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审判监督新路径
——以大兴院重点案件复查实践为例

2018-02-07 04:09王延文郭艳春
中国检察官 2018年5期
关键词:审判监督复查检察官

●王延文 郭艳春 苏 杭/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9月1日,北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率先完成了对其内设机构以及人员分类等的改革,更为突出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而为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心环节——刑事审判的监督,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北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增设刑事审判监督部,赋予其多项刑事审判监督职责,专门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强化和补足公诉业务、控告申诉业务、刑事执行业务中的刑事审判监督效果。作为新设专业化监督部门,如何构建以刑事抗诉为核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有效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成为目前北京市各级刑事审判监督部门亟待探索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确定的三级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部的主要职责,基层院刑事审判监督部有八项职责,分院、市院有十几项职责。这些职责一边对应的是数百甚至数千个刑事案件,另一边对应的则是几个甚至一两个刑事审判监督检察官,工作量可想而知。[1]人力、任务如此悬殊,如何做到监督全面、及时、到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2]自成立以来开拓思路、大胆实践,探索出了一条刑事审判监督新路径——重点案件复查,已发现并提请上级院审判监督抗诉2件,经上级院提出审判监督抗诉,均获得法院支持改判。

二、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机制的现状

(一)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机制概述

1.重点问题的发现及确定。重点案件复查的目的是寻找刑事审判监督的 “点”、开辟刑事审判监督的“源”。笔者认为,这些“点”和“源”就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容易产生错误、偏差,需要刑事审判监督予以纠正或者救济的实体、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这些监督的“点”和“源”广泛存在于我们日常办理或者接触的案件中,大体可以分为实体、程序、瑕疵三类,实体方面诸如自首认定问题,毒品再犯、累犯问题,同案不同判问题,附加刑适用问题等等;程序方面诸如公开不公开问题、简易普通问题、送达问题等等;瑕疵方面诸如判决书文字、数字错漏等问题。难点在于如何将这些广泛存在的问题聚焦到具体案件。简单的按照罪名查找,简便易行,但工作量大、泛化,极易使复查工作沦为判决重复审查,成效往往不显著。要准确确定重点案件就要依靠有价值的重点问题做线索指引,确保有的放矢、直达要害。

(1)重点问题的来源及发现途径。根据相关职责规定,我们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一审未生效裁判同步审查、其他部门移送的刑事审判监督线索办理、不服一审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办理、再审案件办理。这些工作针对的都是一个个独立案件,在审查办理过程中都可能发现监督点,以此为指引复查相关案件可能会发现类案监督点。比如,我们在同步审查一审裁判时发现个案有文书规范性问题,以此为指引对其他同期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了一些共同问题案件,制发了检察建议。

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发现监督点除了可以从日常审查案件中发现以外,还有一个发现途径——法律修改、形势政策变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日新月异,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也跟随形势不断修改完善,不仅修改速度越来越快,内容变化也越来越大。虽然各种新法、新政培训日益增多,但司法人员面临办案等任务压力,难免出现学习不全面、理解不到位、互相有分歧的问题。这就给错误裁判留下了余地和空间,也给刑事审判监督提供了用武之地。所以,新法、新规、新政策的“点”就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监督点,而新法、新规、新政策出台前后涉及的刑事裁判就是重点复查的案件。

(2)重点问题的评估及确定。通过上述途径发现的问题不一定都能成为重点案件复查的依据和要点,因为有的问题可能是个案问题,没有必要启动重点案件复查;有的问题可能是检察官个人认识问题,即使开展复查也难以成为真正有价值的监督案件等等。这时候就要发挥检察统一办案系统和检察官联席会的作用,一方面通过系统查询以及检察官之间的沟通确定有无类似案件,是个案问题还是类案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已决案例查询及检察官联席会研讨确定该问题的监督价值。如果可能是类案问题,又具备一定的监督价值,则可以以此为重要问题确定重点案件范围进行复查。

