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及法律问题

2018-02-07 18:34刘丽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继承

摘 要 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现代人的法制观念逐渐增强,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签订婚前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其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问题。本文从婚前协议的性质和形式入手,对其法律问题展開了深入探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婚前协议 法律问题 继承 赠与

作者简介:刘丽霞,河北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64

婚前协议主要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签订的缔约,在婚后会变成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内容中基本包括了财产、身份上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针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关系,会随着人身关系发生转变,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家族关系之间的结合正是夫妻关系的复杂源头。而且,在婚后或离婚时可能会签署相应的协议,这时就会涉及到财产、人身以及家族问题,在婚前协议的基础上,能够对这些问题予以保障,从而达成和平的约定。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婚前协议相关内容以及其中的法律问题,希望对有关人员有一定帮助。

一、婚前协议的性质

(一)契约性质

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比较主张婚姻的契约性质,而且他们认为婚姻是在男女双方合意的情况下产生的。比如,1971年颁布的《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属于一种民事契约。”这是西方国家对婚姻契约性质的相关规定。自此之后,德国、爱尔兰、瑞士以及美国等国家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美国一些地区甚至提倡男女双方签订婚内协议,用于约束夫妻婚姻关系中的各项事项。实际上,婚前协议应该属于私法范围,其中所体现的契约自由精神是婚前协议得以顺利存在的关键性依据,本质为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由此可得出婚前协议的契约性质 。

(二)合同性质

针对婚前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性质,在学界中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为: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该法律中所指的合同意味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的组织之间形成、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婚姻、监护、收养等相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适应。而婚前协议属于约定婚姻关系的协议,归纳在其他法律中,也就是说,婚前协议不属于合同,与《合同法》并不适用。而另外一种声音认为《合同法》中的规定只代表约束财产属性的规则和原则不是完全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并不代表其中的所有法律关系都不适用《合同法》。所以说,婚前协议仍然具有较强的合同性质。

二、婚前协议的形式

(一)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作为婚前协议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形式,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正式结婚之前或者在婚后签订协议,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其中一方做出背叛婚姻的行为,要承担协议中的后果和责任。

(二)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是针对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协议,在婚前协议中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近年来,每个人在权利观念、男女平等意识等方面发生了一定的转变,而且婚姻观也逐渐变化,大部分夫妻都会做好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划和分配,这是对另一方的尊重 。

(三)子女抚养

夫妻离婚后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会有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约定好一旦婚姻关系结束孩子由谁抚养。男女双方在签订子女抚养协议时,并没有从孩子的角度进行分析,可能会倾向于签订婚前协议时处于优势的一方。

(四)结婚条件

部分人在签订婚前协议时,还会将金钱的赠与或道德情感作为结婚的条件,这是一种非常封建的思想,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人对婚姻的追求。

三、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

(一)忠诚协议中的法律问题

对于法律而言,忠诚协议的性质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理论界对于忠诚协议的争议较大,再加上司法实践中很难进行操作,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婚姻法解释三》条例时,并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截止到目前位置,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仍然以法院司法判决为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忠诚协议没有对男女双方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法院给予的判决就是有效的。比如,赵某与王某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彼此忠诚,一旦赵某与其他人发生暧昧关系,自愿将婚后财产全部转移到陆某名下。婚后赵某与其他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责令赵某进行赔偿。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在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中指出“夫妻双方应该真诚相待。”但是,由于该条款没有给出需要承担的责任,所以没有起到直接的约束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忠诚协议是《婚姻法》第4条实际生活中的实践,夫妻双方之间的忠诚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规定,因此,婚前忠诚协议的契约化对于婚姻而言是一种很好的手段 。

