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
——巴塞罗那海上保险法①

2018-02-10 23:57黄永申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本法保险合同保险人

黄永申

(青岛海事法院,山东青岛266061)

根据巴塞罗那尊贵的骑士、司法官安托尼·佩德罗和总督威廉姆·伯根依职权发布的命令,现予公布。

巴塞罗那城的议员和长老们颁布如下命令:

海上风险影响并危及船舶、货物、海事借款②海事借款(marine loan),是指船东为了筹措本航次的资金(如为了买船、造船和购买货物),以船舶或船上货物为抵押向他人进行高息贷款的行为。如果船货安全抵达港口,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以船舶或货物作为担保进行偿还,但如果船舶或货物在航行中灭失,该债务归于消灭。海事借款不同于“船货抵押借款”(loan upon bottomry)。虽然二者均属于以船舶和货物为抵押的风险借款,而且其还款、付息条件相同,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借款发生在船舶开航之前或海上冒险之前,属于为海上冒险而进行的融资行为,而后者发生在船舶航次期间,属于为了完成本航次不得已采取的行为,如为了中途修理船舶或购置船员食品和船舶必需品;前者的借款人为船东,而后者则为船长。这两种借款形式现已废除。和其他财产及个人财物的安全,为此已颁布过各种有关海商保险的法令。鉴于这些法令已经过时,需要修改、变更或修订,现颁布以下条款取代过去的法令,此前颁布的此类法令一律作废。本法有关保险的规定即刻生效。

第一条首先,这些议员和长老命令:国王陛下的臣民和外来人员(不管是何国籍)拥有的一切船舶、水上艇筏和为船舶利益商定的一切海事借款以及通过该船舶运往世界各目的港的所有货物、随身物品和其他财产,不管这些财产属于国王陛下的臣民所有,还是属于外来人员所有,均可在巴塞罗那投保。但是,国王陛下臣民的可保财产以其实际价值的八分之七为限,外来人员的财产则以其实际价值的四分之三为限。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可加上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对船舶、货物、海事借款或其他财产进行投保时,国王陛下的臣民应当承担保险额(the amount of insurance)八分之一的风险,外来人则应承担保险额四分之一的风险。

不管有意还是无意,违反本法令,保单规定的保险额对国王陛下臣民超过八分之七、对外来人员超过四分之三的,该保单无效,其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尽管如此,保险经纪人(the insurance broker)可按保险额全额收取保费,并且应当以保险额的八分之七或四分之三为限支付保险赔偿,不得超过。任何人在评估赔偿额时亦不得超过该金额。

对此应当这样理解而且也是这样商定的:在巴塞罗那无法对船上货物的实际价值评估的,应当采用在巴塞罗那通关时船舶申报的货物价值。

船舶、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存在海事借款的,该借款金额应当从船舶、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的评估价值中扣除。扣除该借款后,被保险人再自行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损失,即按照上述规定,国王陛下臣民承担保险额的八分之一、外来人承担四分之一的损失。

应当这样理解而且也是这样规定的:若船舶为国王陛下的敌人所有,或者船舶虽属友好国家的人员所有但敌人持有股份,该船舶或船上的货物不得在巴塞罗那投保,不管是船舶所有人直接投保,还是中介投保,即使持有铁函①“铁函”(iron letters),是一种允许某些船舶通过军事封锁区的公函,类似于现代的海军检验证。,亦概莫能外。违反本规定的,所签保单无效,且不得因此提起任何诉讼。

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保险经纪人对船舶和海事借款提供保险之前,对该船舶的价值,应当由有关海事官员在长老的协助下进行评估,评估的价值应当记入保险单,然后对评估的价值再进行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为国王陛下臣民的,应扣减八分之一,为外来人员的,则应扣减四分之一。扣减价值的风险依照上述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船舶保险的金额可以是定额投保,甚至可以仅对船舶的龙骨投保。

