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扰乱法庭秩序罪

2018-01-23 00:48韦钰琦
法制博览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庭秩序审判

韦钰琦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本罪设立与调整的社会现实基础与需求

(一)扰乱法庭秩序现象加剧、案件受理增多

近年来,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庭审秩序和法律权威。而新刑法增加了一些追究责任的情形作为补漏式兜底条款,弥补了原先行为方式单一、行为对象狭窄的缺陷,对解决相应问题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践中问题的根本解决还需一系列配套措施完善。

(二)律师死磕群体出现、律师权益申诉呼声高

死磕式辩护,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针对办案机关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所做的抗争,多表现为审辩冲突。其主要由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以及法官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高,便产生了律师对当事人权益及自我权益争取的无奈之举。在我看来,此现象是会对法庭秩序有所影响,但绝不能将此罪名强加于律师,因为法庭秩序的实现,需要各方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权益的充分尊重与保障。

(三)媒体审判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

如今,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为“媒体审判”,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二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本罪的改进、完善措施与方向

(一)以审判为中心,尊重律师诉讼权利,给予一定豁免权

法国、日本、卢森堡、比利时以及中国香港地区都有相关规定,律师在诉讼当中尤其是刑事诉讼享有豁免权。对抗是正常的,但如果一方认定对方反驳就是侮辱、诽谤,就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话,那么将会促使本罪在实际适用中遭到变异和利用,加剧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严重影响律师辩护权的实现、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和司法公平正义的彰显。

与此同时,实践当中肯定有一些律师有不当行为,但是惩罚手段很多,我们应该在秉持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综合采取训诫、罚款等方式。因为出于对法治发展的长远考虑,在立法上调整设定本罪主体不包括律师,给予律师一定的豁免权是较好之举,如此才能更好的促进人权理念的落实,推动诉讼模式的调整,实现法律职业一体化等一系列法治改革,推动法治社会与国家的形成与发展。

(二)完善立法缺陷,适当进行司法扩张解释,重视媒体审判问题的解决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309条规定,扰乱法法庭秩序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时间地点的特定性,即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除此以外的时间和地点所发生的扰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2)保护客体的复杂性,即法庭秩序和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的双重性可能。(3)行为类型的多样性,即聚众哄闹、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等。但在法律适用中,立法上仍存在行为方式单一、行为对象狭窄、行为时间地点设定过小等问题,尤其是面对如今愈演愈烈的媒体审判现象,往往会陷入无法适用与处理的尴尬境地。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以上问题,立足我国具体国情,通过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理念制度安排,采用立法调整或司法扩张解释手段来进行相关完善。英美刑法中的藐视法庭罪是把一切阻碍、干扰或妨害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管理行为都作为该罪处理。其又分为直接藐视法庭罪和间接藐视法庭罪。而在对比中,我们发现我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类似于直接藐视法庭罪,因而应该通过立法调整或司法扩张解释,将该罪名的时间、地点不局限于开庭时和法庭内,而是将之扩大至案件审理全过程;在行为类型上重视媒体对于独立公正审判的干预,增设发表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新闻报道、发表具有严重倾向性的新闻报道、发表抢先下定论的报道、发表诽谤中伤法庭的报道和发表其他严重干扰审判的报道等规定。

三、结语

在明确问题和矛盾、提出完善措施与方向后,我们也应该清楚认识到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所有调整都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发展条件之上。在借鉴西方藐视法庭罪的时候,我们也要清楚分析它存在与设立的前提与条件,即尊重司法权威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已经率先尊重并严守法律。具体为:1、在相应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同时设立“国家工作人员破坏法律实施罪”,以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2、法官由于其专业学识和道德操守,已经普遍在社会上赢得民众的尊敬;3、冤假错案明显减少,由于上级干预或者法官追求私利而形成的错案已经杜绝。即便出现个别错案,也仅仅是由于办案能力所限,而且发现新证据后能够毫无障碍地得以纠正。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司法才是真正的司法,法庭才是真正的法庭。而反观我们如今大力发展的法治改革,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一体化、法官遴选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开展与落实,正是未来扰乱法庭秩序罪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基础,并在最终促进我国法治事业的大发展。

[1]刘松.扰乱法庭秩序罪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陈兴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J].现代法学,2016,38(01):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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