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店铺转让问题探析

2018-01-23 01:54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网店物权

耿 艺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一、网络店铺转让的现实难题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电商平台近年来在我国蓬勃兴起,网络店铺也随之呈现出方兴未艾的景象。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67亿,较2015年底增长12.9%,网络购物市场已进入成熟期。网络店铺的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尤其是关于网络店铺转让的纠纷。网络店铺的转让即网络店铺建立并运营后,由于网络店铺的经营者无意继续经营或者发生经营不能的事项,其希望将网店进行转让。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店铺转让的纠纷问题往往涉及网络店铺属性的界定以及对网络店铺转让的效力认定。其中法院观点所包含的法律问题是:网络店铺的法律内涵是什么?网络店铺的权利归属于谁?以及网络店铺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近年来因网络店铺转让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但由于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法律适用的难题,相关的法律问题在理论界也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产生这种难题的原因是:没有正确理清网络店铺的权利归属问题。进一步而言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网络店铺经营者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网络店铺的所有权归属于谁。而要解决此难题首先要正确认识网络店铺的权利属性。

二、网络店铺的权利属性探究

(一)网络店铺的虚拟财产属性

网络店铺作为一种财产性的信息集合,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其次,网络店铺还具有独立性的特征,即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网店的价值体现在网店的信用等级、经营年限、销售额等综合数据中。因此网络店铺作为一种利益载体,完全符合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即“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即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界定的困局

如前所述,正确认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对解决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问题,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物权说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并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而且其存在也需要一定的空间,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物权,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就是特殊物。

2.债权说

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得到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受到服务器状态的限制,在行使相关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时必须通过与网络服务合同和软件授权使用合同的配合方能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在行使方式上的特殊性使得其无法脱离债权的类型归属,不能上升为支配性的物权。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只能是债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说

网络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说分为两种观点:有观点认为,它应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范畴。也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认定为是玩家的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并需要一定的载体,因此可以将虚拟财产视为玩家的知识产权。

理论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争议,主要反映在“物权说”与“债权说”的对立中。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物权说相对债权说而言,制度成本较高,需要突破若干个物权的通说观点,因此认为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角度来看,选择成本更低的债权说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进行解释更为合理。但是这种观点并不能从根本上去认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笔者认为,网络店铺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网络店铺经营者之间签订服务协议并经过相关认证手续后,经营者获得网店的经营权。当双方就网络店铺的占有、使用、收益确立法律关系时,才成立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债权之下,包括:一是对网络虚拟空间的租赁权;二是经营者对其发布在店铺内的信息;三是商家对消费者对其店铺及商家的信用评价拥有的商誉权。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网络店铺经营者签订平台服务协议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才是债权法律关系,并不是网络店铺本身具有债权属性。这便是目前关于“物权说”与“债权说”争论的本质区别所在,应正确认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与网络虚拟财产的租赁权严格区别开。

(三)网络店铺物权性质的合理性分析

首先,网络店铺的存在需要一定的数据空间,类似于传统物权的存在方式。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对此,网络店铺的开设也需要一定的网络储存空间,只是不同于传统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那样,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空间中。因此网络店铺的存在方式也类似于传统物权的存在方式。

其次,网络店铺也具有“支配性”的特征。有学者指出:“所谓支配权,指的是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上的利益的权利类型。”具体而言,支配权的重要特征是仅凭自己的意思便可以达到“支配”客体的效果,而无需他人的意思协作。对此,网店经营者可以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对其网络店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利,并且有权排除任何第三人干涉其经营的行为。因此网络店铺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

此外,网络店铺和物一样都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网络店铺需要经营者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经营,以获得买家的认可与支持,使该网络店铺获得一定的店铺信誉,经营者的这些投入使得网络店铺具有财产性。因此,笔者认为得出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是物的结论并无不当。

本文对PAPP的结构进行了表征,并将PAPP单独的添加到PA6中,研究了不同添加量下PAPP对PA6复合材料的阻燃效果。同时,由于本文研究的是聚焦磷酸哌嗪的合成表征及其在PA6中的阻燃效果,由于时间关系,力学性能的测试尚未涉及,将会在以后的研究中继续探索聚焦磷酸哌嗪对材料力学性能的影响情况。

三、禁止转让条款的现实意义

在实践中,电商平台为了维护其自身的经营秩序往往会在服务协议中规定禁止转让店铺的条款,这常常也是网络店铺转让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点所在。以某宝平台为例,根据《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定仅当在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某宝同意的情况下,网络店铺经营者可以转让其店铺,账户也应随之一并转让。

有人会认为禁止转让店铺的条款是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了网络店铺经营者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应属于无效条款。但笔者认为禁止转让条款的存在是有现实意义的。以某宝平台为例,一家某宝店铺的运营是以其信用度为基础,消费者会参考店铺的信用评分来了解商家和商品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在该店购买商品。如果某宝店铺可以随意转让,则该店铺的信用度也会随之转让给承继者,这种行为将会架空某宝平台的信用制度,最终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因为某宝店铺的开店门槛较低,仅需通过实名认证即可,与实体线下店铺相比,真正能够体现其店铺价值的便是该网店的信用等级。综上所述,网络交易平台的禁止转让条款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其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

四、处理网络店铺转让纠纷的建议

(一)对转让的网络店铺予以公示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网络店铺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转让行为是否需要予

以公示呢?答案是肯定的。为了避免网络店铺在转让后,被违约、侵权的第三人无法确认责任承担者是登记的经营者还是实际的经营者,网络店铺转让后应予以公示。网络店铺转让公示的方法因其设立方式不同而不同,自然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的实名认证开设网络店铺,只需根据买卖双方的网店转让合同在网上办理过户后予以公示,更换身份认证等手续即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除了签订转让合同、转让相应账号外,还需要完成变更登记和公示等实体企业所需的转让手续。

(二)对转让的网络店铺予以价值评估

在网络店铺转让的纠纷案件中,判定了网店的归属后往往会涉及对一方当事人的救济问题,此时便要确定网店的价值。网店不同于一般的实体店铺,它的价值评估包括有形资产评估、信用资产评估和预期收益评估三方面。其中,对信用资产的评估往往会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法官可以结合网店的资质、经营能力、消费者评价及经营稳定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还可以参考同类行业同等销售规模的实体店铺的转让价值。同时笔者建议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络交易平台评估机构,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网络交易平台纠纷案件。

(三)对网络店铺予以物权法上的保护

如前所述,基于网络店铺的物权客体属性,从网络店铺常涉及的纠纷来看,对网络店铺主要的物权保护方法有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首先,当网店所有权的圆满状态遭受第三方的妨害或存在妨害危险时,由于网店的所有权属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而非网店经营者,因此网店经营者可以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协助其向第三方行使物权请求权,从而采取防止损害发生的措施。其次,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也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因为网店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卖家资质、卖家经营能力、消费者评价、信用等级等因素中,一旦店铺数据被错误删除或查封,其损失是难以转化为具体金额予以赔偿的。因此,当删除、查封网店的措施被认定无效时,网店经营者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请求将网店恢复原状以继续经营。

[ 参 考 文 献 ]

[2]姚辉,焦清扬.民法视角下网络店铺移转的现象反思[J].法律适用,2017(1).

[3]林旭霞.虛拟财产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0.

[4]杨立新,王中和.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5]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622.

[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9.

[7]刘婷.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关于离婚案件中网店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以C2C交易模式下的淘宝网店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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