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适用赔礼道歉责任的研究

2018-01-23 01:54赵斐然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康师傅名誉权民事责任

赵斐然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赔礼道歉对于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许多法律条文对法人是否能以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故对法人侵权的情形下是否能够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有必要加以分析。

一、赔礼道歉的概述

(一)赔礼道歉的作用

“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一,赔礼道歉可帮助抚慰被侵权人的心理损害。侵权人通过赔礼道歉的形式,能够使得被侵权人的心理取得慰藉,抚慰被侵权人的精神,也是一种心理的慰藉。第二,赔礼道歉是侵权人表明歉意的一种形式,有助于侵权人引发思考,纠正错误行为。一方面,侵权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长期的负罪感和良心的不安。比如,许多南京大屠杀期间的泯灭人性的日本兵,如今会专门来到中国南京像中国人民祭拜、忏悔。另一方面,赔礼道歉惩罚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第三,赔礼道歉是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途径。

(二)法人能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通过《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规定,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主体都是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被许多人认为,法人好像无法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法人到底是否有资格能够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值得深思。

二、对法人有主体资格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与否的分析

我认为,法人拥有承担赔礼道歉侵权责任的主体资格。我们都清楚的了解到,法人不是人的一种。但是,法人这一组织是由人组成的,股东也会因其公司的侵权行为愧疚,股东或者法人代表可以代表公司赔礼道歉代表的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我认为法人有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资格。

2016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认定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转发不实文章,侵犯了康师傅饮品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决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康师傅饮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2014年11月,重庆某康师傅饮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转发一篇文章,文中包括康师傅商标图案和侵犯了康师傅饮品有限公司的名誉的内容。2016年6月30日,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从该判决得出,我国并没有排除法人作为赔礼道歉的责任主体,我国有允许法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主体的倾向。

三、法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完善建议

对于法人能否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等其他文件都没有详细具体的明文规定。这就对同一个案件,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这样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从而导致权利滥用,甚至产生腐败。所以,为了改善这样的局面,我提出完善建议如下文所示。

(一)出台具体的立法规定

我国只有个别的侵权案例,在判决过程中,将法人纳入承担赔礼道歉侵权责任的主体。对于法人是否能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也一直没有一个权威的令人心服口服的说法。因此,我认为我们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发条,明确提出法人在侵权行为的时候的责任类型。

(二)针对相应法条提出司法解释

对于一些相关的法条,我应当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法条,应当对侵权人的内容进行解释,例如侵权人应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过司法解释的引导,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就能够有所参照,由于有法可依,法官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也能够有说服了,能有效得防止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民事行为主体,在发生侵权行为时,都有资格也都能够承担赔礼道歉这一民事侵权责任。所以,法人也有资格在其侵权时,以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我国需要作出明文规定,以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法院对案件顺利裁判。

[ 参 考 文 献 ]

[1]葛云松.民法上的赔礼道欲责任及其强制执行[J].2011(2).

[2]周碧荣.论作为民事责任的赔礼道歉[J].2014.

[3]易建雄,邓宏光.应在知识产权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J].法律适用,2009(4).

[4]黄忠.“认真对待赔礼道歉”《法律科学》[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4).

[5]葛云松.“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J].法学,2013(5).

[6]付翠英.“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J].河北法学,2008(4).

[7][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使权行为法》下券[M].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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