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必须反对“国进民退”论与“民进国退”论

2018-02-11 14:38刘俊海
21世纪 2018年10期
关键词:国民待遇内资市场经济

文/刘俊海

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正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聚精会神地积极优化营商环境。但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误理论与做法搅乱了民心,干扰了发展,破坏了稳定预期,吓跑了投资者,舆情反映非常负面。一是“国进民退”论,主张民营经济已完成历史使命而应退场;二是“民进国退”论,主张国有经济退场,民营经济取代国有经济。近日,某篇关于民营经济离场的言论更是引爆了网络讨论。

无论“国进民退”论,还是“民进国退”论,在理论上都是荒谬的,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这两种偏激观点都偏离了唯物辩证法,都以假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彼此对立、水火不容为大前提,都潜伏着厚此薄彼的狭隘偏见,都排斥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都缺乏平等发展的法治思维,都背离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重申的“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思想:“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由“管资产”向“管资本”(管股权)的历史变革、提振投资信心、留住内资、吸引外资、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切实清除“国进民退”论与“民进国退”的错误影响,在国家立法、规划、监管与司法活动中牢固树立“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的现代经济法治理念。

一、地位平等

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气势恢宏、海纳百川的市场经济更是天生的平等派。与其他市场经济相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更加注重追求和捍卫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

国企与民企之间、外企与内企之间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都是平等的。现代法治社会不存在企业之间的三六九等,不存在所有制的优越与卑贱的问题。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任何企业都依法享受国民待遇原则。即使对外国投资者,也实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原则。基于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与国籍的歧视性待遇,无论是优惠性的超国民待遇,还是歧视性的亚国民待遇,都缺乏正当性与合法性。无论是民企,还是国企,无论是内企,还是外企,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各类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共同发展。民企国企依法取得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贵贱之别。

我国在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法律和政策待遇上还残留着一些仅造福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而民营企业却没有资格享受这种超国民待遇。笔者认为,凡是对外资开放的产业,都要对内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无条件开放。这才是真正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授予外国企业和投资者国民待遇之前,必先赋予内资企业国民待遇;否则,有反客为主、本末倒置之嫌。因为,手心手背都是肉。

二、共同发展

手心手背手都是肉。要促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大力弘扬股权平等精神,旗帜鲜明地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互利共赢。国企与民企之间、外企与内企之间都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而是百舸争游、你追我赶、相互促进的竞争关系与平等互利、诚信自愿、多赢共享的伙伴关系。政策制定者也不应在头脑中预设谁吃掉谁的结论。政府不应歧视或者溺爱任何一类企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思路,科学阐明了两个“毫不动摇”之间的辩证关系,实际上正式宣布了过去在探讨国企与民企的相互关系时出现的两种错误观念的破产。无论是“国进民退”的极端看法,还是“民进国退”的极端看法,都有悖现代法治理念,都是错误的,都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只允许民企发展,有悖于法治理念。只允许国企发展,也有悖法治理念。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精髓。

三、公平竞争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只有竞争才能激发企业的活力,才能让国企和民企在竞争中焕发生机。政府和司法机关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大有可为。既要打老虎,坚决反对大型垄断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不正当垄断行为,也要拍苍蝇,打击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部分中小企业实施的虚假广告、误导宣传、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仅有助于促进产业进步,提升企业竞争力,而且有助于造福消费者。国家必须为各类企业(包括国企与民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创造出公平竞争的法治生态环境。至于谁能胜出,完全交由市场选择,让消费者用钞票去投票。

四、互惠合作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不同投资者的企业既有个性,也有共性。但归根结底,共性大于个性。强强联合、多赢共享的资本游戏规则也适用于民企与国企之间。利益捆绑机制既是激励机制,也是约束机制。国企与民企之间、内企与外企之间、外企与国企之间、民企与外企之间,都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混合所有制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行股权、物权与知识产权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大联营、大合作,进而构建各方利益共赢、各得其所的利益格局。

五、平等监管

市场有失灵之时。在市场失灵、市场竞争秩序被扭曲、交易秩序陷入混乱之时,监管者必须挺身而出,康复市场秩序。但监管者在履行市场监管秩序时必须一碗水端平,严格恪守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与证据充分等法治政府原则,确保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法律面前都应获得平等对待与一体监管。谁有病,谁吃药。谁违规,谁受罚。谁失信,谁担责。监管者不能搞选择性执法。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不允许任何特权企业、特权公民、特权商人,更不容忍法外企业与法外个人的存在。

六、平等保护

法院和仲裁机构作为裁判者,必须一视同仁,始终保持黑脸包公的本色,认法不认人,认理不认人。法院要切实做到开门立案,凡诉必理,慎思明辨,求索规则,辨法析理,胜败皆明法。谁有理,就保护谁。谁的法律依据过硬,就保护谁。谁的证据过硬,就保护谁。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发生纠纷时,既要反对国有企业以共和国长子自居,大打英雄牌,也要反对民营企业大打悲情牌,更要反对跨国企业大打霸王牌。合同争讼的解决必须彻底回归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的契约精神。要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坚决铲除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现象。只有树立现代裁判理念,才能确保每份裁判文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和良知的检验,才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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