2.重点案件复查的具体开展。

(1)重点案件的确定。重点问题确定之后,就要根据重点问题确定要复查的案件的范围,包括时间范围、罪名范围、情节范围等,可根据具体需要来确定。当然,目前办案系统难以更细化地确定一些案件情节来作为筛选条件,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基本是按照时间、罪名来确定范围,具体情节只能依靠人工方法逐个查找确定。

(2)复查方式。根据案件数量、难易等情况,可以由检察官单独或者联合开展,初步复查工作通过办案系统查询法律文书,必要时调阅公诉、审判卷宗,询问公诉人、审判长等手段完成。复查发现问题案件后可视情况由检察官依法处理或者召开检察官联系会研讨确定问题性质及处理意见。

(3)复查成果。复查后,根据问题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可分别采取案件通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等方式予以纠正。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与内部相关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上级院对口部门的指导支持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正所谓内聚合力、外谋共识,推动刑事审判监督效果全面、持久。

(二)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机制的实践运用

2017年6月,大兴院审监部通过对一批《刑法》280条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等罪名速裁案件生效判决专项复查,发现穆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等2件法律适用错误案件,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审判监督抗诉,该院审查后全部支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审判监督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全面支持抗诉意见,依法予以改判。为此,大兴院审监部专门做了工作经验交流发言。上级领导评价重点案件复查不仅发现了审监抗案件,还为分院审监抗提出、法院改判提供了有效判例支持,同时探索出了一条刑事审判监督新路径,回答了目前普遍面临、亟待解决的基层院审监部门“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值得其他院学习借鉴。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有的放矢,精准确定复查范围及重点。我们以发现审判监督线索为目的,汇总分析同步审案件情况、借鉴其他院监督经验,确定《刑法》第280条所涉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类案件为重点案件之一。主要是考虑《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些罪名增加了罚金刑,且此类案件大多适用速裁程序、司法周期短,裁判过程中可能对《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行为错误适用罚金刑、对《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行为错误不适用罚金刑的问题。

二是分工协作,逐案复查发现问题个案。在确定案件范围及重点后,全体检察官及助理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充分运用统一办案系统,一周之内高效完成274件案件判决的复查工作。部分办案组发现穆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对《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行为适用了罚金刑,可能存在错误。

三是群策群力,个案问题汇成类案线索。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思想库”的功能,分散在各检察官办案组的复查情况得以汇总,一方面问题个案集合成类案,另一方面发现大兴法院同期判决的一些同类案件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未判处罚金刑,从反面印证了上述2案判决确有错误,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提供了司法判例支持。最终,经检委会讨论,全部委员一致同意向二分院提请抗诉。

四是积极争取上级院指导、内部部门支持,形成监督合力。这是司法改革以来大兴院首次提请审判监督抗诉,实体标准和程序操作上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经多次向二分院刑事审判监督部汇报,分院领导从抗诉标准、抗诉理由到证据完善给予了全面、准确、深入指导。同时,协调争取本院相关部门支持,在检察管理监督部、检察技术部、办公室、法警大队特别是公诉部的鼎力协助下,实体论证、汇报研究、系统操作、卷宗借调一系列工作高效到位,提请抗诉工作顺利完成。

五是加强检法沟通,个案监督基础上推动类案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此次复查发现问题案件后,部门主任专程前往法院,阐明问题及纠正理由,赢得了理解、支持,增进了共识,为今后此类案件的统一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三、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重点案件复查是司法体制改革后首次由专门的检察内设机构——刑事审判监督部集中力量和精力去进行的工作,而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机制属于刑事审判监督部成立后开拓的一项新的工作方式,其中尚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理念有待提升

司法体制改革前,刑事审判监督权主要由公诉部门行使,一人分饰两角色,既承担公诉权又要承担审判监督权,公诉人既要追求有罪判决率又要监督审判者,确实有点“强人所难”,监督很容易被弱化。而司法体制改革后,刑事审判监督部成立,并没有立即改变长久以来刑事审判监督缺位的现象,承办检察官监督观念尚未完全转变,内心对强化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缺乏信心,一方面认为加强审判监督会影响检法两家的关系,一方面认为目前审判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都有了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的书写都有相应模板,出错的几率少之又少,没有必要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点案件进行复查更是存在难以审出问题、徒劳无功的想法,改变固有的办案理念、树立全新的思想观念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实践,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复查工作有待规范

