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家庭暴力现代化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

2018-02-13 09:03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家暴基层

一、问题的提出

十九大报告提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对中国特色基层治理模式的一种愿景式理论构建。“社会治理是政府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基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①赵衡、姜民安、杨建顺:《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专家访谈新时代如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检察日报》2017年10月24日第03 版。家庭暴力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施暴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自由,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建设。因此,新时代推动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自由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不仅有利于妇女权益的进步,也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白皮书说,多年来,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权法治化保障不断迈上新台阶。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启了中国人权法治化建设的新时代。这成为我们创新社会治理家庭暴力格局的法治建设的基础。

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治理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家庭暴力本身的广泛性使得家庭暴力行为引发的民转刑刑事案件屡见不鲜,甚至愈演愈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来,不仅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普通民众的维权意识也明显加强。往年南京公安部门接报家庭暴力警情年均在3000 起左右,2016年南京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5381 起,处警定性2978 起,发放《南京市公安局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455 份。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后,各地法院截至2017年6月底共发出1284 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南京市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左右,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65 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8 件。①《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南京公安一年接报家暴警情5381 起》,《扬子晚报》2017年2月28日第04 版。

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理念有了显著的进步,反家暴工作成效明显。因而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家庭暴力社会格局建设是推动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内容,研究基层社会治理家庭暴力的多元主体的家庭暴力干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关于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公众干预家庭暴力态度问卷调查的统计描述

南京市某区某街道位于城郊结合部,流动人口比较多,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民转刑案件日益增多,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稳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导致街道社会治理压力明显增大。笔者根据对该街道的社会公众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从家庭暴力现象态度认知、家庭暴力原因态度认知、家庭暴力干预路径态度认知、家庭暴力防治法治建设态度认知四个方面,对社会公众参与家庭暴力防治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进行解析,分析社会公众防治家庭暴力的态度状况,进而探讨我国社会基层治理家庭暴力的现代化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

(一)南京市某区某街道社区公众家庭暴力干预态度现状

1.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研究,从总体上把握某街道社会公众反对家庭暴力的态度状况,从整体上了解基层社区反家暴社会公众态度,在推进反家暴工作基层社会治理提供理论依据。

2.调查内容

根据研究文献,当前对于反对家庭暴力的制度建设文献比较多,从知网以主题词“防治家庭暴力研究”达到291条,而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实证研究比较少,在知网上以主题词“家庭暴力实证研究”只有28条。十九大提出的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点围绕社区公众怎样更好地识别家庭暴力现象、认识反家暴问题的性质,遇到家庭暴力情况如何救助、救助途径、救助效果等展开成为重要内容。问卷主要以四个方面为核心:一是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公众如何看待家庭暴力现象及受暴者需要状况,二是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公众如何认知家暴问题性质,三是基层社会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应对与救助问题状况,四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反家暴法实施效果状况等展开。

3.调查实施

为了能够从总体上反映社会公众反对家庭暴力现状,我们设计了《社会公众家庭暴力干预态度问卷》,对该街道9 个社区的社会公众进行抽样调查,并对基层妇联维权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公调对接调解工作人员、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警察等进行了访谈调研,综合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来的反家暴工作的相关数据及典型案例,获得了社会公众家庭暴力干预的基本状况。本次问卷发放200 份,合格问卷185 份,合格率92.5%。

(二)调查基本情况

1.年龄情况

被调查者的年龄构成情况,见表1。

表1

2.受教育情况

被调查者的受教育程度情况构成,见表2。

表2

3.性别构成

被调查者的性别构成,见表3。

表3

4.婚姻状况

被调查者的婚姻状况,见表4。

表4

5.职业情况

被调查者的职业状况,见表5。

表5

6.收入情况

被调查者的工资收入情况构成,见表6。

表6

(三)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公众干预家庭暴力态度情况调查数据现状

1.对家庭暴力认知

在问卷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现象的违法性、公共性认识不足,认识上还存在很多误区,导致现实生活中很难对家庭暴力现象表现出正确的应对态度。

