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科研机构专利知识产权转移价值分析

2018-01-31 16:49刘卓荣陈志宝
中国科技纵横 2018年1期
关键词:转移科研机构公益性

刘卓荣+陈志宝

摘 要: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为我国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随着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不断提升,专利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创新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日趋凸显,本文首先阐述了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当前公益性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形势,同时结合目前的发展趋势对专利权私有特性与公益性的矛盾统一进行简单的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益性;科研机构;专利;知识产权;转移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8)01-0208-02

1 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这些年,我国在这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民的专利意识与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明显增强。伴随着国际竞争环境的不断加剧,我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经济下行压力,我国赖以生存的要素驱动以及投资驱动的发展模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在建设科技创新型国家以及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家的关键时期,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依旧不强,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并没有显现,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产学研合作难依然是制约国内高校及科研院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支持力度,相继颁布和完善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对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以及质量,推动社会以及企业的经济转型和提质提效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

2 我国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

2.1 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偏颇

我国科研机构之所以不断加强对专利知识产权管理的支持力度,一方面是由于科技论文和专利的发表已经成为衡量科研人员晋升和评聘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专利知识产权也成为了现阶段科研机构彰显实力的重要指标。因此,部分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出现了偏颇,将一些没有实际价值的专利进行了申报,甚至将同一个专利进行拆分申报,知识产权管理呈现出重数量、轻质量的特点。另外,我国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依旧停留在统计,奖励以及专利评审等传统工作上,严重忽视了知识产权的有效开发利用以及产业化发展,导致专利创新性低,专利技术应用转化程度不高,从整体上阻碍了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乃至经济的发展[1]。

2.2 缺乏专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據相关调查了解,江西省科学院无效专利中由于未缴年费而专利权终止的情况屡见不鲜,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共有36件专利,占无效专利总数的62%。其中发明专利14件,实用新型22件,占实用新型总数44件的50%,说明实用新型无效几乎都是因为未缴年费。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这些问题说明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管理仅仅停留在成果管理方面,对专利的申请维护十分不重视,没有有效转化这些专利的价值;这些专利普遍存续期间不长,说明科学研究院申请人或代理人没有对专利状态进行不定期实时跟踪,对专利没有价值评估体系、长远的保护策略和对专利维护的有效管理,难以真正实现知识产权的高效管理[2]。

2.3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根据我国对公益性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有65%以上的科研机构缺乏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已经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科研机构中,只有部分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较为成熟,可操作性强,其它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存在问题较多。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科研单位可以规定科研人员研究科技成果的奖励方式和数额,如果无法及时兼顾双方利益不仅会影响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还会影响科技单位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

3 公益性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形势

3.1 公益性科研机构的历史担当与时代使命

公益性科研机构是科研成果诞生与产出的摇篮,是向全社会提供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的场所,是政府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技术支撑。为了进一步增强公益性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政府颁布实施了《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深化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改革提供了保障。公益性科研机构长期以来依靠政府职能而存在,科研经费通常也是由国家财政支出,长期以来缺乏内在动力,为了进一步深化公益性科研机构的改革,科研机构应当坚持因地制宜通过企业化改制、资金支持以及结构优化等方式促进科研机构的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科研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加强政府经费扶持力度,留住学术带头人和骨干人才,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公益性科研机构的可持续创新发展,从而更好的完成其历史责任与时代使命[3]。

3.2 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30余年来的变化与趋势

为了实现公益性科研机构的历史使命,建设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形成优势,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专利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专利法》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

我国《专利法》自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三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1992年,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专利权制度在国际经济合作与跨国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逐渐暴露出了我国专利制度的缺陷,为了协调中美知识产权而对专利制度进行了强制性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专利申请人的权益。第二次专利权的修订于2000年,从国际环境来看,TRIPS协议已经形成,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此次修订部分内容体现了与国际条约的接轨,主要是为了保持 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同时此次修订赋予了我国所有制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同等的地位,政府强制性因素明显减少。在之前的专利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的侵权赔偿,专利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障,修订之后专利侵权诉讼对专利权人的利益进行了保障,另外,《专利法》(2000)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有限的原则,对科研机构以及科研人员面向市场进行创新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我国“入世”之后经济飞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断出现摩擦,为了进一步维护自身利益,实现反垄断与国际条约的接轨,2008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4]。endprint

在《专利法》颁布实施的30余年中,专利工作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对我国的科技创新的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专利法实施中存在如下突出问题: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第四次全面修改将从提高专利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专利保护、促進专利运用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表现出了我国的专利制度的有效性正在逐步得到强化,同时为专利知识产权的价值的转移提供了巨大的契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发展,我国专利制度最终将实现由过去不完善到自生的实质性转变[5]。

4 专利权私有特性与公益性的矛盾统一

随着专利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专利权的私有特性与公益性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知识财产实现最佳化市场配置的关键所在。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专利权人对科技成果的专有权和排他性权利,正是这种私有性激发了社会的创新能力,使得不同主体竞相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然而,保护专利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私有权来鼓励竞争,在有限的限制竞争中增进有效竞争以实现其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因此,专利权人对其科技成果的专有权也就是合法垄断权与社会公众对该项科技成果的合理需求构成了专利法的基本矛盾。对这一矛盾的忽视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人权利过大,危害社会接近科技成果的社会利益,也有可能扩大公众接近科技成果的范围,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所以,判断知识产权的公益性及其价值范围,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当前的基本国情以及社会生产力来探寻知识产权私有性与公益性的平衡点[6]。

维持专利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产品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始终是知识产权法追求的价值目标。由于受到不同时期的财政资金,国家政策以及文化需求等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制度会随着经济发展价值链以及社会制度的变迁而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与反限制制度来维持新的利益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发展,专利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状态会不断的被打破,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通过反复构建专利知识产权的限制权力来最终达到专利权的私有性与公益性之间的平衡,实现从矛盾到统一,从而真正起到鼓励社会知识创造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完成专利知识产权的价值转移。

5 讨论

随着我国对专利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的重视程度,针对我国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平衡专利知识产权制度的矛盾,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一定的扶持:

首先,公益性科研机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一个专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对科研机构的专利申报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也需要培养专利方面的专业人才,对专利质量进行把控。其次,在申报专利之前管理人员应对专利技术的新颖性进行检索,对科研成果进行查新,这样可以减小由于没有新颖性而被驳回的概率,从而提高专利授权率。再次,慎重选择专利代理事务所,要选择专利申请授权率高、保护力度强的代理事务所,并且要实时跟踪专利的状态,及时与代理所沟通,减少由于未答复审查意见而被撤回的概率。最后,公益性科学研究院应制定相应的专利战略,完善对专利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对当前拥有的专利进行有效的布局,形成专利网;对有价值的专利可以进行可靠性评估,考虑许可转让,加快技术的创新与转化,真正实现科研机构专利知识产权价值的转移,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打开一个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1]洪银兴.科技创新阶段及其创新价值链分析[J].经济学家,2017,(04):5-12.

[2]范建永,郑红莺,秦正雨.知识产权运营开启知识产权新视野新体验[J].科技促进发展,2016,(06):690-694.

[3]杜跃平,王舒平,段利民.中国专利运营公司典型模式调查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01):83-88.

[4]王远胜.地方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2,(03):91-95.

[5]李丽红.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J].现代财经,2007,(6):60-63.

[6]张士运,贾品荣,李功越,等.地方科研院所核心能力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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