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中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8-01-25 20:30阎嘉诚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6期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中学生

阎嘉诚

摘 要 学生隐私权是学生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中学生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隐私权更应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通过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侵犯隐私权案件的分析,总结借鉴国内外保护未成年隐私权的经验,提出保护中学生隐私权的建议,从而缓解学校管理和隐私保护的矛盾冲突。

关键词 中学生 隐私权 互联网时代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2017年9月19日,湖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的邮件、信件、手机短信或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记录,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擅自查阅。这使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得到了有力保障。学生隐私权是人格权利的重要体现,但在生活中,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往往会被忽略,父母、学校以关爱的名义侵犯学生最基本的人格权利而不自知。尤其在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今天,侵权的形式也层出不穷,随着互联网的快捷发展,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程度也进一步加深。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是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格完整、真正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内容。

1互联网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新途径

2017年3月,“水滴直播”平台上,全国多地的不同学校教室内画面被直播,引发网友质疑。在该网站中可以看到学校教室的直播画面,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南等多个区域,涉及学校包括高中、小学、幼儿园等,并注明具体的学校名称和班级,部分直播的观看量和点击量均以过万。

无独有偶,曾有报道指出某中学教师为了教育学生,对其的手机微信等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公布,在网络范围内产生恶劣影响。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案件正以不同以往的形式发生在中学校园中,由于网络的广泛传播性,使得学生隐私的侵权不仅是在校园内,还有可能在整个社会中产生恶劣影响,导致侵权范围扩大,后果更为严重。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杜绝不良的生活习惯,学校需要对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但是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必须以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为前提,不能牺牲学生的人格权利来实现学校的严格管理。

2我国现行法律对学生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有欠缺

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利。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包括隐私权。我国法律强调对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对于个人而言没有年龄、亲属关系的限制,所有人都平等的享有隐私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法律没有规定学校管理和学生隐私间冲突的解决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具有教育、人身和生命安全保护的义务。学校要更好的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隱匿、毁弃。但是在学校进行管理时,对于学生隐私生活的范围,个人信息成绩的公开程度,实时的监控程度等难以把握,很容易触及学生的隐私权。

我国缺少对未成年信息数据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定。2017年3月1日,外交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中特别倡导了互联网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但是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和个人的网络信息数据进行保护。

3互联网背景下加强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美国和欧盟都较早的对网络隐私权采取了有效的保护,并且取得较好的效果。美国主要是以行业自律的方式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管理。美国专门针对儿童网络隐私权制定行业规范,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儿童个人信息之前必须先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在网页上提供相关保护政策的链接。欧盟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的方式对网络隐私的范围进行监管。欧盟对网站信息的收集、传播都进行严格的限制使用户的网络隐私权更容易得到保护。我国可以从不同制度中取长补短,学习经验,有针对性的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提供法律保护,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

学校管理应当更加关注学生的自主权利,注意中学生隐私权自身的特殊性。学校管理和学生隐私保护是“公权力”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对抗。虽然中学生是未成年人,但是平等地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学校在对其人格权利的限制时应当征得学生的同意,不应当以家长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学生的网络个人信息和网络隐私权也应当受到足够的尊重,未经学生同意将个人的学习状况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会给学生带来更大的学习压力。中学阶段正处于自主意识建立的关键时期,学校通过座谈等方式与学生进行平等沟通,也可以缓解学校管理和学生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性。

4结论

不论是家长还是学校都应当意识到学生成长过程中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为了达到更好的教育和管理,只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不够的,必须要求其他社会主体自觉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尤其在互联网时代中,隐私权保护尤为重要。学校出于“关爱”将学生的隐私暴露于互联网环境中,极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引发强烈的逆反心理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湖北人大.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DB/OL].http://www.whrd.gov.cn/,2017年11-04.

[2] 新华网.直播平台回应课堂直播争议知情权隐私权矛盾如何平衡[DB/OL].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7-04/29/c_129581332.htm,2017-11-04.

[3] 徐瑾.美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J].现代情报,2005.

[4] 朴梅花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D].吉林:吉林大学,2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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