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农贸市场活禽及生鲜禽产品经营管理的探讨

2018-02-14 05:41李兰琼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18年2期
关键词:活禽分销台账

李兰琼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红河 661199)

为全面规范农贸市场活禽及生鲜禽产品经营秩序,强化落实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 农贸市场主办(经营)者职责

1.1 严格市场准入(管理)条件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上市、经营”的规定,对进入市场经营的活禽及生鲜禽产品严格实施“查证验物”。对无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产品B)或者“证物不符”或者“检疫合格证明”无效(过期)的,一律禁止入市和经营(包括宰杀)。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2 建立查证登记台账对准予入市经营的活禽及生鲜禽产品,如实记录货主姓名、检疫证明编号、货品名称、数量、来源(产地)等内容。记录台账资料保存期限2年;检疫证明保存期限6个月。

1.3 督促指导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实施溯源管理购入台账主要记录货品名称、数量、来源(产地)、检疫证明编号等内容,并将“检疫证明”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销售台账主要记录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购货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等内容。台账资料保存期限2年;检疫证明保存期限6个月。

1.4 督促经营户做好“卫生消毒制度”落实即督促经营户于每日收市后,对活禽经营(存放)、宰杀场所及笼具、加工器具等进行卫生清扫、冲洗;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消毒;每月休市5~7d(应与周边市场协调进行轮休)。同时,适时对经营加工废弃物及物理性致死禽只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2 活禽及生鲜禽产品经营者职责

2.1 持证经营凡进入农贸市场经营的活禽及生鲜禽产品,入市时,经营者必须主动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出示与入市活禽或生鲜禽产品相关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经查验登记后,方可入市经营。〔“无证”或“证物不符”或“证明无效”者不准入市〕。

2.2 检疫申报: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经营户在本市辖区内的家禽规模养殖场(户)或者乡镇集贸市场收购的活禽,应当向生产地或购买地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和进入农贸市场经营。(附“蒙自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名录)。

向专业贩运户或者批发商批发分销活禽或生鲜禽产品的,应当向贩运户或者批发商索取该批活禽或生鲜禽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也可,但须由其注明分销数量,并签名认可)。

2.3 建立购销台账,实行溯源管理购货台账主要记录进货时间、货品名称、数量、来源(产地)、检疫证明编号等内容;销货台账主要记录销售时间、货品名称、数量、或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内容。

2.4 落实卫生消毒制度即按照“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的规定,切实做好活禽经营、宰杀场所、笼具及加工器具的卫生清扫(洗)和消毒,并每月进行5~7d的停业休市。同时,主动配合市场管理方做好经营、加工废弃物及物理性致死禽只的集中收集与无害化处理。

3 活禽及生鲜禽产品贩运、批发商职责

3.1 严格遵守“跨省调运”规定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2516号公告“实施调运检测出证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跨省调运活禽到我市经营的,货主在持有调出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外,还必须附具调出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H7N9”禽流感病原学或“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省境内(含本市区域)调入的,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即可。

3.2 合理办理“分销换证手续批量调购活禽或生鲜禽产品的本市分销,而无法向分销户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的,批发商可将该批活禽或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给分销户,但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分销数量并签名认可;若分销到外县市的,货主须在到达我市的当日向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凭该批活禽或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申请办理“分销换证”手续。

3.3 建立购销台账购入台账主要记录购入时间、货品名称、数量、来源(产地)、检疫证明编号等内容;销售台账主要记录销售时间、货品名称、数量、购买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等内容。

3.4 落实卫生消毒制度

(1)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卸后”消毒,即装货前、卸货后,对运载车辆着卫生清扫、冲洗和喷雾消毒;(2)于每次经营活动结束后,及时对经营场所的用具、用品进行清扫(洗)和喷雾消毒;(3)对经营过程中的垃圾、粪污、废弃物及物理性致死的禽只进行集中收集和害化处理;(4)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加工、经营病死禽只及其产品;(5)经营市场内的病、死禽只,严格按照“四不准、一处理”

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 发现疫情及时处理

市场内经营的禽只出现批量死亡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场管理者必须立即关闭市场,停止活禽经营,控制活禽及其产品流动,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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