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问题探讨

2018-01-23 01:54李寒松赵巾萍姚萌婷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危害性人身犯罪分子

李寒松 赵巾萍 姚萌婷

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2.河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3.河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死刑立即执行制度概述

死刑分为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即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而并非比死刑更严厉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知: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法修正案》9中: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绑架,抢劫,强奸,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

二、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原因

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是死刑的一种也是最严苛的一种刑罚,它是对犯罪人自由和生命的一种剥夺,其目的是通过这种最严苛的刑罚方式造成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以达到维护一国社会秩序和谐社会安定的目的。实施带有死刑刑罚制度的犯罪的主体不同其犯罪原因也不尽相同,国家实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可能是出于打击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或通过实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使其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想犯罪进而维护一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但这种较为极端的犯罪惩罚方式必然会受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质疑。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的存在是由于我国特有的文化传统的影响如杀人抵命的观念,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也是被害者和被害者家属的最好的告慰,也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和谐。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的存在易对潜在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心理造成危机感,致使一部分潜在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想犯罪进而维护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原因。

三、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仍发挥着作用

在我国古代,刑罚规定得较为具体,而且对刑法非常重视的统治者并不是一个。我国古代传统的法律思想深受儒家和法家文化的浸染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社会有足够的宽容度,但是对于一些极其恶略的刑事犯罪案件人们心中也有一个最低的道德底线,即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因此,我国死刑文化之所以源远流长和经久不息,是因为深受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和人们心理的普遍认知感的归属比较强。

(二)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存在着最高的威慑作用

刑罚具有四个功能,第一个功能是惩罚作用,第二个功能是安抚作用,第三个功能是教育的作用,第四个功能是威慑的作用。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的最高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易对潜在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心理造成危机感,致使一部分潜在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想犯罪进而维护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充分保障我国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我国目前的形势政策的需要

我国虽然有终身监禁的制度,但是终身监禁制度仍然只是剥夺了犯罪分子的自由,然而并没有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因此,在目前为止,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仍然是我国目前的最严苛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只有在这种最严苛最严厉的刑罚方式面前,才有可能达到我国目前的形势政策的要求,因此,在现在这种社会环境社会条件下,我们必须也必然而且一定要仍然保留我国的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因为只有这样,才是符合我国的法制建设的要求的,才是真正的有利于我国和谐稳定与繁荣发展的利器。但是,同时我们在提倡我国的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的必要性时,也在积极思考与探讨对死刑立即执行的严格适用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王秀梅.论刑事司法对死刑适用的影响[J].河北法学,2008(02).

[2]姚旺昊.对我国现行死刑执行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04).

[3]何承斌.中国死刑执行程序的检讨与改进[J].现代法学,2004(04).

[4]罗翔.中华刑罚发达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5]罗吉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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