首先,多数人对家庭暴力现象的认识比较明确,还有少部分社区公众存在误区。在问卷题目1 对“人们习惯于把丈夫打妻子或妻子打丈夫或父母打孩子或成年子女殴打老年父母看作是一家一户内的私人事务”的回答中,58.4%的人选择非常不同意及不同意此类看法,还有9.7%的人表示不清楚,有31.9%的人认同家庭暴力是私人事务。对问卷题目2“你认为丈夫打妻子或妻子打丈夫的暴力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问题方面”的回答,有32.4%的人认为不是违法行为,只要对方道歉就可以,可以请居委会调解;有67.6%的人认为是违法行为,可以选择报警求助,需要警察、法院、妇联等多部门介入调查处置。在对家庭暴力形式的认识方面比较全面,有60%的人认识到家庭暴力形式有四种,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40%的人在认识家庭暴力形式方面不够全面。对家庭暴力现象的认识途径以媒介传播方面为主。

其次,对受害人认识具有局限性。在对“应该劝说家庭暴力受害人把自己的受害经历说出来,哪怕有点强迫,这样对她也好,对社会也好”一题的回答中,有51.8%的人非常同意、比较同意这样做,有41.6%的人非常不同意、比较不同意这样做。对于受害人的形象认识方面往往以负面特征居多,有80%的人表示受害人的形象是以“软弱容忍、沮丧无助无能、自身有过错等”为特征,只有14.1%的人认为受害人具有“积极求助反抗”特征。

再次,对家庭暴力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家庭暴力问题性质具有社会公共性形成较大的共识,不再像过去传统观点认为是受暴妇女的个人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社会公众的态度变化。对“有人说妻子被丈夫打,总说明她自己有错,是妇女自身的问题引发家庭暴力”问题,有71.9%的人认为不是妇女自身的问题,只有17.2%的人认可家庭暴力是妇女自身问题导致。对于家庭暴力性质的认识从受暴妇女个人素质问题转化为认识到是社会造成的、是公共领域的社会问题,说明达成了比较大的社会共识,能够推动社会进一步反对家庭暴力。相当一部分人已经能够区分家庭矛盾纠纷和家庭暴力的差异。在对“丈夫打妻子只是两口子相处不好,是家庭矛盾”的回答中,有52.8%的人能够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矛盾纠纷不同,只有37.2%的人不能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矛盾纠纷的差异,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矛盾而已。

最后,引发家庭暴力因素的认识方面。在对“丈夫打妻子与哪些因素有关”的回答中,排在第一因素为法律观念不普及,占比重36.8%;排在第二因素为妇女维护自身能力不足,占比重34.6%。排在第三因素为维护妇女权利意识不足,占比重30.8%。

2.家庭暴力发生原因及干预路径方面

关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大部分人认为,男女不平等社会机制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对“家庭暴力都受制于一种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机制”题目的认识上,50.2%的人认识到家庭暴力具有社会机制方面的主因,30.8%的人不认为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机制影响家庭暴力发生。

家庭暴力干预路径呈现出多样化,排在第一的是居委会或村委会,比重达到54.5%;警方、娘家人、妇联组织分别排在了第二、第三、第四。在干预家庭暴力时注意不要责备受害人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有60.4%的人表达非常同意或比较同意这一观点,只有26.6%的人表达他们不同意或比较不同意这种观点,13%的人表示不清楚这个问题的观点。受暴妇女能够得到的救助方式主要以“制止、劝解、调解矛盾”居多,43.7%的人认为受暴妇女会得到这种救助方式,31.8%的人认为受暴妇女能够得到妇联、法律援助机构的的支持和救助,24.5%认为受暴妇女可以得到、警方、法官和律师的帮助和支持。受暴妇女需要的救助类型以家人和朋友劝解、制止为主,比例达到37.8%,以运用法律惩治家庭暴力为次要的救助方法,比例达到33.6%。

3.基层社会治理反家暴法治效果

关于反家暴法干预家庭暴力效果,总体上认为效果显著的占45.9%,24.3%人认为效果不清楚,9.8%的人认为效果还不够显著。关于反家暴法的宣传是否影响到你在生活中对家庭暴力现象的关注,有38.9%的人表示关注得非常多、比较多,30.8%的人表示不清楚,30.3%的人表示关注很少。对反家暴法颁布实施影响到自己反思家庭成员中的互动模式的问题,46.5%的人表示会有比较大的影响,31.8%的人表示不清楚,21.7%的人表示没有影响。反家暴法颁布后,运用合法措施保护自己权益的人增加,62.1%的人认为会选择告诫书制度保护自己,63.3%的人选择使用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自己。关于反家暴法颁布实施后社区家庭暴力现象的变化,57.3%的人表示社区家庭暴力现象比以前少很多,36.8%的人表示不清楚,5.9%的人认为比以前多了。社区开展实施反家暴政府购买服务提升了社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87.0%的人认为反家暴宣传活动增加了社区个体的自我保护意识、传播了反对家庭暴力的理念,13%的人认为对于社区软实力建设、完善法治、凝聚社区团结有很多帮助。

