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举措

2018-01-29 20:21黄海镰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5期
关键词:举措必要性

黄海镰

摘要:婚前财产公证在保障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财产秩序,避免夫妻双方因为婚前财产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等方面是有利的,同样其在也有可能会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感情,在道德层面上不利于人们接受,不利于对妇女、儿童的保护等这些不利的一面。本文就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尽可能的消除该项财产公证制度的缺点,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以期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双方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睦,构建良好的财产秩序,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明的不断进步。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必要性;举措

一、引言

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要素,婚姻与家庭的和谐与幸福对整个社会的和谐与文明的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是最为关键的内容,对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否产生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夫妻之间如果在财产上产生矛盾,会极易造成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矛盾。特别是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使人们在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带来了非常大的改变,人们不仅在物质生活的质量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也逐步的加强,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人们在实际生活当中对婚姻稳定度的追求与向往不断的降低,离婚事件不断增多,离婚率居高不下且呈不断增长的态势,而离婚时涉及到的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也不断的增加,且矛盾不断升级,影响了财产秩序,对社会的稳定也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同时,这也是离婚案件处理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影响着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给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因此,关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与债务问题,特别是结婚之前的财产问题已成为人们热切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针对在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与债务这个问题,夫妻双方所形成的协议,并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项活动。因此,该制度现在正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接受与认可,成为解决夫妻双方结婚之前财产秩序问题的一个有效的举措。

二、确立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

世事无常,谁都不能确定自己的下一刻会发生什么事情,谁都不能保证自己的这一生都是一帆风顺的,不会遇到坎坷和困难,面对未知的人生,人性是非常现实的,也是极其脆弱的,哪怕是关系最为密切的夫妻也有可能会在自己的另一方发生未知的变故时,也会选择抛弃另一方,而无法做到不离不弃,能够同甘却不能够做到共苦,所以,对于现代人类而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出现是十分必要的。婚前财产公证对于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个人所拥有财产的范围、价值以及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对于处理因为婚姻财产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给予了有用的法律根据,在维护家庭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项制度的产生不仅仅对于解决男女双方在结为夫妻之前有可能存在的顾虑非常有利,还减少了由于离婚而有可能发生的关于财产方面的纠纷。特别是现如今的社会,经济发展非常的快,人们能够进行支配的财产不断的增多,以往比较单纯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变得不再是那么的单纯,因为夫妻双方能够支配的个人财产越来越多,这就使得区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变得非常的重要,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男女双方能够更好的处理各自拥有和彼此共同拥有的财产问题。

三、健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举措

为了更有效的发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积极作用,避免此项制度的不利一面,针对现阶段我国在该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具体分析如下:

1、扩大财产公证保护的范围

基于无形资产在男女双方的财产中占据的比例增大,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把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对无形资产在民众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关注。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不断增加,经过一定时间内积累的财富势必会远远的大于有形资产,所以,这就需要完善我国《民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对无形财产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明确把无形财产归纳到婚前财产公证的保护范围,从立法上扩大财产公证保护的范围,从而确保婚前财产公证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2、增加婚前财产公证保护年限的规定

增加婚前财产公证保护年限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公平性,杜绝一方利用此项财产公证制度而毫无顾忌,不惜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夫妻双方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性,确保夫妻双方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年限的设立可以设立成阶梯性的时间,经历时间的发展,对夫妻关系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达到婚前财产公证的真正价值。我国曾经有段时间在处理财产分割时有婚前财产在婚后几年内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即如果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达到了一定的年限,就不用再受这项规定的限制,女方不能够被男方合法进行抛弃。

3、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权利凭证加大审查的力度,严格审查,不仅有利于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还有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就需要对公证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尽快的予以完善,对于要求公证的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手续和凭证要严格的进行审核,不单要对于形式上要进行审核,还要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发现当中存在问题或者目的不正当要立即停止公证程序。同时,要明确公证的范围,把公证的内容准确、仔细的记录在公证书当中,并清楚的进行列举,从而杜绝出现侵犯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以及以利用婚前财产公证来对财产进行转移,规避债务,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4、实现对弱者的保护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中的消极影响之一便是不利于弱者的保护,使得婚前财产公证成为了强势一方的借口。法律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保护人们应当取得的合法权益,否则便不能称之为良法。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这一问题,法律可以建立健全对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以及无过错方的离婚补偿制度。中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不足,只对婚姻当中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进行了规定,只要存在过错,无论双方的过错大小,均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一规定缩窄了提出离婚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对于当事人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当中,应当进一步扩大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尤其是对于在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离婚时应当尽量对弱势的一方进行补偿,弥补他们在婚姻家庭当中付出的精力和努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既符合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同时也是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消极影响的弥补。

参考文献:

[1]张兆利,王晓芹,婚前财产公证为老人再婚清障[J],万象,2015 (6)

[2]陈秀君,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4(3)

[3]张颖宏,婚前财产公证法律问题分析[J],湖北经管学院学报,2014(3)

[4]原巍,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3(6)

[5]齐一雪,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D],西南大学,20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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