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纪法衔接的理论研究

2018-01-25 19:02裴枫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6期
关键词:预防腐败高校

裴枫

摘 要 2012年起,从中央到地方,开展了自上而下的反腐行动及巡视行动,有些中央直属单位甚至开展了中央巡视回头看,腐败涉及到了各个领域。其中,教育系统腐败案件频发,特别是高等学校,从部属高校到地方职业院校都出现了腐败案件,令人深思。党纪和国法相互之间相互协同又有所区别,在高校预防腐败发生首先要理清高校腐败所发生的原由及罪名的犯罪构成,笔者根据经常发生的高校腐败案件的原由,以四川幼儿师专为例提出几点预防腐败的建议。

关键词 高校 腐败 预防

中图分类号:G652 文献标识码:A

2012年,习近平在常委见面会上提出: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的责任,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我们的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并就党内加强政治生活、严格遵照党章依法履行职权做出重要论断。这一系列党和国家的举措,都折射出党内严肃政治生活,更好的展现出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2012年起,从中央到地方,开展了自上而下的反腐行动及巡视行动,有些中央直属单位甚至开展了中央巡视回头看,腐败涉及到了各个领域。其中,教育系统腐败案件频发,特别是高等学校,从部属高校到地方职业院校都出现了腐败案件,令人深思。从纪委部门通报的工作情况来看,涉案高校的领导基本都是党委委员,副校长以上级别的领导。那么,高校领导如何对待党纪国法?党纪与国法之间什么关系?如何能够更好的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特别是高校党员干部的权力,使之能更好的干事情而不触犯党纪国法呢?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研究:

1党纪与国法的区别

(1)处罚依据不同。“党纪”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党员的义务主要来自于《黨章》及党内的系列性规范,但党员同时还担任一些部门领导职务,这就对党员干部提升了进一步的要求。以四川幼专为例,党员干部占全校干部的85%以上,这就要求党员干部首先要以《党章》及党内规范为行动指南,对自己、对家人都要严格要求。《党章》第七章以“党的纪律”为题,全面的对党员违反党章行为进行规定,依违纪严重程度依次设置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纪律处分形式。

党员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所谓“国法”,则是指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规范和约束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对于高校的领导干部而言,更应该遵守党纪国法。但近几年的高校腐败案件来分析,四川高校也成为高校腐败的重灾区,无论是本科院校还是高职高专,都爆发出了令人震惊的腐败案件。在纪委通报出的案件性质来看,高校干部在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以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这两大类罪中比较突出。

(2)做出处罚的主体不同。根据《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由此可见,做出违纪责任追究的是各级党组织,而做出有罪判决的只有人民法院。

2党纪和国法的联系

党纪是对违反党章及党内条例的党员及组织的一种惩戒措施,最严重的处罚是开除党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是对犯罪进行了处罚,最严厉的处罚是剥夺人的生命权。所以,从处罚的严重性来讲,党纪和国法是有衔接的,从警告到剥夺生命权形成了严密的惩罚体系。因为刑法的处罚是财产刑、自由刑和生命刑的结合,所以适用性要比党纪处罚更为严厉和苛刻。无论是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还是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旦确定严重触犯刑律的,根据《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将开除党籍。根据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由此可以看出,在执纪执法的过程中,无论是先发现违法问题后发现违纪问题,还是先发现违纪问题后发现违法问题,都可以根据其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追究其违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因此,党纪和国法相互之间相互协同、相得益彰,在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了一张严密的网,从而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重新构筑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形成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3高职高专存在的纪法问题

从公布的案件来看,很多高校在发展过程中都有大量的基建项目、后勤和采购项目、涉及的处室大多是基建、财务、后勤、国资等处室,所涉及的罪名大多是贪污受贿罪,一旦罪名成立,必然存在违反党纪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endprint

(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从高校的角度讲,即在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2)主观要件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3)行为客体是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行为对象是单位所有或占有的公共财物,即国有财产。(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贪污罪既遂未遂的评价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主要标准来衡量。

4高职高专关于违纪违法问题的对策

(1)完善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曾经讲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地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高职高专始终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学校领导层决策的透明度,不断加大监督力度。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高职高专要从每个党员做起,特别是基建、国资、财务、人事等涉及人事权和财产权的重点处室和部门,要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意识。对于涉及本部门的风险点要及时梳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事先预防,对重点工作要做到“痕迹管理”。建立起符合高职高专实际情况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严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3)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会引导本校的干部师生。以四川幼儿师专为例,从2014年爆发出领导干部问题以来,新的领导班子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增加了校党委会会前学法制度并长期坚持,将制度治党和依法治校有机结合,形成了“决策有依据、实施有法规”的法治思维模式,领导干部形成了“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的法治意識。

(4)高职高专党员师生要树立起遵纪守法的榜样。高校要充分利用政治理论课及“12.4”国家宪法日等重大时间节点,积极进行普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多渠道搜集身边典型的案例进行总结教育。党员师生要以身作则,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做遵纪守法的榜样;同时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通过自己影响周围的人,以点带面,形成良好的法治校园的氛围。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DB/OL].http://www.12371.cn/special/zggcdjlcftl/jlcftl/,2015.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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