投保的船舶仅限于船壳的,船舶发生事故后,在赔偿遇险的船壳时,应当对该船舶获救的部分按比例进行扣减。在此情况下,获救部分和船壳可以一起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条在直布罗陀海峡对面装船运往佛兰德②佛兰德(Flanders),中世纪欧洲的伯爵领地,包括现在比利时北部的东佛兰德省和西佛兰德省以及法国和荷兰的部分地区。或柏柏里海岸③柏柏里海岸(Barbary coast)是指地中海的北非沿岸地区,范围从埃及延伸至大西洋。该地区曾是阿非利加的一部分,5世纪时被汪达尔人蹂躏,533年左右被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征服,7世纪时被阿拉伯人占领,最后该区分裂为几个独立的穆斯林邦国,称柏柏里国家(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和利比亚)。在中世纪时期,该地区的海盗猖獗,曾以劫掠基督教国家的船只而臭名昭著。的货物不得投保

上述议员和长老还命令:鉴于缺乏有关船舶的相应信息,无法确定这些船舶的实际装货情况,所有在直布罗陀海峡对面装船(不管在何处装船)运往佛兰德、英格兰或直布罗陀海峡本侧④“直布罗陀海峡对面”和“直布罗陀海峡本侧”均是相对于巴塞罗那而言,分别指非洲大陆和欧洲大陆。其他辖区的货物,或者运往柏柏里海岸的货物,或者驶往这些水域的所有船舶,均不得在巴塞罗那投保;其保险合同不得作为索赔诉讼的依据,保险人免于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是,巴塞罗那公民的货物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要货主按照上述规定承担保险价值(the value of the coverage)八分之一的责任,其货物均可保险。船舶从海峡对面装货后驶往本侧,而非驶往柏柏里海岸地区的,亦可在巴塞罗那投保,但被保险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即国王陛下的臣民承担八分之一的责任,外来人则承担四分之一。

第三条进出巴塞罗那的所有货物均可投保

此外,巴塞罗那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所有运往巴塞罗那的货物或商品(不管其品质如何,也不管装在何地的船上)、装载该货物的船舶、该船舶的一般海事借款,以及所有在巴塞罗那装货的船舶(包括国王陛下敌人所有的船舶)、船上的货物或商品以及这些船舶的海事借款,均可在巴塞罗那投保,投保金额以货物和海事借款抵押品全部实际价值的四分之三为限,但加上运费和保费后,投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

第四条在亚历山大⑤亚历山大为埃及港口。在中世纪时期,亚历山大港是地中海地区最重要的港口之一,它既是东方与欧洲的贸易的主要中转港,也是埃及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港口。自公元7世纪到巴塞罗那颁布这部法律时,该港口一直在阿拉伯人的统治之下。装载的货物可以根据交易价格或有关当事方评估的价值投保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经咨询认为,在亚历山大装载的货物、商品和其他物品有许多属于赊购,而且大量的利润是在运输途中以这些货物与其他货物进行交换获取的,因而无法确定投保货物的实际价值。有鉴于此,特命令如下:自即日起,对亚历山大装运的所有货物保险交易,均按亚历山大装船时该货物的现金价值(the cash value)确定保险价值;这样,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就相关货物的价值达成协议。

第五条保险人的责任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若船上的货物、商品或其他物品的投保价值加上被保险人自担风险的价值(即国王陛下臣民应承担八分之一,外来人员承担四分之一)与其实际价值不符,或者有关当事方未能达成海事借款协议,或者船舶未从事有关航次或船舶从上航次未返回,保险人不得收取全额保费或部分保费的,只能在实际保险范围内收取保费。

但是,若货物未装船或海事借款未协商成功,或者船舶未开航或未返回,保险人应当返还收取的保费。

第六条国王陛下臣民的货物超过其价值八分之七,或外来人员的货物超过其价值四分之三的,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均不得承保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此前曾下令,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在其他地方已有保险的,亦可在巴塞罗那投保,但只能以最高投保额为限,即国王陛下臣民为八分之七、外来人员为四分之三。因为其必须自行承担该财产价值八分之一的责任。

