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格兰老年人养老问题初探

2018-02-01 14:54崔洪健
理论月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英格兰救济养老金

□ 崔洪健

(1.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387;2.河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老年人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也是社会秩序的象征。与中年人相比,老年人在身体状况、家庭关系与社会地位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他们的日常生活能否得到保障是衡量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英格兰是近代①本文所涉及的“近代”主要指16—18世纪。欧洲较早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对其成功转型进行解读历来是学界研究的热点,而社会转型中的养老问题也随之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但是,对于近代英格兰老年人养老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多是从长时段的宏观视角进行考察,缺少短时段的个案研究;同时,即使一些著述已经注意到了家庭、教区和国家机构在老年人养老中所发挥的作用,但也鲜有学者能够把三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②笔者所见国外文献主要有:Peter N.Stearns,Old Age in Preindustrial Society,New York:Holmes&Meier,1982;Paul Johnson and Patricia Thane,Old Age from Antiquity to Post-Modernity,London;New York:Routledge,1998;Pat Thane,Old Age in English History:past experiences,present issu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L.A.Botelho,Old Age and the English Poor Law,1500-1700,Rochester:Boydell Press,2004.。关于这一问题,迄今国内并无专题研究①国内学者在论述到英格兰的济贫法和社会保障制度时涉及到养老问题,如丁建定教授的专著:《英国济贫法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和《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另俞金尧研究员所著论文《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欧洲老人及其赡养》(载《史学集刊》,2014年第5期)和专著《西欧婚姻、家庭与人口史研究》(北京:现代出版社,2014)的“第十一章:老人及其赡养”探讨了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的老年人养老问题,但对近代英格兰的老年人养老问题涉及较少。。故笔者依据广泛搜集的史料,试从养老类型和养老特征两个方面对近代英格兰老年人养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加深国内学界对英格兰福利制度史的认识。

一、近代英格兰老年人养老类型

(一)老年人养老的基本类型——家庭养老

在对近代英格兰老年人养老问题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强调国家推行的济贫法所发挥的作用,而低估了家庭在其中的影响,实际上近代国家并不能完全解决大规模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来自家庭的支持客观上弥补了国家在养老问题上留下的不足[1](p13)。老年人和他们的成年子女之间保持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究其原因有三:首先,进入老年阶段的父母希望子女提供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和一些生活必需品;其次,父母为成年后的子女提供财力上的支持,事实上父母指导和支持其子女也是他们最重要的责任之一;最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着深厚的情感依附关系[2](p142)。

具体而言,近代英格兰的家庭养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已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成年后的子女通常居住在附近,以便于关心和照顾父母。在1500—1700年间的克拉托菲尔德村庄,大约有一半的成年子女继续居住在当地,而在同一时期的普斯灵福德教区,贫穷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中有91%居住在当地[1](p98-99)。居住在巴思附近的托马斯·斯密斯在其日记中经常提到他和女儿一起去探望居住在巴思的生病的母亲,甚至在一天晚饭后他还派一名仆人特地去巴思询问他母亲的身体状况。1739年詹姆斯的父亲(65岁)病重,老人的所有子女均参与了照顾:女儿带来了村庄中的一位智者来探望父亲,詹姆斯去请了一位医生,詹姆斯的哥哥也去询问了另外两位医生[2](p146)。此外,成年子女经常帮助他们年迈的父母处理一些生意或是参与财产的管理等事务,这也可被视为家庭养老的表现。

第二,未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近代英格兰的家庭环境是未婚的子女与年迈的父母居住在一起,甚至有些人认为未婚的子女应该留在家中并照顾父母[3](p204)。这样,赡养父母的重担就落在了这些未婚的子女身上。在普斯灵福德教区有七位老年人与自己的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其中有六位是与女儿居住。同时,父母为了得到子女长期的照顾,他们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婚姻策略,即让子女晚婚。16世纪中期之前普斯灵福德教区男女初婚的平均年龄一般在25岁左右,但是到了1559—1700年间男女结婚时的平均年龄分别增加至30.7岁和27.8岁[1](p99-100)。实际上,晚婚的做法使得妇女可能在40岁时才生完最后一个孩子,这样当她进入到老年阶段时,孩子仍将在家中与他们一起生活[4](p122)。当然,当年迈的父母与他们未婚的子女居住在一起时,不仅可以得到孩子们的陪伴,而且还能保持一家之主的家庭地位。

