四)增加优先权的规定,充分保障请求权的实现

优先权是对弱者救济的体现,因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财产具有充分管理使用益权,丈夫极有可能挥霍而使妻子变得贫穷,处于弱势的妻子就会遭受不公平的待遇,有违社会正义。为了“避免丈夫利用妻子的软弱使她迅速变得贫穷”罗马人进行创造性立法。在民事流转中,出现了这种优先权破除债权平等性的特权,为保护弱者,维护正义或应某种事实的需要”以形式的不平等实现实质的平等,维护社会

公正。所以,我国应当借鉴这种为权利保护实现进行创造性立法的意识,实现司法的公正。

四、结语

彩礼返还长期以来由民间习惯进行调整,法律的缺位一方面有其合理性,因为“婚约通过对婚姻的许诺而建立,相对于婚姻契约而言,婚约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在将来努力使婚姻成立。但这种义务在具有一般法律义务的普遍共性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解除婚约,法律并不能强制其履行结婚义务,不能强制婚姻成立。那么彩礼的给付毕竟更多的是一种情谊、感情和精神的表达方式,法律当然不应过度干涉。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表达的标的越来越大,其中给予的厚望和期待也是非常大的,那么这就需要法律发挥其作用了。同时,这些问题涉及的就是一个利益平衡和维护的问题,那就需要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而嫁资制度正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且有很多可以借鉴的价值。我国需要立足于民间长期发展而来的习惯的基础之上借鉴罗马法中的嫁资返还制度,建立起我国的彩礼、嫁妆返还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周枬.罗马法原论(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200.

[3][英]巴里·尼古拉.罗马法概论[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0.91(优先权).

猜你喜欢
罗马法彩礼请求权
该不该倡导“万元彩礼”?
我,结婚不要彩礼
彩礼逐年涨,男娃不敢养——农村“天价彩礼”已成脱贫障碍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罗马法上的私犯之债
论人格权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定位
罗马法中有关公民法和万民法的教学思考
天价彩礼
从请求权体系的建立看中国民法典的构建
论罗马法上损害投偿制度对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