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2018-01-23 00:48
法制博览 2018年6期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义务

孟 美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 10008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数量的增多,公司董事的作用已经不断凸显出来。在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决策中,董事的职责和权利逐渐扩张,已经成为现阶段关乎公司未来走向的决定性问题。为了预防和杜绝公司董事职责和权利的使用不规范问题,将公司董事应肩负的责任规范化,应履行的义务强制化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董事法律地位的定义还不准确,一方面,从外部的角度看,董事是其所在公司的代理人。另一方面,于内部角度看,它是其所在公司的操作人。所以不管从哪种角度分析我国法律,都没有明确的列明董事的法律地位。

我国对于董事地位定义模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此带来的问题和影响也日益明显。“董事会处于权力中心”的改革是我国相关公司立法上的必然趋势,扩大董事所应具有的权利、对股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提高董事在法律层面上的具体地位是我国接下来公司立法上的工作重心。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董事地位方面的法律法规。

首先,在法律层面中,我国关于董事的地位一直处于模糊阶段,这对我国公司和董事之间的地位认定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有必要明确其与公司的关系问题。关于此处的完善措施,可以相应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对聘任制人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在符合我国公司法以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前提条件下[2],明确董事的任期以及报酬、双方权利义务等问题,以此来促进董事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和增加公司的自治。

其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在相关法律允许条件下,制定出侧重有所区别的格式合同范本。制定聘任合同范本可以节约订约的成本,促进商谈的效率,也能为公司的自主治理提供一定的立法指引。

再次,应确定董事“法定关系”的法律地位,对董事义务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鉴于目前关于英美和大陆关于董事地位的定义还不够明确,依照我国国情,我国应确立“法定关系”的董事法律地位,即董事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都在相应的公司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内,这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和发展方向,这有利于朝着“法制化”的趋势发展。根据法理,有权利即有义务,有职权就有责任[3]。只有确定法律方面的责任才能保证董事认真履行其应承担义务和肩负的责任,并最终达到设立董事的目的。因此,在清晰的规定了其董事的职权、责任和应承担义务后,需要明确的在于:董事其本身违反职责或义务时应该受到法律处分,其受处分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方面的责任,民事方面的责任和刑事方面的责任[4]。

最后应加强法律监管。加强董事的监督权还需要其他一些相关制度的保障。例如关于董事会人数和董事人数的规定上应当符合相应制度[5]。上市公司实际控股股东现象是广泛存在的问题[6],为了进一步对大股东的权利做出限制,同时也为了更加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问题,如果需要按照一人一票原则推选出的董事会在圈内决定时这种董事监督职能是很难得到体现的。所以应该适当增加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较为理想的比例是二分之一左右。

我国公司法正式颁布实施已经有十余年的时间,对于企业以及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市场交易安全而言,董事在其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我国的公司法在有关理论的研究和具体的实物操作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随着公司本身的法人治理,主要框架由股东大会向董事会进行了转变,董事的权利日益变强。但权利和义务之间往往是相互存在的。因此在董事权利扩张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其义务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这种权利就会有滥用的危险。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董事具体性的权利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在应承担的义务方面却相对落后,这种失衡的要求对于股东和债权人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只有从立法上对我国董事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才能与我国市场化进程相一致,促进公司的发展。

[1]孔利强.重新审视董事的法律地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2]王熙芳.论离任董事义务[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3]舒符康.连带责任研究[Z].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6.

[4]王卫军.<国防动员法>若干问题探讨[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0.

[5]尹英英.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Z].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2.

[6]刘颖倩.中国上市公司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实证研究[Z].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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