第三,鳏寡之人的家庭养老。鳏寡之人主要通过再婚来养老。与寡妇相比,鳏夫再婚的比例要高很多。这样当他们进入到老年阶段时就可以得到年轻妻子或是子女的照顾。萨缪尔·卡拉克描述了一位名叫萨缪尔·费尔克拉夫的清教徒牧师的生活,当菲尔克拉夫70岁时迎娶了一位贵妇人,为的是得到她的照料,此前他一直居住在他已婚女儿家拥挤的房子里[3](p204)。在诺里季,一位老年人已经80岁了,他的有些蹩脚的妻子年龄仅为40岁[4](p138)。同样,一位名叫菲尼亚斯·佩特的造船工程师,在其68岁时结了第三次婚[3](p204)。通过再婚,鳏寡之人获得了陪伴和照顾。

第四,良好的亲属关系有助于家庭养老。婚姻并不是所有人都要经历的事情,还有一部分人终生未婚。如在18世纪的英格兰,大约有10%的成年人是未婚的[2](p165)。当时未婚男女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当他们进入到老年阶段后主要靠“扩大式的家庭”成员来养老。1756年拉尔夫·沃德得了重病,他的姐姐照顾了他近一个月。詹姆斯·弗雷特韦尔一直与他的妹妹生活在一起,直到他的妹妹出嫁,后来他还和未婚的堂兄妹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伊丽莎白·弗雷克与她的妹妹们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她们经常互相走动和接济彼此,尤其是在生病期间[2](p165)。事实上,遗产继承是上述情况存在的大前提。以未婚女性为例,她们通常与自己的亲属保持着友好的关系,尤其与她们的侄女和外甥女的关系要更好些。伊丽莎白·维斯拉德年老时有两件首饰,其中一件当她去世时留给了外甥女玛丽·罗克利夫;1705年,当玛丽·斯密斯把她的多个钻戒留给了她的外甥女,而把其余全部财产都留给了她的侄女伊丽莎白·斯密斯[5](p103)。可见,兄弟姐妹之间是相互照顾的,尤其是那些有子女的兄妹往往去照顾那些无子女或是未婚的兄弟姐妹,其中,未婚女性为了得到晚年的赡养通常把侄女或是外甥女作为其财产的继承人。

第五,非亲属在老年人家庭养老中的作用。近代英格兰还有一部分老年人与一些无亲属关系的人居住在一起。在17—18世纪英格兰的城市和乡村中,超过60岁的老年人与仆人和租住者一起居住的家庭比重达到了30%[2](p158)。一些租住者可能是教区官员安排的,目的是赚取额外收入,或是他们本身就是鳏寡之人或是未结婚的人;同时,一定比例的家庭由老年人和仆人组成。当一个家庭缺少成员时,老年人可以通过仆人来实现他们在传统家庭中的角色。当时的日记记录了一位老绅士离开了巴思的地产,去到他的管家家里居住,尽管两个人的身份地位是不平等的,但这恰好说明没有家庭成员之后的老年人特别需要人陪伴。仆人或是管家陪伴老人度过晚年,他们也因此部分或是全部继承老人的财产。如在欧文顿,一位老人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了他的女管家,而另外一位老人把自己的财产在外甥女和女管家之间进行了均分,而且他还在遗嘱中特别说明对待仆人应当像对待家人一样[2](p170-171)。

总之,在近代英格兰的老年人养老中家庭发挥着重要作用。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远房亲戚都在老年人养老问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对于那些独居的老年人而言,无亲属关系的仆人和管家也在陪伴和照顾他们。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不言而喻,甚至有学者认为:“在前工业社会的英格兰仅有一小部分人老年人完全依靠国家和慈善机构的救济”[4](p124)。尽管家庭在近代英格兰老年人养老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能过度夸大。作为老年人是非常独立的,除非是到了身体虚弱或是有经济需求时他们是不会寻求子女和亲属赡养的。

