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2018-01-30 08:46谢娜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关系

谢娜

【摘 要】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尤为紧密,属于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通过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可以不断完善现代法律体系结构,发挥出制度保障性作用,将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结合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本文主要以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为论点,旨在为相关专业人士提供一些理论性的指导和参考。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关系

对于我国现代法律体系来说,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属于极其重要的构成内容,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对于不正当竞争法来说,属于知识产权法的延伸,也可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旨在维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利益人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加强对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研讨是至关重要的。

一、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

(一)相似点

1.立法目的

对于不正当竞争法来说,来源于民事侵权法,在时间不断推移过程中,保护公共利益色彩越来越显著,进而形成了市场行为控制法之一,与反垄断法共同形成了竞争法体系,而且对于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创建公平正义的竞争秩序。而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来说,保护主体大都是企业、个人等,保护内容主要集中在商业标记、智力成果等方面,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所以说,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着较多相似的地方。

2.指导原则

要想顺利构建公平的竞争秩序,必须要借助外力的干预和控制,而且对市场信用的形成也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而且在市场信用形成过程中,市民之间要做到自律。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要贯彻落实好自愿、平等以及公平性等原则,自觉遵守商业道德。由此可以看出,在不正当竞争法中,市民的自律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与实施产权法之间也有着相近之处。

(二)差异点

1.在保护对象方面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主要是指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工商业中享有的相关权利。一般来说,对于智力创造成果来说,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此外还包括工业产权所保护的商标等,其关键所在就是要切实保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的第1条,立法精神得到了充分诠释。同时,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具有消费者保护等相关利益者的条款,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法属于一项私法,进而导致这种条款的数目受到了一定限制。

2.在保护方式方面

对于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方式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知识产权法属于静态化的保护,而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保护方式,具有高度的动态性。换言之,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属于权利法之一,主要强调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其主体主要面向智力成果拥有者和使用者。而对于不正当竞争法来说,要求竞争者要规范竞争行为,属于较为积极的规范形式【1】,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过程中,大都通过禁止方式来进行。

(三)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协调

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拥有的权益,其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个人创造成果,避免受到任何侵害现象。一旦知识产权法出现漏洞,极容易导致个人创新成果出现窃取现象,这会对创新者的创作热情造成严重影响,也会导致不法分子一旦抓住漏洞就会窃取,进而很难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

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基于法律基础上来保护知识产权,属于极其重要的维权体系之一,在对创新者实施保护过程中,还要对侵权者实施相应的严惩,其中必须要高度重视侵权问题。在原创尚未允许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成果使用或占用问题,就属于侵权行为之一,基于此,原创可以加强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用,以此来进行维权,并对窃取者实施相应的惩处,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在不正当竞争法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如果原创者已经获得了知识产权,但是没有对侵权活动进行严格管制,极容易导致侵权风气现象的出现。而对于原创者而言,自身的知识产权出现盗用现象,也会严重影响着原创者精神层次的提升。

二、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关系的完善

(一)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着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在知识产权的侵害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大都借助对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的法律机制,创建公平的竞争秩序。但是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知识产权的一些专项法律难以实施有效调整【2】。比如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如果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擅自被他人进行使用,极容易导致消费者出现误购现象,进而难以调整专利。

(二)管制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知识产权人的反竞争行为也经常出现,尤其是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这属于一种“垄断”行为。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属于合法垄断,主要借助法定的非竞争方式实施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的诸多权能,在阻止竞争者制造、使用或销售附载知识产权的产品等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身权利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知识产权人盲目对垄断权范围进行扩张,或借助合法垄断来谋求非法垄断,极容易与知识产权立法初衷相背离,也影响着不正当竞争法的顺利实施。所以在实际规制过程中,不正当竞争法必须要以构建公平竞争秩序为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时调整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而与知识产权法宗旨相契合。

三、案例分析

在王老吉商标归属广州药业后,鸿道集团与广州药业之间的冲突接连不止,指责对方的红罐包装侵权,要求对方停止违规行为,并追回损失赔偿金。在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此案时,在销售市场中,对于鸿道集团的加多宝和广州药业的王老吉,都是红罐包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鸿道集团成功申请了包装的外观专利,而且已经提交了将近50项相关证据。双方的基本出发点都是不正当竞争法,也就是使用已知产品独有的未经授权的名称【3】,或对相似度较高的名称和包装进行使用,进而导致商品出现混淆现象,对消费者的判断产生了极大的误导作用。

基于此,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商标和装饰的权利是否需要进行分离,众所周知,双方都运用了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结合加多宝提供的证据来看,早先已经申请并获得了红罐外观色设计的权限,应该受到保护,所以针对是否可以运用《专利法》来确定廣药集团侵权成为了争议内容之一。

结合不正当竞争法,鸿道集团已经获准设计红罐包装,其中一项重要的保护内容就是知识产权已经过期的对象,如果相关专利到期,但是在较大的市场投资量的影响下,仍然开展广告的宣传和推广,鸿道集团也应该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就是要切实保护好合法权益。

结合这个原则,在原有商标使用权合同中,广州药业集团和鸿道集团没有提供衍生品商标权的所有权,进而很难对衍生权的所有权进行确定。结合利益平衡原则,加多宝在市场中占据着有利地位,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要想确保双方利益的高度平衡,不正当竞争法要对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相应扶持,所以红色罐装应该属于加多宝。

四、结束语

总之,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可以将利益者的权益维护到位,确保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处于较为平衡的状态,避免出现任何侵犯现象。

【参考文献】

[1]张宇,石晶玉,王福友.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和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规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5(05):65-71.

[2]卢纯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定位[J].知识产权,2017(01):54-62.

[3]王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探究[J].中国市场,2016(16):17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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