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视角下警察法治思维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1-25 22:01马哲
科教导刊 2017年32期
关键词:警察高等教育法治

马哲

摘 要 警察法治思维不同于一般法治思维,具有复杂规则性、平衡性、程序性和权利性。警察法治思维的培养途径众多,但其应当着重依托于公安院校所进行的警察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培养警察法治思维应当从重视程度、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方面完善培养途径,促进警察法治和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 法治 警察 高等教育

Abstract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of police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rule of law thinking. It has complex regularity, balance, procedure and right. There are many ways to train the police's thinking of rule of law, but they should focus on the police higher education. Higher education should improve the cultivation of police rule of law thinking from the aspects of attention, personnel training standards, curriculum setting, teaching methods and so on, so as to promote the police rule of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Keywords rule by law; police; higher education

警察法治思維培养可以通过在职警察的职业培训和高等警察院校两方面来实现,如今职业警察多来自于各种层次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毕业生,公安院校是进行警察教育活动的主要载体,高等警察教育对警察的法治信仰、法律思维、职业伦理等法治思维的培养比职业教育培训对于警察法治思维的培养具有专业性、系统性和易于创新性等比较突出的优势,对于警察法治思维的培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 警察法治思维的内涵界定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主体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警察法治思维是指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警政或警务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警察法治思维不同于一般的法治思维,其具有自身的职业特性。

(1)警察法治思维是一种复杂的规则性思维。一般的法治思维具有规则性,首先法律规范应当制定的完善,给予人们明确的行为预期,另外人们应当严格守法,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在执法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情与法相互交织产生矛盾的问题,这需要警察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超越对法律规则的遵守,既要服从法律,注重严密的法律逻辑性同时考虑情的因素,具有更为复杂的规则性,可以说作为警察执法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同时又并非是僵化刻板地运用法律,这种复杂的规则性要求警察具有独立的判断与决断能力。

(2)警察法治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法治思维的重要特征在于需要对各种价值和利益进行合理的权衡,平衡协调。警察执法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处理一个问题,解决一个矛盾,面对的可能是一个当事人,但背后会涉及到更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警察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下的某个具体问题,必须要能具有考虑到自身处理方式会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的能力,平衡当下和延伸、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警察应当具有职业理性,从职业出发判断、权衡、协调各类复杂社会关系。

(3)警察法治思维是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的思维。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思维。正义的实现必须依托于看得见的形式,这就是程序。是否将追求程序正义放置首要位置是评判警察是否具有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准。在警察的执法活动中,对遵守程序的漠视是非常危险的,如有个别警察疏忽大意本应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固定地点进行审讯而为图方便带入其他地点进行审讯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事件的发生。对程序的遵守是警察安身立命的护身符,是法治思维中的重要因素。

(4)警察法治思维是权利思维。警察执法拥有的职权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的,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最终的指向应当是人民私权利的合法实现,而并非仅仅是权力的实践。作为警察,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法治观,执法活动应当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始终坚持一种自下而上的法治思维,当遇到难以解决的社会矛盾是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保障人权的原则底线。

2 目前我国警察高等教育对警察法治思维培养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警察法治思维培养的重视程度不足。我国警察高等教育主要通过各层次的公安院校来实现,目前,各层次的公安院校在对于在校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重要性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在人才培养规格的内容中对法治思维的定位存在着偏差,没有将具有法治思维作为毕业生应当具有的一项基本素质,法治思维能力在人才培养定位中是缺位的。

(2)培养路径单一。法治思维的养成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并非一蹴而就,单凭某一种方式就能够实现的,必须要通过长期的多方面的熏陶潜移默化地逐步实现,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实现。目前我国各层次的公安院校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主要或仅是课堂的法律知识的传授。即使是课堂教育也并不完善,内容比例失衡,授课方式单一,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都是阻碍法治思维养成的主要因素。