(二)济贫法视野下的教区养老

济贫法中一般把穷人分为两种,即身体健康有工作能力的和身体虚弱无工作能力的。后者又包括老年人,无父无母的,跛脚的,眼盲的,生病的,疯子等等。可见,老年人是被救助的重要对象之一,甚至有学者认为,在近代英格兰老年人是第三大接受救济的群体[2](p173)。

老年人接受救济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只有当他们不再能工作、无依无靠时才能接受救济。教区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那些符合被救济条件的老年人进行详细审查,并监督他们接受养老金救济后的行为。1633年,沃里克郡索尔福德的寡妇玛格丽特·道蒂因为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当被济贫官员停止发放养老金,直到她改正后为止,这是发生在她首次领取养老金14年之后的事情[1](p105-106)。养老金的监督者和教区委员会严格控制养老金的发放,目的是为了让人们知道没有人可以随便领取养老金,即使已经领取者也不是终生享有的。

近代英格兰的老年人养老多是济贫法主导下的以教区为基础支撑的养老体制[2](p183)。在这样的体制下,对老年人的救济举措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发放养老金是一种直接且灵活的救济方式。最初,养老金发放的时间并不总是一整年,而且发放的数额也并非固定。1619年克拉托菲尔德的教区委员会根据寡妇奥利芙·伊德的需要准许其领取18周的养老金,每周为8便士。同样,在普斯灵福德教区,监督者约翰·迪克斯为老年人托马斯·普卢姆发放了54周的养老金,发放额度有所不同,每周为6便士的共发放26周,每周为8便士的发放了28周;1677年,玛莎·巴斯塔德领取了49周的养老金,1686年他领取了50周零3天的养老金[1](p111)。由此可见,教区委员会将根据每一位老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不同的养老金发放时间和金额,直到18世纪末养老金的发放才日益标准化。

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比重不断增加。由于资料的限制,较难对近代英格兰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规模进行分析。但是,一些学者根据部分地区或是某几个教区的济贫文献对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规模进行了估算。以惠特彻奇教区为例,61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占领取救济的总人数的比重不断攀升,如从1672—1700年的45.2%,到1700-1730年的49.1%,再到1750—1765年的54.2%[6](p75-85)。另有学者对32个教区的养老文献整理分析后发现,60岁及其以上的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占所有领取救济的总人数的34%[2](p184)。由此可知,当时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可能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老年人依靠养老金生活是没有争议的,任何政治家和改革家都不敢声称中断对老年人的救济,即使老年人失去了一切物质财富,他们仍然可以依靠救济来生活[2](p185-186)。

除养老金之外的其他各种救济举措。对老年人而言,领取养老金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而由教区提供的食物、燃料、医疗护理、衣服、住房等被视为是一揽子救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住房是由教区提供,或是由教区支付租金。据1792年帕德尔敦庄园的调查可知,教区的济贫监督者租住一座年久失修的可使用燃料的房子一年需支付7英镑[2](p233)。大部分老年人要住在这样的房子里很多年,部分老年人住在自己的茅草屋里,或是与其他人合租,但租金由教会支付。在特灵教区,几乎所有领取养老金者的住处由教区提供,在济贫院建好之前,教区的官员为老人租住10座房子[2](p233)。可见,由教会提供住处是教区养老的重要环节。

其次,衣服多为捐赠而来。如在克拉托菲尔德,11位老年人收到了捐赠的衣服,这些衣服尽管老旧,但依然完整[1](p121)。当然,这些旧衣服的价值要比那些定做的新衣服差很远。有时,教区也从当地的二手服装市场上购买一些衣物。

再次,日常饮食由领取养老金者自己解决,但是一些高营养的食物则仍由教区提供。16世纪时的麦酒和17世纪的啤酒由教区购买,当老年人生病的时候教区将购买一些肉制品来补充营养。社会上的一些人士也给教区的老年人提供一些食物。如在克拉托菲尔德,1632年寡妇布彻为老年人捐赠了小牛的肋骨肉,1680年菲尼亚斯·斯密斯捐赠了黄油[1](p121-122)。这样的事情是当地的教区所希望看到的,尤其是在老年人患上严重的疾病期间。

