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解决机制

2018-01-23 01:54朱志琼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附带行政诉讼法审理

朱志琼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东 广州 510000

我国诉讼体制的组成部分主要有三个部分,分别为民事诉讼部分、行政诉讼部分、刑事诉讼部分。该体制下的各个部分相互独立,各个部分均有着对应的法律文案及依据去支撑,但往往在实际生活三种出现的案例均是牵涉以上所述多个部分,存在相互交叉的关系。

一、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主要类型

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最容易出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并存、交叉的行政行为,一般有下列几种类型:其一,行政确认。主要涉及工伤事故确认、权属确认、火灾事故责任确认等方面;其二,行政裁决。主要涉及侵权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等方面;其三,行政登记。主要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等;其四,行政许可。主要涉及规划许可、专利许可等方面。

二、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以处理模式

民事争议,可以理解为公民出于民事权争议所引起的纠纷,例如民间组织与法人之间存在的争议,可以成为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可以理解为公民由于管理上存在问题不满而引起的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民事争议与形式争议常常相互交叉,共同出现。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交叉行政争议的案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例的发生都存在民事纠纷,若案例还存在行政争议的,一般都是在案例诉讼过程中形成,因此行政争议产生主要集中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上。该类案件存在的特点便是本属于民事案件,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又形成了行政问题。

在案件审理期间,若案件既存在民事争议,又存在行政争议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例时必须要将两种案件区分开来,按先后顺序安排审理。一般情况下在案例审理过程中,首先需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继而根据该结果对民事争议展开合理判断,最终优同组织落实审判最终结果。

(二)以行政争议为主,附带交叉民事争议的案件

该种类型的案件主要以行政争议为主,附带着民事争议案件,两种争议依然相互交叉,其特点主要有下列几点:其一,案件诉讼过程汇总,存在民事争议,同时也存在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两者,前者起到主导性地位,后者起到附属地位;其二,行政争议、民事争议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其三,案件中存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两种争议时,应分开进行审理,但民事案件的解决前提需为行政案件的解决。从我国所落实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条例可以了解到,行政诉讼过程中,若当事人提出民事争议应一同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实情酌情处理,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民事诉讼为主要判断依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诉讼行为适当性中止。目前国内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当事人所在案件中涉及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提出要两个争议一并处理的时候,需要在法院开庭之前提出,并且提出要有正当理由。当然,交叉案例分开处理较为常见,分别针对案件中存在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然后按照争议处理顺序进行判断,最终落实总判决。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诉法”)第61条法规中明确规定,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方面,涉及民事争议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提出两种争议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情况将两种争议的审理进行合并审理。可以理解为在行政诉讼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与该案件中行政争议存在交叉关联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正式将行民交叉问题纳入法律规范,被学界统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新行诉法第61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笼统。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优势,主要为在同一审判组织对相互关联的民事行政案件一并处理,同一时刻开题一并处理,一并裁判,此时司法资源利浪费现象将得以改变,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也得以有效提高。但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关于以上所述两种争议一并审理的解释相对笼统,对此应逐步完善相关制度,笔者也从该层面出发,展开深入探索。

四、审判实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把握

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的同时,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使用法律与遵循的法律程序上将体现出双重性。除了使用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外,还需要咨询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若存在法律冲突时,我们需要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维护程序正义等方面进行探讨。笔者根据新行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试对以下问题进行探究。

(一)提起及诉讼时效问题

解决民事争议的申请原则上只能由当事人在一审程序的开庭前提出。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二审提出,势必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二审提出经调解处理的不在此列),因此,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申请一般应当由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至于何谓“正当事由”,笔者认为,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之前,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逾期举证的正当事由予以认定。

(二)受理立案的问题

既要考察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还需根据法院主管和管辖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同时结合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条件,确定一并受理或告知另案起诉;除新行诉法解释第十八条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外,将符合新行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一并解决的民事争议范围的民事诉讼进行单独立案。

(三)主体问题

行政诉讼部分的当事人是明确的,若要附带民事诉讼,附带者只能是民事争议的主体。可以理解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只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原告方或第三方提出,行政机关无法作为其中当事人提出两种争议一并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便是民事诉讼,应严格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出发,若民事争议主体在行政诉讼期间并没有提出关于民事诉讼的请求,此时法院无法主动提出增加对民事争议的审理,也无权主动提出对民事争议作出裁判。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的尊重,与此同时也是相关法律原则的规定。

(四)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

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行政诉讼案件,同时该类案件也是最容易交叉民事诉讼的一种案件。针对该类型案件在处理方面,201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其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法》在进行修改之前,该司法解释在案件审理方面,应以民事争议审理为先,行政争议审理为后。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相关解释发生了变化,具体是先民后行还是两者一并处理的情况,笔者提出应根据具体情况定夺。在民事争议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没有另行提起,此时则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及19条的规定,在对行政争议案件审理的同事一并对民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

(五)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则明确,可按照既定规则运行。在举证期限方面,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一般明显长于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即若在开庭之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给予合理举证期限的前提下,民事争议当事人应在庭审开始前或庭审中提供证据;若在庭审开始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应遵从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定,或由当事人协商,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但此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可能因此违背合并审理提高程序效益和效率的初衷。

(六)审判程序及民事调解

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规定选择适用合议庭或独任庭展开案件审理。关于民事诉讼部分若当事人存在调解意愿可进行调解,具体调解需要通过合议庭形式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就民事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无法作为诉讼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新行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笔者认为,一旦确定适用程序和审判人员,就必须按同一程序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不得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适用不同程序和不同的审判人员审理并作出裁判。在审理及裁判方面。根据新行诉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附带诉讼的审理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一并审理、分别裁判;二是分开审理,分别裁判。笔者认为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必太过拘泥于某一种审理方式,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事实清楚、关系简单的可以一并审理、分别裁判;而对于案情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以分开审理、分别裁判。灵活运用审理方式既可提高效率,也可以准确解决争议。

[ 参 考 文 献 ]

[1]任少鹏.行政审判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探析[J].兰州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2016.4.

[2]苏伯林.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适用条件,2012-9-27.

[3]李丽琼.浅议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以行政诉讼法第6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11.

[4]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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