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探究

2018-01-23 01:54张谦谦赵春盈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公约污染

张谦谦 赵春盈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中国对国际环保公约的履行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在参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积极履行国际环保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加大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也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并取得一定效果。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已经从一个遥不可及的理念转化为大量的具体可行的措施。

(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务院设立了“气候变化问题协调小组”,专门负责协调、制定、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政策和措施,发现问题并着手解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结合本国国情有效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

(三)《国际湿地公约》

中国在加入该公约后将黑龙江等湿地设置为重点自然保护区。成立湿地保护计划小组,切实对国内的湿地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使已受污染的地区减轻或抑制其破坏程度,使未受污染的地区防患于未然,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并存。

二、明确完善生态环境制度的主要方向

我国现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中,财产、人身方面的制度体系已逐步发展完善,但是在公共生态环境方面的损害赔偿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赔偿主体不明确导致责任互相推诿,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不清晰等。现阶段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实行最严格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秉承“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环境法规定的原则中有一个“预防原则”是指在开发利用环境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对环境的破坏使其质量下降而采取的分析、预测,防范的措施。特别是针对工业污染制定了专门的政策,“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即采用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除此之外,根据西方经济学家有关“外部性理论”而建立的“原因者负担”也是对环保问题的可行性原则。建立中央环保部直接统一监督,各部门互相协调,依照有关法律进行严格的执行管理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的价值往往不被重视,特别是企业均以营利为目的,以私利为本位,为了节省成本,对于环境损害不管不顾,实行污染税或环境损害费,将外部费用转化为内部费用,能够最大化的有抑制企业的滥用生态行为。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可以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关系,单纯以GDP作为衡量社会经济指标的方法,是十分片面的,不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制定包装物品回收利用法、固体废物分类整理法等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目前,进行试点改革的重庆、贵州、云南提出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其他省市提出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政府鼓励创设多种方式的资金筹集渠道,探索设立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只有设立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障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的独立实施,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规定,把环境损害纳入社会经济评价体系标准中,从根源上杜绝违法利用生态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参与环境保护的可行性措施

尽管人们开始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保问题也逐步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生态被破坏的程度仍然只增不减。为了保护和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需要公众参与,只有全民参与才能达到“积少成多”的效果。

(一)水污染的减少措施

1.对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有效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2.居民有意识的减少使用含磷的洗衣粉。

3.对于农作物生长所必须使用的农药,最好是低毒高效的。

(二)扬尘污染的防止措施

1.对工地内裸露的部分进行绿化,大风刮起来时就不会再尘土飞扬。

2.雾霾天加大洒水次数,杜绝增加空气中的有毒颗粒物。

3.由专人负责扬尘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管理,与建设部门沟通联系且及时上传下达。

(三)防止噪音污染措施

1.施工器械应当符合环保标准,由专人负责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

2.避免夜间施工,且必须采取一定噪音隔离措施。

3.对施工机械的定期维修,使机械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转状态。

[ 参 考 文 献 ]

[1]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吴江.论环境责任保险[J].河海大学2005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3]尹珊珊.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定范围的拓展[C].201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硕讨会论文集,第10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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