(二)虚构债务中的法律问题

一般情况下,婚姻在刚开始时都是非常美好的,直到双方婚姻破裂时就会变成敌人,都会想要对方受到重伤,甚至愤怒。其实,既然已经选择离婚,就应该端正自己的心态,好聚好散,存在报复对方的心态是非常不正确的。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报复对方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在协商离婚过程中,会无缘无故出现各种欠款借条,借款方为其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中一方名义借款,肯定会有借条,而且钱已经花出,用于各种生活支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具体用于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的结果就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就算该债务是虚构的,也必须要承担。为了防止出现虚构债务现象,在婚前协议签订时,应该列出与个人借债相关的规定,可以以下列规定为例“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方借款,需要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条,被视为个人债务,就算另一方已经承担责任,被借款人仍然可以向签字人员索要全部款项。”对于该项条款,对外是没有任何对抗效力的,但是却明确了夫妻婚内的债务问题。通过分析协议的相对性,夫妻双方的约定也无法与第三方对抗,其债务仍然是共同债务,需要一起偿还。基于该条款的规定,能够有效预防夫妻任何一方出现虚构债务的思想。endprint

(三)子女探望中的法律问题

子女探望权主要是指在夫妻离婚后,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利探望子女,且对方不能加以阻止,要给予一定的帮助。通常来说,探望权协议不能太过笼统,要便于实施,最好在协议中列出所有能够想到的问题,如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张某与妻子离婚后没有得到儿子的抚养权,而在婚前协议中规定,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其中一方探望孩子的时间为一周一次,可以去幼儿园接,也可以到居住的地方接,在规定的时间送回另一方的居住地。协议中通常会忽略假期和法定节假日,比如暑假和寒假的分配情况,再加上传统节日,总之,协议中罗列的越详细越好 。

除此之外,其中还有一项非常严重的问题,即夫妻双方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在《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承担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利探望子女,而另一方要尽力协助。”通过分析该条例,可以发现探望的主体为父母,其中并不包括双方的老人或者其他亲属,而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父母以外亲属探望权是不予认可的。但是,这种情况与现实完全不符,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除了将自己的希望寄托在自己孩子身上之外,也会给予孙子、外孙全部的爱。在子女离婚后,他们就失去了探望孙子、外孙的权利,对其造成了沉重的打击,痛苦程度不亚于孩子的父母。虽然在法律上对于祖父母的探望权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前协议中可以协商签订,即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违反不会受到法院的惩罚,夫妻双方可以在协议后面添加违反协议需要承担的责任,使得双方能够自觉遵守协议。

经过上述内容的分析,在婚前协议中对探望权予以规定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关系到两个家庭的生活。

(四)父母赠与及继承法律问题

近年来,各城市房价迅速上涨,仅靠的小夫妻双方想要在城市中购买一套属于他们自己的住房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双方父母也会参与到夫妻购房行为中。父母提供的资金基本上以赠与的形式存在,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和第18条第3项规定可知,夫妻任何一方获得赠与或继承财产,都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除非在赠与时明确指出该财产只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如果父母不想自己的孩子存在婚姻上的矛盾,都不会做出这种行为。

因此,夫妻结婚之后会用父母的血汗钱购买住房,如果夫妻能够长长久久的生活在一起最好,一旦闹矛盾要离婚,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这时房子就被视为一人一半 。

父母的钱也是他们辛辛苦苦挣来的,在资助子女买房时不是必须赠与,可以以借的方式赠与。所谓以借的方式赠与,就是父母的出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从父母处借来的,可以签订不定期借款合同,最好能够再立下一些字据,从而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父母有赠与的心,可以不要求进行偿还,这也是变相的赠与。但是,在夫妻关系破裂时,这个借条就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所偿还的债务也要一人一半,这样父母的血汗钱不仅不会消失,反而会全额退还。此外,夫妻之间还可协商决定,自己父母赠与的财产属于自己,虽然这种协议看似不近人情,但却是最有效的方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婚姻象征着幸福圆满,婚前协议并不代表离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签订婚前协议已经成为男女双方结婚之前必须要走的一个程序,作为婚前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忠诚协议、虚构债务、探望权以及父母赠与与继承需要认真对待,其中包含大量的法律问题。总之,婚前协议的签订有利于我国司法体制建设的完善,需要男女雙方严格服从。

注释:

井漫.婚前协议生效要件初探.法制与社会.2017(33).240-241.

陈虹冰.论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法制与社会.2016(36).258-259.

郑义清.公证在婚前协议中的积极作用探析.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6,17(10).36-37+62.

陈进达.浅析婚前协议若干重要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15(19).58-59.

刘东芝.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及完善建议.商.2013(23).28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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