最后,教区要为看护和照顾老年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洗衣服,照顾生病的老人,陪护即将逝世的老人,为埋葬老人做一些准备,这些工作通常由周边的较为贫穷的妇女来完成。如果由老人的亲戚照顾的话,济贫的监督者也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有时照顾病人需要雇佣专业的护士人员,这就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在克拉托菲尔德,1628年12月教区委员会向约翰·奥尔德斯的妻子支付14先令,因为她照料了生病的伊德[1](p121)。在1798年,帕德尔敦的米利亚姆·卢卡斯因为为爱德华和伊丽莎白·拉塞尔进行清洁害虫和修补衣物等工作而获得了3先令6便士,在接下来的19年里,教会按月支付给为照顾两位老年人的劳动者工资[2](p234)。

更重要的是,教会还要为老年人治疗疾病。老年人较容易生病,教区提供了医疗救助,这对老年们的生存而言至关重要。很多教区与当地的医生签订救治老年人的协议。特林教区现存最早的救治协议的签订日期为1744年9月24日[2](p234)。同样,帕德尔敦教区的医生基德尔记录下了他为76岁的朱迪思·拜尔斯治疗疾病的详细情况,即何时、何种药、费用多少等等。如在1775年的11月10日,因基德尔开了“滴剂(the drops)”药物,教会向其支付了8便士[2](p234-235)。教区在医治老年人的疾病方面是非常慷慨的,也体现了教会的人文主义关怀。

事实上,在近代英格兰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上,教区发放养老金被视为最主要的或是第一层级的养老举措,而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提供的各种灵活的救济手段被认为是第二层级的养老举措[1](p122)。教区提供的各种救济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济贫法在养老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当然,这也离不开教区委员会和济贫监督者的高效工作,尤其是监督者在解决老年人所需要的各种物品和服务时的综合能力,基本上满足了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比如教区雇人照顾老年人和聘请医生为他们治疗疾病。

(三)机构养老的雏形——济贫院养老

在17世纪中后期至18世纪的英格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日益增长,济贫的花费在大幅增加,继而直接影响了老年人养老的问题;同时,国家福利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为了降低济贫的成本和进一步完善济贫制度,英格兰逐渐建立起济贫院制度。当时,英格兰政府和社会各阶层对济贫院寄予多种希望,正如1732年《济贫院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济贫院可以解决贫民救济的所有不足,可以兼顾贫民的身体和精神,能为增加生产提供有效的办法,也可减轻国家的济贫负担[7](p114)。在1660年至18世纪的前25年期间,英格兰的济贫院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1723年颁布“济贫院检验法案”之后,该法令规定:教区可以驱逐那些领取救济后不愿意进入济贫院的贫民。在1732年英格兰建立起容纳30000人的600所济贫院,到了1776-1777年,济贫院的数量增加至2000所,到了1815年时达到了4000所[8](pxiii)。英格兰北部诸郡的济贫院主要建立在城市,但乡村中济贫院的数量并不多;与之不同的是,南部和东南部诸郡的济贫院除了建立在城市外,乡村中也建立了大量济贫院[9](p205)。

在接受济贫院救济的人群中老年人占较高的比重,如在约克郡蒂克希尔的一个规模较小的济贫院里居住着49位被救济的人,其中有26位为老年人[4](p157)。同样,特林教区的济贫院在设立之初被救济的人员主要是青年人和中年人,之后老年人的比重开始有所增加,到1790年时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为25%,到1798年时达到了82%,而在1795年前后整个教区超过三分之一的老年人接受了济贫院的救济[2](p249-251)。

在济贫院里,只要身体允许,老年人均需参加劳动。老年女性负责室内的各种工作,而老年男性主要在室外工作,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修补或是清洁街道。在规模较大的利物浦济贫院(容纳1750位贫民),年龄在80岁以下的老年人要根据他们的能力和身体状况的不同适度参加劳动[4](p157)。除劳动外,大量的时间由老人自己处理。有时,为了减少花费,济贫院有意识的避免那些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进入济贫院[9](p205)。

济贫院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在达灵顿的济贫院,接受救济的贫民未经允许不能离开,但是年龄超过80岁的老人除外。同时,济贫院对贫民进行分类救济。如在坎特伯雷,济贫院按照性别、年龄进行分类居住和救济,“如允许老年人喝茶和抽烟,但是在饮食方面没有太大不同,同时所有劳动者均要努力工作”;在曼彻斯特的济贫院,已婚的夫妇也是分开居住的[4](p158)。