三、共建共享视域下基层社会治理家庭暴力现代化内在逻辑分析

(一)基层社会治理家庭暴力的社会公众关系由“传统私人关系”向“现代陌生人关系”架构转化,社会公众从公共服务治理品质系统认知家庭暴力现象

在传统中国基层社会,基层社会治理的结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私人性联结关系,即依托于熟人社会,通过个体间私人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构建。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家庭暴力现象,过去主要依赖于私人间的社会关系联结进行协调解决,很少进入社会治理的公共空间进行处置。改革开放以来,社区社会公众已经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家庭暴力的主体参与者。社会流动性加大,城镇化加快,家庭暴力干预治理也逐步从私人性联结转化到基层社会治理公共关注的主题内容,社区的陌生人联结干预家庭暴力的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凸显出来。据此次调研问卷的分析,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各种因素综合而成的消极产物,得以绵延几千年,存在施暴者、受暴者和社会的交互作用,它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包括家庭环境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影响。我国1995年在联合国妇女大会《北京宣言》中提出家庭暴力概念,2001年修订《婚姻法》第一次把家庭暴力引入法律。该法明确引入了家庭暴力概念,制定了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法律条款,使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成为现实,家庭暴力成为了离婚的法定理由,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损害求偿权。2015年我国《反家暴法》颁布实施,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政府责任的承担有了明确的落实,反映了政府对于防治家庭暴力的决心和信心。

防治家庭暴力法治化建设的现实路径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现象的理解开始脱离传统习惯层面,不再单纯地把家庭暴力认为是家务事,能够从社会层面、法律层面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多种因素影响而形成,并不是受暴妇女自身的问题,并试图了解其救助渠道和解决途径。这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面对日益增多的家庭暴力现象,在国家相继颁布出台相关法律的情形下,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暴力干预的积极态度,成为法律支持的反家庭暴力的重要社会基础,为进一步推动系统化反对家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基层社会公众协同治理关注家庭暴力法治化要求提高。

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注重社会治理创新立足于受惠于民的特点,充分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间联合互动,实现协同治理。通过“共同创建”“共同享有”,增进社会公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次调查问卷有一部分是关注基层社会治理防治家庭暴力的法治实施后的效果调查。从反家暴法法治宣传的效果、反家暴法实施对当事人自身影响、反家暴法实施对社区家庭暴力现象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总体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基层社会治理反家暴法实施,总体上对家庭暴力干预社会多元参与主体有比较显著的法律效果。无论是社会公众关注家庭暴力现象,还是家庭暴力现象本身受到法律的制约,让当事人通过法律了解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法律救助渠道如告诫令制度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增加了当事人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理念和能力。

改革开放后,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从一元主导到多元互动,其中变化的是主体间的互动方式,不变的是党和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地位。本次调查问卷的一部分关注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途径和渠道,让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能够清楚了解自己身处于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系统的社会支持中,自己并不孤单;帮助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提升识别家庭暴力现象和寻求法律救助的能力和理念,并对家庭矛盾和家庭暴力进行了界限的区分和差异的比较。可以说,伴随着国家关于家庭暴力干预的法律、法规的完善,社会公众对于用法律来保障和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理念在进步。因此,基层社会治理家庭暴力现代化内在逻辑建立在社会多元互动主体纳入到社会治理结构中,是一种合作式而非对抗式的结构关系,能更好地提升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暴力干预的公共服务品质的要求。

