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留守儿童保护方面的作用发挥

2018-01-31 20:33申少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留守儿童保护检察机关

摘 要:留守儿童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家庭自身或儿童个人的成长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必将对我国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从农村留守儿童所面臨的成长现状和特点入手,对农村留守儿童现状的进行心理、安全等多方面的原因分析,从而提出检察机关办理留守儿童案件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检察机关;留守儿童;保护

近两年的全国两会中,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关爱留守儿童”的提案,将留守儿童保护的问题引入公众视野。留守儿童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家庭自身或儿童个人的成长问题,俨然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必将对我国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那么,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怎样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怎样发挥检察职能关爱和保护留守儿童,也成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责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农村留守儿童所面临的成长现状

所谓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长期外出务工而被留在农村,由家中其他长辈或父母其中一方抚养的儿童。不同研究者对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差异较大,一般有18岁以下、16岁以下、6~14岁、6~18岁、0~14岁等多种界定方法。根据父母外出情况,可以分为父母双方都外出、父亲一方外出、母亲一方外出三种情况。2013年5月,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提到,全国共有6102.55万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儿童总数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

2014年,笔者受理了我市某县一起初中班主任强制猥亵三名女学生的上诉案件。案发当晚,男性班主任酒后以查勤为名进入女生宿舍,先后对三名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将近一个小时之久。笔者查阅卷宗了解到,三名受害女生均是留守儿童,父亲或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跟着爷爷奶奶或亲戚生活,由于学习成绩不好、表现不佳,班主任常以此为借口对其言语侮辱,甚至动手动脚,女学生长期的忍气吞声使得犯罪嫌疑人更加肆无忌惮,最后公然在女生宿舍猥亵三名被害人。案发后,一名女生跳楼被拦后产生厌学心理坚持辍学,一名女生被迫转学,一名女生在爷爷奶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下对犯罪嫌疑人出具谅解书。我不知道这个案件会对这三个女生今后的人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或改变?也不知道这一个小小的个案究竟代表着多少留守儿童所面临的问题?

二、农村留守儿童现状的原因分析

(1)缺乏关爱所造成的心理缺陷。儿童时期,正是情感、品德、性格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最需要心理的关爱,但是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却不得不面对精神的过早“断奶”,心理营养严重不足,极易形成自卑、偏执、自闭的人格,表现为性格内向、失落自卑、自私冷漠、脆弱孤僻或焦虑、任性、暴躁,有的出现逆反心理、怨恨情绪。

(2)缺乏引导所造成的教育缺失。在家庭教育方面,由于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多数是老年人,年纪较大,文化层次不高,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力不从心,很少过问孩子的成绩,更谈不上有效辅导,使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对学习缺乏热情,进取性、自觉性不强,作业不能按时完成,应付了事,学习成绩普遍较差。在学校教育方面,由于农村教育资源有限,学校对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管理。

(3)缺乏监护所造成的安全隐患。监护缺失,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

(4)缺乏约束所造成的道德滑坡。由于留守儿童家庭环境不完整,缺乏管教、约束,对孩子的品行产生了负面影响。调查表明,近年来,有近20%的青少年犯罪分子为留守儿童,有些地方甚至多达50%。

三、检察机关办理留守儿童案件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国家性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发展大局的职能之一,而留守儿童问题又与社会的稳定与进步息息相关。

(1)转变工作理念及工作方式。新《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原则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也是办理留守儿童犯罪案件的核心原则,它所反映的是“保护青少年,就是保护社会,挽救青少年失足,就是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这一理念。

(2)加强办案过程中的社会调查力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检察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坚持“办案一体化”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未检工作“办案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根据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结合主办检察官办案模式,由未检部门主办检察官自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起,全面承担、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职责的办案模式。

(4)加强法制宣传和心灵疏导。留守儿童本身是一个充满矛盾、很不稳定的综合体,突出表现为生理上的迅速发育和心理发育的相对滞后,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自控力和辨别力较差,所以,比较容易改造和引导。

(5)积极参与建立社区联动保护机制。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而言,因父母的外出务工而打破稳定的家庭结构,以至于父母的监护长期缺位。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及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农村社区,而农村社区的最大特点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主体的熟人社会。因此,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参与农村社区的联动保护机制的建立,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未检部门的检察官可以与辖区农村妇委会成立亲情活动室,定期与留守儿童交心、谈心并积极受理留守儿童的咨询和求助,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指导。还可以定期通过向辖区内留守儿童以发放漫画手册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生活常识、遇险自救方法,增强他们自我保护与正确处事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琳,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A].中州学刊,2009年9月第5期(总第173期).

[2]周福林,段成荣.留守儿童研究综述[J].人口学刊,2011(03).

[3]刘洁辉,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5).

作者简介:

申少林,男,汉族,57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会员,漯河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漯河市检察学会副会长。曾先后发表《构建职务犯罪线索网络收集机制之策》、《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效果的实证分析》,2009年主持研究的《法律监督在构建和谐漯河的地位与作用研究》荣获漯河市社科联优秀调研成果特等奖。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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