济贫院为老年人提供较好的饮食、住宿和衣着等生活条件。济贫院在饮食方面给与老年人以特殊照顾。老年人可以有自己的爱好,如在切斯特的济贫院,允许超过50岁的男性抽烟(每人每周的烟丝量为半盎司),女性可以有半盎司的茶和四分之一磅重的糖。甚至一些老年人每天还可以饮用半品脱的麦酒,有的还可以饮用杜松子酒。“每周的食物组成为麦片粥、面包、奶酪和土豆,偶尔也有肉,如果是患病的老年人则可以得到更好的饮食。”[4](p158)在1799年凯特林教区的济贫院,教区委员会对济贫院的食物、衣服和住宿的标准有着严格的规定。1799年5月8日的记录记载了当时一周的伙食,一周中三天有肉、三天有布丁、另外一天有炖汤[9](p162)。这些饮食已经超过了当时普通劳动者的平均伙食,以至于当时的人们不太相信。同样,卡瓦利济贫院为贫民提供了较好的饮食、穿着以及保暖设施。如在1805—1809年间教区委员会记录了当时的饮食状况,主要包括:啤酒、羊肉、动物杂碎、牛肉、腌肉、饼干、各种蔬菜以及制作面包的原材料。同时,着装标准也超过了绝大部分的普通人。济贫院为每一个接受救济的贫民的服装花费为50先令,每年的服装保养也需要花掉15先令。这在19世纪初甚至超过了一般呢绒商的衣着标准[9](p206)。此外,在特林教区的济贫院里,羽毛绒垫的床、窗帘、扶手椅以及食厨等物品的出现,说明济贫院的居住条件有了较大改善[2](p256-257)。由上可知,接受救济的老人的生活水平远远超过一般贫民的生活标准。

济贫院里的老年人得到了很好的照顾,如可以得到健康且卫生的食物,清洁和健康的住宿。但是,他们不应该养成一些不良的消费习惯,这样将增加济贫院的花费。同时,为了降低济贫成本,济贫院尽量减少老年人拜访亲朋好友的机会[4](p158)。对老年人的特殊照顾,可能造成其自身对救济依赖性的增强。实际上,到了18世纪末济贫院已经发展成为向老年人提供救济和养老的重要机构。

随着济贫院的大量设立和济贫事业的不断发展,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出现一定的变化。在18世纪初,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教区救济(有时也依靠他们的家庭),教区委员会的成员每周发放一次养老金。但是,到该世纪末,老年人养老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当比重的穷困的老年人已经住进了济贫院,也就是说原来的教区养老逐渐被济贫院养老所代替[2](p274)。同时,把老年人送进济贫院的政策是养老制度化的体现,但却遭到了社会上的批评。因为济贫院把老年人从教区或家庭等自然场所带到一个强制生活的地方,一些老年人也不情愿去济贫院。因此,尽管济贫院的政策得到国家的倡导,但是仍然有人认为教区养老应该保留下来。这种争论一直延续到1834年新济贫法的颁布[2](p275-276)。

二、近代英格兰老年人养老特征

(一)家庭养老与教区养老的有机结合

济贫法规定了地方教区和家庭在老年人养老中的责任。1601年英格兰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第43项条款明确规定了教区应该对老年人进行救济[10](p37-44)。国家希望通过任命地方救济中的教区委员会委员和监督者或是地方的治安法官来监督教区养老的过程,并为那些切实需要和家庭成员无法赡养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在这个过程中,地方的治安法官可以根据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来考察子女是否有能力赡养老年人。实际上,教区在老年人养老中发挥的作用远远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济贫法还规定,每一个家庭都应该支持和参与本家庭的老年人养老。家庭成员可以缴纳一定数额的税赋,但不应强迫他们去照顾家庭中的老年人。家庭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如父子或祖孙的关系[2](p174-175)。