(三)社会公众主动积极学习健康家庭关系建设技能倾向突出

在基层社会治理家庭暴力过程中,是在政府主动承担法治建设改革主导下进行的,其内在逻辑是政府加强了对家庭暴力防治的法治化要求,以更为规范性的法治渠道建构基层社会治理家庭暴力的柔性网络,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学习家庭暴力防治的理念、行为。基于这种背景,笔者认为,基层社会家庭暴力防治能力体系和能力建设离不开社会公众多元学习健康家庭关系技能的提升。从问卷调查和访谈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往往起始于家庭婚姻矛盾纠纷,由于家庭关系不和睦,家庭沟通方式不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模式不恰当,导致由家庭矛盾纠纷日积月累发展演化为家庭暴力,甚至成为极端的刑事案件。因此,家庭暴力是关系人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的人权问题,应该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家庭暴力干预经验在预防阶段进行健康家庭关系建设技能训练培训。

本次调查问卷对家庭暴力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也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的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原因注重其社会成因的部分,认为长期传统的负面刻板性别文化成为影响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因素;认为发生家庭暴力不是受暴者的过错,不应该指责和抱怨受暴妇女,她们更需要鼓励和安慰。因此,在反家暴法实施过程中,给予社会公众正确的调整家庭关系的理念和技能是当前反对家庭暴力中的当务之急。

四、共建共享视域下基层社区社会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实现路径

改革开放后,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单元发生了极大的转变,转向了以社区的社会公众为主体的社区制度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多元主体间互动机制构建促进家庭暴力防治公共服务品质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有助于中国特色治理家庭暴力模式形成。根据本次调查社会公众的家庭暴力干预态度,结合南京市连续几年的家庭暴力接访记录(2012年以来,市妇联家庭暴力类案件接访量逐年递增,2015年140 件,2016年184 件,增长31.5%,其中94.4%的受害人为成年女性,年龄集中在26-45 岁间),笔者认为,共建共享视域下基层社会治理反家暴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会取得比较好的工作效果。

(一)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的基层社区常态化调解机制法治化

诉调对接机制和公调对接机制为建立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良好的渠道。南京市自2016年以来,由公安局和司法局进一步推进公调对接机制,使之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机制。目前南京市146 个派出所已全部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派驻专职调解员342 名,初步形成了“专业性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化方法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调解模式。2016年以来,全市通过公调对接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745 件,同比增加50%以上,调处纠纷占纠纷类警情受理总数的16%,调处成功8483 件,调处率达97%。建立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妇联组织在基层社区反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机制建设发挥着独特作用。妇联是处理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部门,纵向组织很健全,每个基层社区都有妇联组织和工作人员。由于大部分受暴者是妇女,因此她们受暴后求助的第一个机构往往是基层妇联组织,在妇联调解无果情况下,才会寻求警察或法院等机构进行处置。因此,妇联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反对家庭暴力的优势,借鉴法院的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的模式,构建妇联维权工作机制,解决家庭暴力干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是妇女问题,也不仅是家庭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要充分发挥妇联和公检法机关在反家暴工作中的独特作用,在基层社区搭建多机构的由妇联、公安、司法等机构共同介入的机制,做好前期的预防家庭暴力的排查和疏导工作机构,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网络。

(二)维权工作人员社会性别及反家庭暴力专业技能教育与培训实务化

所谓社会性别意识,泛指社会对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常常在社会制度(如文化、资源分配、经济体制等)以及社会化过程中得到传递和巩固。从社会性别视角看涉及反家暴相关法律,不难发现立法、执法过程中都缺失社会性别意识的顶层设计,导致执法过程中很难达到维护权益的法律效果。因此,对公权力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人员进行社会性别及反对家庭暴力专业技能培训及教育,可以进一步提升其对家庭暴力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的认识,加强家庭暴力案件干预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三)全社会落实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的宣传日常化

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了家庭暴力知识,让广大的老百姓深刻理解家庭暴力现象,可以消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家庭暴力的刻板印象,减少家庭暴力的各种理解误区,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的责任感的自觉落实。在基层社区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中,可以通过建设幸福家庭课堂的固定的宣传阵地,让社区居民就近就可以学习到反对家庭暴力的知识和技能,推动健康家庭关系发展和建设。

猜你喜欢
社会公众家暴基层
基层为何总是栽同样的跟头?
要勇于向家暴说不
基层在线
基层治理如何避免“空转”
努力给社会公众求证事情的真相——以金华晚报《求证》栏目为例
社会公众二孩生育影响因素研究综述:2003—2015
社会公众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角色定位
走基层
并非受伤才定为家暴
反家暴立法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