同样,已在巴塞罗那投保的人也可以在其他地方投保,但是,国王陛下臣民只能以最高投保额即该财产全部价值的八分之七为限,并承担八分之一的责任,因为他必须要承担其投保财产价值最低为八分之一的责任;外来人员员则以评估价值的四分之三为限,因为他始终要承担四分之一的货物责任。

违反上述命令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既不得让被保险人获益,亦不得使保险人受损;不得以此为据申请法院判决,并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超过允许的金额进行投保的,超额部分归保险人,也就是说,保险人在理赔时应当将超额投保的部分视为报酬。

第七条所有保险合同都要采用公证格式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在巴塞罗那订立的所有保险合同,均应使用公证员制作的正式公证文书,不得采用私人制作的保单、承诺书或其他民事协议。

若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保单、承诺书或民事协议,不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力,不得强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得以此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不管上述行为是否违法,对所有涉及该交易的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均应予以罚款,投保人的罚款金额为保单中的投保金额,保险人的罚款金额为承保金额,代理人或有关第三人的罚款金额为10里弗(livre)①里弗(livre)是中世纪查理曼大帝制定的货币单位,1里弗相当于1磅白银(约373克),每里弗等于20索尔(sols),每索尔等于12个第纳尔(deniers)。在有些地方,“索尔”也被称为“索尔迪”(sold)、“索尔多”(soldo)或“索尔迪诺”(soldino)。尽管名称有所不同,但均为1/20里弗。。

对上述罚款,三分之一归处理该案的有关职能部门,三分之一归举报人,其余三分之一留作城市的慈善事业。

第八条违反本法的处罚措施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保险人以任何方式违反上述法令的,除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没收其办公室及财产。

第九条投保人应当发誓,保证其投保财产的估价真实可靠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或代表他人投保的,或者根据他人授权投保的,或推荐被保险人的,其应当首先发誓,保证投保的货物或物品真实存在而非虚构,而且投保的货物属于本人所有,或属于被代理人、其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有。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当尽可能非常准确地注明投保货物的所有基本情况,如重量、数量、价值以及投保物品的价格,如果投保的是船舶,要注明船舶为评估价值,而且要与以前说明的价值一致。投保人还应承诺这些投保财产未在其他地方投保,而且也不会在其他地方投保。若这些财产已在其他地方投保或将在其他地方再投保,其必须同意立刻通知保险人,并在保险合同尾部添加备注,说明通知的方式或已投保的时间、地点和金额。

投保人没有发誓的,若海事法官②有关巴塞罗那海事法官选任和审理案件的程序,参见黄永申:《一部中世纪的海事诉讼法典——瓦伦西亚海事法庭诉讼程序法》,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2期。认定该当事人签订有其他保险合同,即使保险人知道该投保人在其他地方已投保而且并未提出来,也应当视为保险人受到误导,因而保险合同无效。尽管如此,保险人仍有权保留已收取的保费。

对试图欺诈的上述案件,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罚款100巴塞罗那里弗,该罚款的三分之一付给审理该案的官员,三分之一付给提起指控的一方,其余三分之一用于本市的慈善事业。