教区和家庭之间共同协商有关老年人养老的问题。教区委员会的济贫记录中很少涉及到子女协助教会去赡养自家的老年人,但是经常出现一些子女与教会之间达成的老人养老协议。1714年,埃塞克斯郡格瑞特利的教区委员会与威廉·巴斯协商其父亲的养老问题,前提是在他母亲逝世后房屋里的物品归他所有,他必须负担父亲养老的部分费用,并无需教会的帮助而把他的母亲安葬;1789年,特林的教区委员会强调,约翰·斯塔莫尔斯应该为他的母亲支付租金,因为他继承了财产;1794年,多塞特郡伯顿·布拉德斯托克的教区委员会记录了如下内容:监督者去和主教威廉协商有关他的儿子们如何对其养老的问题,如果他的儿子们拒绝养老,他将由教会赡养[2](p175)。以上几个例子表明,赡养年迈的父母是教区和其子女共同的责任。

在济贫法的指导之下,教区为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提供养老金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救济。事实上,一旦教区决定去赡养一位老人,也就意味着一份长期的承诺。教区对老年人执行救助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救济老年人是基于济贫法的法律框架,二是教区有责任对老弱病残和无依无靠者提供经济援助。由此可见,老年人的经济援助不仅来自家庭,而且更多的时候来自当地的教区。尽管家庭养老和老年人自我救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教区内大多数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依靠教区救助解决的[2](p219)。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教区也在不断改变救济手段。

在部分地区,家庭救助的重要性超过了教区的救助。如在北部的某些教区,家庭规模较小,老年

人一般居住在自己的家里,他们主要靠家庭来养老,这就降低了教区发放的养老金总额。如在欧文顿教区,亲属互助网络比较发达,那些失去家庭的老年人多通过合住的方式由其亲属来养老[2](p209-211)。事实上,如果在较好的物质条件和强烈的情感因素的支撑下,一些家庭是愿意赡养亲戚家的老年人的。实际上,在家庭养老中存在一个先后的顺序,如已经结婚的子女首先要对他们(她们)的配偶负责,其次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才能赡养父母[4](p145-146)。

老年人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常选择家庭养老的方式,但这并不能否认济贫法规定框架下的教区养老的重要性。或者也可以这样说,尽管家庭养老和教区养老同时存在,但以教区支配的教区养老更占主导地位。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近代英格兰“老年人的赡养由家庭和教区共同完成”[4](p145-146)。总之,对于近代英格兰的老年人而言,家庭养老和教区养老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两种养老模式均不能被视为综合的“福利国家”养老模式的缩影[2](p220)。

(二)教区养老的延续和转变

到了18世纪,教区养老依然是英格兰的主要养老方式之一。但是,在新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教区养老在延续的同时还出现了一些转变。有学者认为,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发展,济贫法加强了对“劳动者家庭(laborer's family)”成员的援助,但这样就忽视了济贫的作用在其他方面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教区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援助的作用开始从支助小范围内的相对安全的网络到一个支助广泛的脆弱的不安全的网络,甚至到了安全性崩溃的边缘。因此,在当时济贫法保护下教区养老出现了两大变化:一是养老范围在扩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依靠教区养老;二是养老的质量在下降,因为养老金不可能与通货膨胀保持一致,这样就使得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依靠机构养老而不再是教区的直接救济[2](p221-222)。

教区养老规模的扩大,进一步导致花费的增加。在1750年之后,贫困人口的增加导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不断攀升[6](p83-84)。在帕德尔敦教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寻求教区救助,如在18世纪最初的20年里当地教区养老人数增长了2倍,到了60年代养老人数再次增长了2倍[2](p224)。这些资料说明,

18世纪时老年人养老的总体规模不断扩大,而养老费用也出现大幅上涨。如在特林教区,平均每年每人的养老费用上涨了3倍,在1700—1705年时为4先令,到了1770—1774年为8先令,到了18世纪的最后5年则上涨至12先令;同样,帕德尔敦教区的人均养老金也出现了上涨,1720—1724年为2先令8便士,1770—1774年为7先令,1795—1799年为8先令8便士[2](p222)。伦敦的圣马丁教区每年的济贫花费从200英镑上涨至4000英镑[6](p73-74)。在18世纪的中期,英格兰大概有三分之二的济贫费用直接发放了救济金。养老费用的增加,客观上加重了教区居民的负担,如在1801年的特林教区,居民每年人均要缴纳1.5英镑支持济贫工作[2](p222)。