立法复查刑事裁判文书进行监督的规定本就较少,《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裁判文书的审查并未有详细规定,只是在第203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第243条中将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作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予以笼统规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章第3节、第4节中虽然有对审判活动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的细化规定,但是对于刑事裁判文书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程序、调查手段、审查后的处理程序等等规定仍缺乏深入,在实践操作中难寻法律依据支持审查行为,从而导致复查工作遇到难点甚至停滞。

(三)智能辅助有待优化

刑事审判监督部作为新成立的部门,目前尚不具备完整独立的监督办案系统。复查工作往往涉及上百甚至数百件案件,确定案件复查范围及开展复查需要的大量案件因素都要人工逐一个案查找,人工审查确定不仅耗时长、效率低,精准度也难以完全保证。同时,复查的工作过程和结果不能在办案系统留痕,即便有监督成果也需要借助公诉案件形成报告和文书,不能形成独立的刑事审判监督案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复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发展。

四、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机制的优化建议

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机制作为新开拓的一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模式,其在运行中存在着主客观多方面的不足,主观上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的欠缺,客观上法律依据的不足和辅助系统的缺失都导致了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机制推进质效不能达到最优,如何在优化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机制,使之成为抗诉工作的强有力助推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提升审判监督理念

刑事审判监督部作为专门的刑事审判监督机构,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化监督能力和水平,各检察官办案组需要通过专业知识学习、业务技能培训、业务水平测试等多重手段,促进自身监督意识的增强,充分认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用正确的抗诉理念引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健康发展,[3]在重点案件的选择、审查和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力的监督,切实提升重点案件复查工作的能力、效果和效率。

(二)增强规范化建设

司法监督权的合理力度应该是使其可以及时有效地控制被监督权力,做到有错必纠、有错早纠、有错会纠、有错能纠。[4]法律的保障是重点案件复查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在尚未完全推广下的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机制中,各检察官办案组在重点案件的范围确定、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处理手段上都需要不断探索,而无法可依则会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和效果,从规范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和拓宽对重点案件复查的方式和措施,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间的审查和审批流程、承办人更换、调阅卷宗、调查取证手段、调查终结处理方式、备案归档等等在审查中遇到的空白点进行细化规定,使得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有法可依,亦能规范执法,促进刑事审判工作的整体开展。

(三)优化智能化水平

信息化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增强了对检察机关的内外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部在运行重点案件复查工作时亦需要引入智能化办案工具,从而促进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升。建议在已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基础上,根据试点地区所规定的刑事审判监督部的主要职责,结合系统中公诉业务、控申业务内容增设刑事审判监督业务系统内容,增设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类的有效案卡项,从而便捷查询方式,优化裁判文书查询途径,融入全国或地区性类案查询项,及时更新相关文书以提供监督参考。同时,建议尽快根据改革进展建立完善独立的监督子系统,将监督工作全面、集中、系统、规范留痕。

五、结语

重点案件复查是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部的主要职责的意见 (试行)》中根据新形势下各级刑事审判监督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探索出的一种工作机制,在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尚存在着诸多不足,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期,仍然需要从各个层面提供优化对策,促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有力开展,推动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新格局建立和完善。

注释:

[1]根据2016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报告和检立方,全市全年办理各类公诉案件18000余件。市院、分院、基层院合计24个,1000件以上的院有8个,最多的朝阳院达到2900多件,300件以上的有14个。而检察官配置方面,据统计,四个分院配置为5-8人,16个基层院配置为1-5人,其中4个院为1人,7个院为2人。

[2]以下简称大兴院审监部。

[3]杨子鹏:《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载《中国检察官(上)》2017年第8期。

[4]张磊:《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权》,载《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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