第十条保险人执业宣誓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保险人在承保之前必须口头宣誓,保证其承保的风险责任确实存在,并非虚构;保证不以保险为名从事诈骗;保证不以他人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所有书面保险合同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在所有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引用本法、遵守本法,并承诺:始终遵守本法;一旦发生争议,将提交海事法庭审理,不提交其他审判机构审理;放弃向其他审判机构提起诉讼的一切权利。上述承诺必须按照公证人员认为最适合被保险人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海事法庭管辖异议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考虑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发展,此类纠纷不宜交给其他法院或审判机构,应当交由海事法官审理,然后向海事上诉法官上诉,由上诉法官和那些长老共同根据本法和康索拉度海法①有关康索拉度海法的内容,参见王彦:《康索拉度海法评述》,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2期。规定的惯例审理这种上诉。因此,他们命令:自即时起,任何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对海事法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不允许任何人因为其职位、头衔或其他特权而将有关保险案件提交其他任何审判机构审理。若被保险人违背本法,以某种特权或其他理由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将给予罚款,罚款的金额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其自愿设定的金额。除此之外,取消该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协议享有的一切诉权,以及在保险赔偿前可享有的一切诉权。该被保险人不再承担一切诉讼义务,在以该被保险人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中,不得要求其进行抗辩。

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赔偿后,又借助自己的职务、社会地位或其他特权向海事法庭以外的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其他损失的,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罚款,并向保险人返还赔偿金,且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若保险人以其职务、社会地位或享有的特权为借口,对海事法庭的管辖提出异议,或者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应依照签订保险合同时自愿设定的金额支付罚款,而且对其提起的诉讼自动照准,保险人不得为了免交罚款而阻扰诉讼,亦不得对被保险人的诉权提出抗辩。这实际相当于对其进行缺席审判,他们只能按照当初自愿约定的金额支付罚款,而且不得不按被保险人的请求支付保险赔偿并承担其全部诉讼费用。

为使上述措施更具有约束力,可以让有关当事方口头发誓,保证放弃向愿意受理该案件的其他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除此之外,另一种有效的方式是拒绝承认公证人起草的保险管辖条款。

第十三条与本法有冲突的不当条款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在任何保险合同中,禁止采用或引入与本法相冲突的条款或义务,不得将“有约束力”或“无约束力”、某处“有”、“无”等字样写入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国王陛下的臣民的,必须承担保险金额八分之一的责任,为外来人员的,则必须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歪曲本法的含义和意图;颁布本法是为了有益公众、共同采用,违背本法的保险单证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对公证员的处罚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起草保险合同的公证员应当首先让保险人发誓:保证其承保的责任真实存在;保证在签发保单时不存在欺骗或欺诈;保证不会因他人愿意承保而将承保风险转让给他人。保险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格式制作保险单,不得违背本法规定。

公证员应当坚持先让投保人签字,再让保险人附签。公证员不得在保险合同中添加条款以规避本法有关八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责任的规定,亦不得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此类条款。

公证员违背本法的,应当赔偿保险人和投保人遭受的损失,因为他没有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不支付保费保单无效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所有保单只有支付了保费并由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在保单上签字背书之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同时签字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所有投保人在保单上的签字应当视为其签字日期不同②原文为:“all signatures of parties who had purchased risk insurance that have been affixed to the insurance policy are to be considered as having been affixed at different dates.”笔者认为,从本条的上下文来看,这里的“affixed at different dates”(签字日期不同)有可能是英译者因理解错误而误译,其似应为“affixed at the same date”(签字日期相同)。译为“签字日期不同”,不仅与本条的标题有矛盾,而且使下文规定的“不具有优先索赔权”不符合逻辑。。因此,任何签字人均不具有优先索赔权,任何法院也不得承认其优先索赔权。

