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下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与保护

2018-01-30 08:46胡彦卓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竞争知识产权

胡彦卓

【摘 要】知识产权法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制度的有效法案,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加大对公共利益的诉求与维护。因此在这种利益冲突中,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和平衡。本文通过论述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实现平衡的保障显现了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关系,使其在促进市场竞争以及保障经济发展方面来达致殊途同归的效果。

【关键词】市场竞争;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前言

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的理念和规则的基础上建立的,自由竞争意味着任何主体都可以自由地提供产品或服务以满足市场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企业可以随意侵犯他人成果。因此市场竞争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定的秩序,通过法律直接或间接来进行市场调整。其中,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对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有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我国在20世纪并未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法案来规范市场竞争。而创新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表现,对创新的规范也是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因此人们愈来愈认识到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有着共同的目的即鼓励和保护创新,在维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两者均是通过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和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调整来促进和保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1]。

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形成历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诞生于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关于侵权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制止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的条述,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之后德国又在1896年采取了成文法的形式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直至今日,德国仍然沿用1909年6月7日重新制定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并且这部法律深远的影响着瑞士、奧地利和日本等诸多国家。而欧美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主要是通过制止假冒、制止虚假广告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来实现的。当然民法作为一切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这属于民法中的侵权法。不正当竞争法以竞争关系为适用条件,而个人权益的损害却不是首要和必要的因素。其中,不正当竞争法首先要保护的对象是竞争者的利益,这具体体现在保护它的劳动成果和活动自由两方面。其次是公共利益。保护竞争者能正常地发挥其经营能力,为社会提供货真价实的服务和商品才能真正有利于社会进步。最后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的利益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成为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客体。而消费者利益被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之下,是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直接和最主要成就之一[2]。

三、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平衡与协调的基本理论

知识产权法具有限制竞争和促进竞争的两种机制。尽管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但两者的运行机制却截然不同。竞争法一般通过国家干预排除对竞争的妨碍而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而知识产权法通过事先赋权方式,赋予特定主体排除他人运用其创新成果或商业积累的优势利益的权利,以保护合法的竞争力量,建立竞争秩序。

(一)知识产权法对竞争法的促进作用

因为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知识产权法在赋予并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权的同时,也能帮助权利人消除他人搭便车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竞争中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制裁,直接表现为对知识产品流转、利用的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制止。这在现实中表现为知识产权法直接或者间接地促进了市场的有效竞争[3]。

(二)滥用知识产权法限制了竞争法

然而,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并且存在被知识产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滥用而成为竞争法规制的可能。它本身的垄断权的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有可能与竞争法促进有效竞争的目标相冲突,因此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可能具有反竞争性质的行为。这种反竞争行为来自于知识产权的不适当地行使。当权利的行使超过了合法界限,也就构成了对公平竞争机制的扭曲与损害。

(三)两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究其根源,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定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如何寻找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没有竞争法的约束的情况下,无法通过知识产权法本身来加以规制知识产权人可能从事的反竞争行为。因此在对知识产权垄断权的确保与对有效竞争的保障方面,存在一种协调平衡的关系。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在有限地限制竞争中最终增进了有效竞争。知识产权法通过对创新成果赋权来保护创新行为,进而保护正当的竞争行为;竞争法通过保护正当竞争和鼓励自由竞争以促进和保护创新。这两者看似相对,其实是相辅相成的。正是由于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加大市场竞争力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共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弥补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

对那些未被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提供保护。像商品名称、作品名称、未注册商标等等,他们都未注册形成一个有效的商标,因此案例产权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对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使用和未经授权的商用,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补充保护和约束。

(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漏洞

给那些特别法不赋予的保护对象提供救济,虽然我国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但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对于那些不知名的商标和专利,仍然存在大量法律漏洞,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抓住这些漏洞,加以完善与修补,全方面保障商品合法权益。

(三)对限定的未授权客体的保护

对那些可以受到单行法保护但尚未得到授权的客体提供保护。一般来说,一项技术发明只有经过专利局审查合格以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然而即使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只能受到专利法的临时保护,却也无法禁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在获得授权之前,它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行为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四)对新型客体提供过渡性保护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技术不断进步,因此也会出现新的需要保护的客体。在新客体出现的初期,人们的认识尚不够深入,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加以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要对象。

(五)解决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主要是指不同主体分别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法是由不同的单行法体系构成,根据不同法律获得的权利甚至根据同一法律获得的权利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但由于发生冲突的权利都是合法有据的,很难找到适用具体知识产权法来进行调整和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起到比较理想的协调作用[4]。

五、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对市场竞争的调节

“至于对一个特定的客体的保护是采取知识产权模式还是采取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模式,则应由立法者根据国家的法制目标和经济政策来决定。”经济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大环境,因此市场竞争行为内含了模仿和创新两个冲突的要素,以上两种要素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都作出了定义与规范。因此,我们说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均具有界定模仿边界、保护创新成果的作用,因而他们都是调整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

(一)推动了市场的良性竞争

知识产权是国家设立的具有公共性成果的私权利,它本身就是平衡私人权力以及公共權力的一种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知识产权与内竞争内在存在着一定得联系。知识产权本身其实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它作为对知识产权课题的智力成果,往往在竞争目的或竞争过程中属于垄断性的创造。这种对于智力成果的保护能够实现将法律赋予的独占程度,更好的用于技术开发,创新投资等各项经济回报,从而鼓励人们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的促进市场良性竞争,释放竞争潜力。因此,从研究开发竞争这种竞争方面的观点来说,知识产权专利制度的内在良好效果是不容忽视的,专利制度创造和启动了维持研究开发竞争的一种良性循环,它与所有所有权制度提供的竞争经济普遍一样,就是把投资创造出来的成果作为私有物,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维持市场竞争的进行。因此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在表面上看似是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其实它在很大一方面通过鼓励市场主体研究开发创新,成为消费者所期待的技术和服务,进入市场同而从根本上推动竞争的良性循环。

(二)是保护国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不仅仅是单纯个人的民事权利,它也是市场主体通过获取竞争优势和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工具,在这个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可谓是越来越高,因此在知识产权方面处于优势的公司和企业都知道用用知识产权这一重要的竞争工具来巩固自身的发展优势,从而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份额,打击竞争对手,成为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当然因为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也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知识产权本身也属于政府公共管理的范围。因此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公共利益的追求,及在维护个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加强国家之间的竞争。将知识产权与科技竞争,经济贸易甚至综合实力直接挂钩,将它成为提高和保护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各国竞争当中取得一席之地[5]。

六、结束语

在市场竞争中,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应该是不断平衡和制约的一部分,我们在把控私人权利同时也要顾及到公共权力的运行,才能形成经济市场的良性竞争。因此尽管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属于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法律,但有着共同的目标,即保护创新、促进竞争。在接下来的发展阶段,我国需要在重视应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还应重视竞争对创新的作用,在促进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协调规范管理下形成统一的竞争政策,从而更好地统领和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协同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功能,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公益的关系,形成我国规范创新的制度和文化。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竞争法视野下竞争和创新行为调整的体系化思考[J].法商研究, 2015(3):72-81.

[2]韦之.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Vol.36(6):25-33.

[3]冯晓青.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J].河北法学,2008,26(7):40-49.

[4]孙颖.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22(6):65-72.

[5]王先林.竞争法视野的知识产权问题论纲[J].中国法学,2009(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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