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与前瞻

2018-02-07 04:09赵秉志
中国检察官 2018年5期
关键词:刑法典制裁多元化

文◎赵秉志

晚近20年来,以1997年刑法典为基础,我国刑法进行了多方面的立法修正,刑法立法的数量和水平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我国刑法立法经历了一个立法政策由单一从严到宽严相济、立法数量由少到多、立法内容由单一到综合的过程。

近2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取得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刑法修法总体上坚持了统一的刑法典模式,具有不容否认的积极价值。第二,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得到了较大提升,刑法立法工作注重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对刑法立法的参与程度明显提升。第三,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体现在立法理念、立法政策、重要制度及罪刑关系设置的科学化。第四,完备刑法规范,刑事法网愈加严密,包括通过增设大量新罪,扩张犯罪圈;通过降低入罪门槛,扩大入罪范围;通过调整构成要件,扩充行为范围。

未来应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推动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进步。第一,确立理性的刑法立法观念,刑法立法必须理性回应重大社会关切,坚持理性的犯罪观和刑罚观。坚持适度犯罪化与适度非犯罪化相结合,坚持刑事制裁的轻缓化与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第二,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刑法立法应当继续坚持统一的刑法典模式。在统一的刑法典模式之下,我国未来应当考虑适时全面修订刑法典,以全面调整刑法结构,全面更新刑法理念。第三,实行综合的刑法立法举措:对刑法结构予以合理调整,适当增设必要的章节;对刑法制度予以合理改革,加强对特殊人群的保护,推动刑事制裁的多元化和轻缓化;对刑法立法技术予以合理革新,对死刑罪名技术性删除,对过度类型化犯罪技术整合,对刑法明确性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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