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认识论的困境与出路
——从皮尔士探究理论的观点看

2018-02-20 11:14
学术交流 2018年9期
关键词:认识论规范性信念

潘 磊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武汉 430072)

传统认识论的研究以信念为基础,对信念的评价占据基础地位。其核心议题之一是要解决信念的合理性问题。根据经典的回答,只有当某一信念得到辩护时,它才是合理的。由于认知辩护是一个规范概念,由其主导的传统认识论研究也就构成了一个公认的规范领域。但什么样的信念才能算作得到辩护的信念呢?在回答此问题时,我们似乎不得不求助于其他的规范性的概念。这样一来,传统认识论的研究显得概念贫瘠、基础薄弱。自然化的认识论指出了传统认识论在这方面的困难,并对其作了根本改造,但它无法从根本上回答认知规范性的来源和知识的价值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本文试图利用美国哲学家皮尔士(Peirce)所提出的探究理论,来探索传统认识论的可能发展方向。

一、传统认识论的特征及主要问题

(一)传统认识论研究的主要特征

1.学科性质的伦理化。认识论与伦理学一样,旨在研究我们的评价实践。在这种意义上,认识论包含一种重要的规范维度。如果说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行动为主导的规范性学科,伦理学家更关心特定的行动是否正当,那么,认识论则是以信念为主导的规范领域,认识论的学者更关心特定的信念是否合理,即它是否得到辩护、能否转化为知识。认识论的学者通常会有意或无意地使用伦理学家惯用的关于行动的评价模式,来对信念进行评价。例如:根据义务论的评价模式,认识主体S的信念p是得到辩护的(justified)信念,当且仅当S出于认知上的义务而相信p;根据后果主义的评价模式,认识主体S的信念p是得到辩护的信念,当且仅当S相信p可以实现好的认知后果。这两种评价模式分别指向信念的两种不同的认知性质:(1)它是得到辩护的,或者能够转化为知识;(2)它是可靠地形成的。依据前者,S之所以应当持有得到辩护的信念,是因为某种义务论的要求;依据后者,S之所以应当持有可靠形成的信念,是因为信念形成过程的可靠性可以实现“真”的最大化。从结构上看,义务论的评价模式主导着内在主义的研究,后果主义的评价模式主导着外在主义的研究。

毫无疑问,伦理学是规范学科的典范。而在谈及认识论的学科性质时,我们通常会拿它和伦理学相类比,认为认识论和伦理学一样,也属于规范性学科。遍布在大量认识论文献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认知责任、认知义务、认知上的善、责备、赞扬等,都能在经典的伦理学文献中找到对应物。

除了这种显见的证据之外,规范认识论在根本上同样是在回答一个“信念伦理学”(ethics of belief)的问题,即我们应当持有什么样的信念。认识论的工作很大程度上都是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当然,该问题归根结底与我们关于合理性的看法紧密相关。而“合理性”本身就包含实践合理性、认知合理性两个层面,前者涉及对行动的评价,后者涉及对信念的评价。无论是就我们的实践行为还是就我们的智识行为而言,合理性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行为主体是否遵循特定的行为规范。当然,就认识论的研究旨趣而言,学者们更关心是什么使得一种规范成为认知规范。最典型的回答是:一种规范要成为认知规范,必须具有导真性(truth-conducive)。也就是说,我们按照某种认知规范形成特定的信念并进而持有该信念,是因为这种规范在根本上有助于我们实现“求真避错”这个基本的认知目标。

在转入下一部分讨论前,有必要指出:也许有人担忧,将认识论“伦理化”会动摇整个认识论事业的根基。这种担忧多半源于对“认识论自然化”的一种忌惮心态。自从蒯因公然宣称“认识论应该成为心理学的一章”并提出“自然化认识论”的纲领,传统认识论赖以存在的根基(即认知规范性是初始的、不可还原的,具有独立的本体论地位)就已受到动摇。因此,一提到“认识论××化”,有人就难免有一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态。但是,当我使用“认识论的伦理化”这个术语时,并非像“认识论的自然化”那样意味着一场研究范式发生根本变革的特殊的“认识论革命”;相反,我只是想借助伦理学的评价模式和认识论的评价模式之间的类比,来说明认识论本身的性质。而关于认识论本身是否建构在伦理学的基础之上,我的立场是中立的,它并不影响我借助伦理学的评价模式来刻画认识论的规范性。事实上,我只想指出一个事实,即认识论的学者一直在利用伦理学家惯用的关于行动的评价性术语来对信念进行评价,并且这种做法贯穿在整个认识论的传统之中。