第十七条虚假风险无效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船舶、海事借款或运往巴塞罗那以外其他港口的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的保险在达成保险协议时,船舶和船上货物已经灭失的,若部分或全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时,船货灭失的信息可以传到巴塞罗那,该保险合同应当宣布作废。尽管如此,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向其提起诉讼,保险人均不得保留保费,必须将其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亦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任何审判机构起诉保险人,以强制其承担支付赔偿责任,因为保险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为确定该信息抵达的具体日期以消除各种不确定因素,上述议员和长老们命令:若船舶沉没在大海这一侧,即船舶沉没后无需跨过海洋,通过陆地即可得到船舶沉没的信息,该信息传递所需的最短时间按每小时一里①此处的“里”(mile),并非现代的“海里”或“英里”,而是巴塞罗那使用的一种计算距离的单位。自古代至近代,欧洲各地“里”(mile)的长度并不统一,比如罗马和意大利,1里=1 000步=1 820米;荷兰的“里”也是如此,其早期的1里=3 280米—4 280米,后来使用1小时步行的路程(5 840米)作为1里;在德国南部,1里=7 586米,而德国北部的1里=7 532米。至于巴塞罗那的“里”到底有多长,笔者并未查到这方面的资料。从该法的规定来看,其1里的长度似乎与荷兰的“里”长度相当,即1小时步行的距离,约为现代的5公里至6公里。计算。因此,从被保险的财产灭失的确切时间和地点起算,两地相隔有多少里,传递信息就需要多少小时。依据计算结果,被保险人可以要求巴塞罗那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船舶灭失发生在海上,需要跨过海域或海峡传递灭失信息的,该信息抵达巴塞罗那的时间从该信息抵达大海的这一侧的陆地之时起算;自抵达该陆地的时间和地点起算,按每小时一里计算。

但是,若该信息通过船舶直接送到巴塞罗那,该信息抵达巴塞罗那的时间则从该船舶靠岸或锚泊时起算。若海事法官认为被保险人在签署保单时有充分的时间可以获知该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该保险合同也应无效。

投保人获悉船舶灭失的信息后仍然进行投保的,应对其处以100里弗的罚款,该罚款三分之一归举报人,三分之一归审理该案的官员,其余三分之一作为本市的慈善基金。

第十八条食粮保险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通过船舶运往巴塞罗那的小麦、燕麦、蔬菜、大豆、酒类或棕榈油等货物,可以在巴塞罗那进行投保,其投保价值既可以是本法规定的实际价值,也可以是相互协商的评估价值,但是只能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投保;除此之外,必须严格遵守本法的所有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赔付

上述议员和长老还命令,共同保险人和单独保险人对承保责任引起的索赔均应依据其承保的责任或部分责任予以全部赔偿,赔偿期限依距离远近、船舶抵达巴塞罗的时间以及投保人将其财产受损的确切信息告知全体保险人或多数保险人及海事官员的时间而定,该期限分别为2、3、4或6个月②对这些索赔期限的具体适用范围,参见本法第23条。。所有保险索赔均应像汇票支付一样迅速处理。

收到保险财产灭失或损坏的信息后,若保险人提出了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或者法官认为其理由完全牵强附会,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述期限后,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不管保险人提出何种理由,均应责令其按照赔偿请求予以赔付。

若保险人能够提出确凿无疑的证据,证明不应或不能向被保险人给予保险赔偿,而且当地法庭认为,被保险人应当表明并证明保险人拒赔的理由不正当,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仍要求赔偿的,其应当提供担保人。担保人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不能由被保险人支付。担保人应当具有按照海事法官判决支付返还保险赔偿金的能力,并且保证:被保险人若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一年内不能获得海事法庭签发的胜诉裁决以证明其获得的保险赔偿正当合法,各被保险人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和所有费用支出及其利息。该利息按每年每里弗两个索尔迪诺③每个索尔迪诺(soldino)银币的重量为18.9克,但由于各地、各个时期铸币使用的材料不同,其实际含纯银的重量亦不相同。每年每里弗两个索尔迪诺的利息相当于年息10%。计算。

若某个不惧天谴的人投保的货物或商品根本就未装船,或者有关船舶根本就没有从事过该航次或者来过巴塞罗那,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海事借款,其接受保险赔偿后,该过错方应当根据调查其违法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金额按每里弗两个索尔迪诺支付罚款,除此之外,还应根据投保货物或投保船舶的金额按每里弗两个索尔迪诺支付罚款。该罚款的三分之一应当付给海事法官作为法院的费用,三分之一付给保险人,其余三分之一付给本市的慈善基金或公共海防基金。

