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好人法”面临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2018-01-23 01:54蔡旻君张嫣然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救助者权利义务受助者

蔡旻君 张嫣然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好人法”的设置目的及意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当下“小悦悦事件”、“老人晕倒不敢扶”频发的社会背景下,不少地方相继出台了“好人法”。《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其通过明显的立法变化,即去掉见义勇为条款中的“重大过失担责”,为“好人”争取更多的权利,使得现实与“好人有好报”无限接近。这一变化目的是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净化社会风气,引导民众敢于见义勇为,共同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好人法”面临的困境

(一)权利义务不相协调

《民法总则》184条的字面意思可理解为:救助者有救助或者不救助的权利,但是免除救助者救助时的注意义务;而受助人需要容忍并承担因接受救助而造成的风险和后果,重要的是,其甚至丧失拒绝救助行为的权利,更不用说有权要求救助者用其希望的方式进行救助。这样权利义务不相协调的局面会导致社会的不公从而使得社会风气涌向另一个极端,导致这一立法的目的与手段出现背离。

(二)条文规定界限模糊

《民法总则》184条中对“紧急救助行为”范围和标准不明确。一方面,受到“紧急威胁”的一定包括受助人的生命权,而对于财产权是否受到规范?根据“好人法”的立法目的和历史惯例来看,其应当包括受助人的财产权,那么《民法总则》184条与121条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即存在重合之处,那么究竟在怎样的具体情形下受到何者调整?有学者指出,适用前者的标准是“道德水准”处于较为重要的位置,那么这样便是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且使得预测可能性陷入不能。另一方面,对于“紧急状态”的判断标准不明确。“理想状态”即是他人因事故、疾病等原因陷入自救不能,但是事实状态常常与“理想状态”存在差距,如果仅仅凭借救助人的自述来判断有违客观与公平原则。

(三)救助与保护失衡

在理论上,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的保护需求是统一的,但是在实践中,救助者不再受到“重大过失担责”的限制,其不再保持高度注意义务,谨慎保护他人利益,那么就可能使得受助人遭受二次伤害,也即是非但不能保全受助人的现有利益,甚至还会使其遭受更大的伤害。联系我国实行较长时间的侵权法规定不难看出,完全免除其具有因果关系的过错下的责任是否是理性的有待进一步商榷。法律存在即是为了衡量利益并对受损利益进行救助,若救助结果与保护初衷相逆,那么其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

三、对“好人法”的完善措施

(一)适用比例原则

适用比例原则也即是:救助人在对受助人进行救助时,除了满足法条规定的“紧急救助行为”外,还应该选择对受助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这即是要求对于救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综合考量后再决定其是否需要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使得手段与目的之间构成相当的必要性与均衡性,以最终实现立法目的。比例原则的适用一方面可以调整救助与保护的失衡状态,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救助人对自己的行为适当性提高注意义务。

(二)无因管理制度下的考量

在无因管理制度下,是否有“重大过失”并不是救助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唯一衡量标准,那么对于承继其的“好人法”,亦应从多维度进行考量。比如,我认为当受助者明确拒绝受助后,对于救助者不适当的救助行为甚至不利于受助者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当受助者能举证证明其有拒绝的意思表示时,对于救助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救助者承担。这样的考量既有利于避免对于“好人法”滥用,又可以使得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

四、小结

不可否认,《民法总则》184条关于“好人法”,存在就会有立杆见影的效果,但其应只是“好人法”民事立法的基点,我们需要不断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予以明确和完善,同时通过不断的调整化解内部矛盾使得法律内部相互辅助、相互支撑,并最终完全达到“减轻救助人顾虑,鼓励救助行为并使得社会秩序更趋平稳”的目标。

[ 参 考 文 献 ]

[1]张子豪.<民法总则>“好人法”适用范围解析——以<民法总则>184条为切入点[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12,26(12).

[2]王道发.论中国式“好人法”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兼论<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理解与适用[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1).

[3]王轶,关淑芳.论民法总则的基本立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1).

猜你喜欢
救助者权利义务受助者
论受救助者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
受助者视角的帮助行为:后果、影响因素与作用机制*
危难救助中受助人的补偿责任研究
人人都该学点心理急救
扶困助学活动有效性对受助者心理、思想影响的案例研究
信访法治化中的权利义务配置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辨析
从“诬告反坐”到“讹诈有罚”
——对被救助者诬赖救助者立法惩罚的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