除了贫困人口增加外,经济收入的下降是导致养老人数增加的直接原因。随着生活成本增加和乡村中失业率的上升,年轻的劳动者家庭遭到了经济变化的冲击,为了减轻子女的负担和过上相对稳定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低阶层家庭中的老年人不希望在家庭中养老,而是愿意接受教区的救济。同时,在这种经济状况下,贫穷的劳动者不愿意为父母养老,而是希望他们依靠教区的救济。

事实上,教区养老在18世纪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些学者看到了当时严峻的济贫形势,如养老规模的扩大和养老金购买力的下降,认为教区养老仅是济贫法救济框架下遗留的残余物。实际上,我们应该客观的看待当时新的济贫形势下的教区养老问题。其中,养老规模的扩大就是教区养老发展的最大表现,而这也是通过征收济贫税等方式支撑起来的[2](p246)。

(三)济贫院与老年人养老的制度化

济贫院在近代老年人养老事业中的作用及其在国家福利制度发展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了济贫院的地位。济贫院有着严格的作息时间规定,如在每年的4月至9月,起床时间为早晨6点,休息时间为晚上9点;从11月至第二年的2月,起床时间为早上8点,休息时间为晚上8点;其余月份的起床时间为早上7点,休息时间为晚上8点。同时,所有人要保持济贫院内的卫生[2](p264)。此外,济贫院对“闲逛”或“逃跑”等“不端行为”进行严惩。未经允许,接受救济的老年人不能在济贫院内闲逛或是聚集在一起闲聊,否则将被批评,直到改正自己的行为;同样,未经允许,接受救济的老年人不能离开济贫院[2](p272-273)。济贫院的规章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强制性,但也正是严格的规章制度才使得济贫院的养老功能日渐强化。

其次,济贫院促进了老年人养老的制度化。济贫院保证了集中居住的老年人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济贫院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处,并通过人性化的办法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各种所需,使之能够得到较好的赡养。因此,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进入济贫院,尤其是在伯克郡、埃塞克斯郡和牛津郡等地的济贫院居住着大量的老年人[2](p266)。甚至一些学者认为,英格兰的济贫院实际上是“老年人救济院(old-age asylum)”[2](p266-270)。尽管18世纪时进入济贫院的老年人仅占英格兰老年人总人口的一小部分,但是利用济贫院作为解决老年人贫困和养老的思想已经在全国展开激烈讨论。一个教区是否建立济贫院,对该教区的老年人养老而言至关重要[8](pxvi)。济贫院作为机构养老的作用被人们所认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来到济贫院,也就是说通过济贫院的设立和发展,老年人养老开始出现制度化的趋势;同时,济贫院也被视为国家公共福利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6](p91)。

再次,济贫院的老年人养老体现了临终关怀。济贫改革者认为,济贫院能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所需,而且年事已高的老年人也希望得到济贫院的赡养[2](p261-268)。据18世纪末凯特林教区的济贫院记载,当时有四位老年人去世,他们的年龄分别为78岁、73岁、71岁和66岁[9](p163)。同样,在欧文顿教区的老年人也是在高龄后进入济贫院的,其中女性的平均年龄为72.3岁,男性的平均年龄为69.8岁,在接受救济的91位老年人中有47位(约为52%)是在当地的济贫院去世的[2](p261)。在特林教区的济贫院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居住的老年人中有超过50%的人是在当地的济贫院去世的[2](p253)。由此可见,进入济贫院的老年人多数居住到了逝世,这体现了临终关怀,济贫院也日益发展成为重要的养老机构。

综上所述,近代英格兰的老年人养老存在家庭养老、教区养老和济贫院养老等多种类型,这也恰巧说明在老年人养老中是多种模式相互结合的。当时的老年人除了自己独居之外,他们的养老是与其家庭和教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正常而言,老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但是当他们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就希望获得救济[4](p159)。同时,济贫院制度引领了近代英格兰老年人养老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设立济贫院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问题,这在18世纪看起来更多的还是一种预想,但是到了19世纪利用济贫院来解决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了所有社会政策的标志性举措[2](p275-276)。这主要是通过1834年新济贫法的颁布实现的,新济贫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建立济贫院及其管理制度”,解决济贫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济贫院的养老机制[11](p154-157)。实际上,近代英格兰的老年人养老问题是在家庭、教区和国家养老机构相互结合的基础上得以解决的[1](p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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