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2018-02-08 21:06王晓燕
卷宗 2018年2期
关键词:数字资源探讨知识产权

摘 要:数字图书馆要取得成千上万作者的授权却是非常麻烦和难以操作的事情。要想既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又要让获取知识产权的方法相对简单易行。不只需要确切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还需要开发新的技术手段。

关键词:数字资源;知识产权;探讨

1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它是公民或法人對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数字资源建设要对本馆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并在网络上传播,供读者阅读使用,构成了数字化信息资源上传行为,而读者要采集、利用数字化资源信息,就要浏览、下载数字化信息资源,这就构成了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下载行为。被上传的作品应当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读者下载时也要考虑到目的和数量,以此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知识产权的侵权就可能同时存在于图书馆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上传行为和读者对数字化信息资源下载行为中。传统图书馆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限于“一次性买断”,只要没有购买盗版书籍,图书馆购得所有权后,就享有了永久使用权,可以供读者自由借阅和部分少量的复制。而在数字资源的建设与使用过程中,侵权问题就要复杂得多,如果没有解决好数字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那么每次的使用都是对著作权的侵害。图书馆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和自身服务理念之间的冲突,是在新的环境下对图书馆建设的挑战,一方面要避免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又要尽可能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2 数字资源建设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传统文献数字信息的数字化

从技术角度来说,数字资源的基础性建设较多是对传统文献的数字化。一般的看法是:数字化过程只是对文献资料的形式转换,其间并没有产生新的知识价值,属于复制行为,因此应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有关规定。合法复制主要有“合理使用不适用著作法保护的文献、超出保护期限的文献等”。

将传统文献资料数字化的过程只是一项前提工作,目的是为了读者能够通过网络直接获得数字化资源信息,这使读者无须购买印刷本即可享受信息资源,这个信息的传播过程才真正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为作品一旦转化为数字形式,在质量不变的前提下复制成本显著降低,网络化的环境又为传播提供便利途径,难以对侵权行为加以有效控制。

(二)二、三次文献的版权

二次文献包括各类目录、索引和文摘,这类文献是为了方便读者查阅原文,它的数字化一般不会侵犯到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果在此类数据编排上有自己的独创性,图书馆还可以享有自己的著作权。三次文献包括综述、报告、手册、指南、论文集、年鉴和百科全书等,此类文献要注意保护著作权人(作者或是编者)的人身权,但是一般也不会产生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二、三次文献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是数字资源建设不容忽视的板块内容。

(三)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数据库是为了特定目的而收集相关数据,并按照一定的逻辑方式对数据进行整理、排列的数据的集合。目前,数据库是普遍使用的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方式,是数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库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数字资源水平的标准之一。数据库是一种汇编作品,在对数据信息的汇编过程中实际上是实现了一次知识的增值过程,因此完全可以享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但是在汇编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数据库可分为指南性数据库和源数据库两种类型。指南性数据库是指引读者用户到另一信息源获取原文或其他章节,如自建馆藏书目数据库或报刊篇名数据库等;源数据库是指读者用户可通过此类数据库直接获取原始文献及其有关数据,如数值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图像数据库等。

3 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探索

在数字资源的建设过程中,要避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纠纷,就应了解现行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硬件”和“软件”,谋求在自身发展建设和保护著作权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很必要的。

(一)“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是目前各国版权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允许社会公众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无须支付费用的使用资源。目前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是科学研究,翻译或是少量复制己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是科研人员使用;

3.图书馆为保存本馆收藏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4.为国家执行公务需要而进行的复制。

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为数字图书馆有效的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尺度,但是“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并无法满足图书馆进行数字资源建设的需要。

(二)授权使用

数字资源建设不能将自己限制在“合理使用”制度上,还应该积极谋求取得合法授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取得以下授权:

1.复制权:指将数字化的作品复制在本地服务器上供用户下载、浏览;

2.发行权:某些国家将网络传输视为作品发行,在此种情况下,如要将有该国版权的作品上网传输就应先取得发行权;

3.演绎权:指获得可对作品进行编辑、整理、改编等制作成数据库或是多媒体作品的权利;

4.传播权:可将已数字化的作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权利。

(三)先进技术保护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也己经开发了较为先进的技术,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技术各式各样,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无权访问和非法使用。目前较为常用的有以下几类:

1,最基本的是使用权限限制,设置密码,限制无权用户非法一访问和获取信息;

2.运用数字水印技术在数字作品中加入特制的不可见的标记,用以证明原创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

3.安全容器技术,是目前最有前景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之一,目前较好的应用在商业信息领域;

4.设置认证程序,建立著作权人和资源利用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促进知识更新和发明创造,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图书馆在创建数字信息资源的时候是作为著作权法的相对人,要受到种种限制,但是一旦高质量、大规模的资源库建成,图书馆也就可以享受被保护者的权益。尤其对于本馆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所创建的自身可具有著作权的数据库的保护,也必会成为每个数字化图书馆的自觉行为。数字图书馆学习引进此类先进技术,既是为了防止自身侵权,也可以保护已经取得合法版权的资源不被非法盗用。

(四)人员素质提高

数字资源建设的大量工作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支持十、但是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说,仍然是“以人为本”。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事相应工作必须接受系统的教育,因此要注意对知识产权专门人刁`的培养。注意在J_作人员中对《知识产权协议》等专业文件的普及教育,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数字资源建设的各环节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很容易行差踏错而引起侵权纠纷。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才能使数字资源建设成果不受非法盗用。所以说,既要保护创作人的创作热情,又要提高对数字资源的利用率,这样才能创造一个双赢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熊瑞.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河北科技图苑,2007,20(5):213-215.

[2]贺德方.我国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6(5):89-95.

作者简介

王晓燕(1985-),闵行区图书馆,助理馆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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