达成保险协议且支付保费之后,任何人都会认为其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获得赔偿,不会再支付额外费用。因此,由于保险人提出某种无理借口而让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这是不允许的。上述议员和长老们在此之前已发布过这样的命令:应当驳回保险人提出的这种无理请求;责令其向被保险人支付因索赔诉讼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胜诉判决的,返还保险赔偿金

上述议员和长老还命令:被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未能获得终审胜诉裁决而被迫返还保险赔偿金的,其返还后,各当事方仍有权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以解决保险人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即使判决保险人应当支付部分或全部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仍有权按照保险赔偿金的百分比保留一定的赔偿金,被保险人不得请求返还该赔偿金。对保留金额有争议的,由海事法官裁决,并可向海事上诉法官上诉,但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同意暂不支付有争议部分的,留待法院最终裁决

上述议员和长老还命令:海事法官依照上述规定做出被保险人提供担保人的决定后,被保险人虽未按照法官要求提供担保人,但其允许保险人暂不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赔偿金的,若海事法庭随后判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不管保险人是否服判,均应强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诉讼费用,并按照每年每里弗两个索尔迪诺的利率支付迟延赔付期间的利息。

被保险人提供担保后,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但保险人有理由拒绝支付并且提供了担保人,保证将该款项交由法庭保存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可以在赔偿到期之前证明拒赔理由

此外,他们还命令,在保险赔偿期限届满之前,即根据距离长短,分别在2、3、4或6个月届满之前,保险人可以提出拒赔理由证明其不应赔偿,也可以表明其正在审查、证明有关问题。若保险赔偿到期且未提交审判,保险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毫不迟延地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支付。其支付完毕后,可再寻其他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保险赔偿的赔付期限

此外,他们还命令,保险赔偿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支付:

驶往加泰罗尼亚王国的领域或驶往巴伦西亚、马略卡、梅诺卡或伊维萨王国领域的船舶,或者运往上述区域并在该区域交付的货物,该期限为2个月;

船舶目的港在那不勒斯王国、西西里岛、柏柏里海岸或在直布罗陀海峡以内其他地区的,该期限为3个月;

不管船舶驶向何处,其目的港在上列区域之外的其他地区的,该期限为4个月;

无法获悉船舶动向的,该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四条在本法颁布之前签订的所有保险合同,不适用本规定

上述议员和长老还命令:本法颁布之前购买的货物保险、财产保险、船舶保险或其他保险,以及本法颁布之前在巴塞罗那订立的保险合同,不管该保险合同具有何种性质、使用何种格式,均具有约束力并具有法律效力,本法及本法之后颁布的法令均不影响其效力。

但是,从本法在本市各处公告之时起订立的所有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本法精神并遵守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海事法官面前宣誓

上述议员和长老还命令:现任海事法官和继任海事法官应当让所有保险人和投保人宣誓:保证其订立的保险协议,不管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宣誓之前,海事法官不得签发任何保险诉讼命令,保险人或投保人亦不得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保险协议,否则视为违反本法。违反本法订立的保险协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保险合同条款含糊不清或者存在歧义的,上述议员和长老有权随时进行必要的解释、修改和修订。

本市送达官①城市的送达官(the city summoner),是城市中专门负责张贴公布有关法令和司法公告的公务人员。有可能还负责送达法院的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参见黄永申:《一部中世纪的海事诉讼法典——瓦伦西亚海事法庭诉讼程序法》,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2期,第8条、第24条和第25条。阿索尼·斯特达(Ahthony Strada)已于1484年6月3日将本法予以公告。

最新颁布的海上保险法到此结束。

参考文献:

[1] 司玉琢,胡正良.海商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427-428.

[2] 王海明.船舶保险理论事务与经营管理[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4.

[3] REDDIE J.An historical view of the law of maritime commerce[M].Edinburg and London:William Blackwood and Sons,1841:30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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