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8-01-23 01:54仝乐秀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关联方会计准则关联

仝乐秀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关联交易本质上是控制权人的行为,具有市场化的外观,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关键环节,是金融监管的一个核心问题,能有效防范关联交易的发生。本文介绍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界定

关联交易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本质上是一个中性的范畴,是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关联交易最基本的特征是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转移,并不一定要有款项的收付。《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四)和《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在法律层面,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四次修改《公司法》,2014年对《证券法》第三次修正,《公司法》和《证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最基础的法律。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09条解释了41条所规定的关联方的内容和关系。在部门规章层面,证监会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财政部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以后一共批复了52起关于关联交易的裁判文书。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外在形式强于实质内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对重大关联交易仅仅规定了数量标准,并没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交易的时间安排和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股票上市规则》中第九章制定的规则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时仅规定了数量标准,但实际上有些关联交易的数量和金额虽达不到重大标准,却能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配股要求等问题有决定性影响,但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应当计入重大关联交易中,否则就很难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做出本质的判断。

2.披露不完整和不及时

信息披露的不完整问题主要表现在关联交易的不完整。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时,往往会故意隐瞒部分事实情况,对关联信息选择性披露,夸大部分关联事实,误导广大的投资者。《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十条做了具体的规定,但从上市公司的年报来看,上市公司对有关交易要素往往不披露,即使披露也没有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和评估,投资者很难知悉真实的关联交易情况。信息披露的不及时问题主要体现在披露时间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从今现实情况来看,很多上市公司却没有及时的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也多有敷衍之感。

3.虚假披露屡见不鲜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地披露信息,“真实地”意味着上市公司必须客观实际的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我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改编的,改编后的公司仍然与原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之间更容易进行利润操纵。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信息不真实,虚假披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控,肆意的粉饰会计报表,损害投资者的权益,以达到某种非法的目的。

4.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

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主要手法有三种:其一,只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在形式上双方不是关联方不具有关联关系,但是实质上在一段时间内仍然能够对对方产生影响的效果。其二,双方故意隐匿关联关系。双方利用无关的第三方公司做中间的联系人,将两人间的关联交易分成两个公司的非关联交易。其三,潜在的关联方关系。公司的关联方在正式进入上市公司前,按照非公允价格完成交易,之后再正式加入,通过多重参股身份的方式名正言顺的避开监管。

[ 参 考 文 献 ]

[1]林美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2]陈明军.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思考[J].企业经济,2010(05):16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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