(3)课程设置及内容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当前,公安部对于公安教育大力推行“大教育、大培训”,在这一背景下,多数公安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往往落入泛泛而开的状况,第一,没有考虑不同警种实际工作所需而开设相应的法治思维养成课程。第二,受到警察教育属于职业教育观念的影响,受制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着眼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执法能力,较侧重于开设与公安执法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课程,例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等,而其他的对于培养法治思维仍具有积极意义的法律课程,例如宪法、民法、警察法等或因师资力量不足不开设,或在教学内容以及课程定位上具有随意性及次要性,缺乏培养警察法治思维的主干课程与相关课程设置的协调性。第三,有学者经过调研发现,很多公安院校针对警察法治思维的养成,侧重点大多置于各种法律课程的开设,而对于涉猎政治、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人文学科知识的课程内容较少。以上这些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容易导致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是碎片化、断裂化的,并不利于整体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的培养。endprint

3 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中警察法治思维培养的建议

3.1 树立培养未来警察法治思维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

公安院校是未来警察的培育者,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储备人才,责任重大,使命艰巨。公安院校应充分重视培养学生法治思维的作用,在人才培养的定位中明确法治思维的重要地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涵盖在人才培养规格中。

3.2 进一步拓宽法治思维培养的路径

公安院校应当依托公安行业的相关社会资源在传统的法治思维培养教育基础上,突破进局限于课堂法学、政治教育的思想禁锢,不断扩宽法治思维培养路径。

(1)依法治校,以践行法治营造培养环境。学校管理者首先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治校能力,成为自觉践行法治的表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培养学生民主法治、平等正义的理念,增强学生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法治思维的养成奠定思想基础。

(2)完善课程设置,丰富法治教育的内涵和形式。围绕警察法治思维的核心要素设置课程群。警察法治思维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对国家的忠诚和对法律的信仰,基于此公安院校的课程设置中处于基础层次的便是思政课程,培养学生的忠诚意识及坚定对法律的信仰。警察法治思维的核心要素之二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因此处于在课程设置中处于核心层次的是法律类课程。法律类课程从内容上来看,应当包括法治理念教育、警察法学、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在课程的性质和课时的安排上,应当按照课程对于法治思维所起到作用的不同进行区分。从目前对各类公安院校的课程设置考察来看,与执法实践直接相关的法律类课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都被设置在专业基础课程当中,在课时及课程性质方面并不存在明显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其重要地位。但是对于与警察工作密切相关的“警察法”课程则在课时安排上稍显过少,对于执法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民法理念而与之相关的民法学课程,包括“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等相关内容以及法治思维应当涵盖证据意识而与之相关的“证据法”等课程应当将其设置为必修课程,并且增加相应的课时,在授课内容中突出。其次针对不同警种的实际工作需要应当开设相关的法律类选修课程,例如经济侦查专业应当开设金融法、票据法、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学课程。通过课程群的设置,使学生能够系统地了解法律知识,排除法律运用的盲区。

3.3 探索多元化的授课形式,增加实践教学比重

哈佛大学法學院的院长郎代尔认为“有效的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就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所以为了使学生真正理解并学会应用法律知识进行执法。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创新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方式,除此之外,在课堂之外还可以开展丰富多样的与法律应用有关的学生第二课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法、用法意识,间接达到培养法律思维的作用。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学生是未来法律的执行者,是警察法治实现的根本力量,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根本保障,也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坚强后盾。他们真正拥有法治思维,是警察法治乃至中国法治实现的重要基础。公安院校是警察高等教育的实施主体,是培养学生法治思维的重要力量,承担者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应当通过提高使命意识、完善课程设置、探索多元教学方式等途径不断地提高自身培养法治思维能力,不断推进法治思维的养成。

参考文献

[1] 赵新然.公安院校学生法治思维方式的建构[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6).

[2] 张艺,何宜庆.警察职业教育中法治思维养成的路径[J].教育与职业,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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