2.研究对象的单一化。上文指出,认识论旨在研究我们的评价实践。根据正统的观点,规范认识论的评价对象是单个的信念。因此,认识论的规范性在根本上体现于对信念认知地位的评价上。在这种意义上,当代认识论以信念为主导。也就是说,对信念的认知属性(epistemic property)的分析在概念上是优先的、不可还原的,一种认知状态能否算得上“知识”,必须根据这种分析而加以说明。正如弗思(Firth)所言:“知识论的终极任务是回答‘什么是知识’这个问题。但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回答‘在什么条件下,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这个问题。”[1]

以信念为主导的分析背后有个深切的预期,即信念是指向“真”的。尽管认识论学者并不关心信念的形而上学问题,但按他们的一般看法,信念作为一种命题态度,其对象是命题。因而,他们着力分析“认识主体S在特定场合持有的信念p是否具有某种认知性质”时,实质上是想借助这种分析来实现对世界命题结构的把握。其结果就是:通过对信念认知地位的分析,获得关于世界的命题知识。

由于当代认识论的研究重心集中在对单个信念的认知分析上,所以我认为,在这种意义上,它的研究对象是单一的。即使是关于认知辩护的融贯理论,也是通过单个信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或相互说明关系来刻画世界的命题结构。

3.研究方法的浪漫化。规范认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a.我们应当持有什么样的信念?现在,我们要追问:b.我们如何研究“我们应当持有什么样的信念”这个问题?如果对a的回答是“我们应当持有得到辩护的或可靠形成的信念”,那么一个附带的问题就是:c.我们为何如此在乎按此方式所持有的信念?在我看来,无论是对问题b还是c的解答,当代认识论在方法上均具有明显的浪漫化倾向:

结合问题a来说,问题b实质上相当于我们到底应当如何思考认知规范性。再结合对a的回答,b最终落实为我们应当如何思考某种认知状态的本质。具体地说,就是我们应当如何思考“知识”(作为一种认知状态)的本质。主流认识论的惯用之术就是直觉加反思:提出一些包含日常“知识主张”的假设性事例,通过对“知道”一词用法的反思,直觉上就可以判定相应的事例能否构成真正的“知识”范例。经典的盖梯尔式的反例多半是借助我们的这种直觉而起作用的;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间的持久争论,实质上就是我们关于认知辩护(或知识)的不同直觉之间的冲突。所以,诉诸直觉,借助反思,我们原则上就可为“知识”提供一种描述性的定义。从根本上说,我并不反对直觉可作为证据起作用。事实上,不光在认识论领域,甚至在整个哲学领域,直觉都扮演着重要角色。问题是,这种略带浪漫色彩的分析方式,在处理一些重要的认识论纷争(例如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争)时往往力不从心。最糟糕的是,如果我们关于辩护(或知识)的直觉在根本上是冲突的,那么这些争论也就成了无趣的语词之争。因此,如果我们严肃地对待这些重要的争论,就需要转变我们的分析风格。

接下来看问题c。对它的回答无外乎是因为我们更在乎我们的信念是否为真;更一般地说,我们之所以在乎按此方式所持有的信念,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将相应的信念转化为知识,而知识是有价值的。那么,我们如何说明知识的价值呢?主流做法就是概念分析。根据一种看法,知识的价值体现为辩护的内在价值,因为“一个信念得到辩护”本身就是一件好事。辩护的价值在概念上蕴含知识的价值。而据另外一种看法,知识的价值体现为真信念的工具价值。同样,“信念形成过程的可靠性”在概念上蕴含知识的价值。无论哪种看法,似乎都认为知识的价值存在于信念和真之间的连接中。只要我们能从概念上准确刻画这种连接(“辩护连接”和“可靠连接”),我们自然也就可以说明知识的价值。这种想法仍带有强烈的浪漫色彩,将一种常识性的关于“真”的观念设定为一个理想目标,形形色色的信念携带着“辩护”或“可靠形成”之身份许可,威风凛凛地奔赴这一目标,奔赴知识的王国。

(二)传统认识论面临的主要问题

1.概念贫瘠。如前文所述,传统认识论是以信念为主导的规范性领域,其规范性由认知辩护这个概念所塑造。但是,什么是认知辩护?或者说,一个信念是“得到了辩护”的信念,这是什么意思?当然,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等义的术语,例如合理、根基牢靠(well-founded)、有根据(warranted),来说明这个概念。但是,这些术语本身也需要说明,而对它们的说明并不比对“认知辩护”这个概念的说明更轻松。所以,借助这些术语来说明认知辩护,似乎并没有说出更多的东西。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认为,“认知辩护”在概念上是贫瘠的,缺少实质内容。除了说它是一个规范概念,我们似乎无可多说。安斯科姆(Anscombe)曾论证说:当代道德论著的基本概念正当、错误、责任、道德义务等,均缺乏内容;相反,像正义、正派、勇敢这样的概念则是丰富的。[2]威廉斯(Williams)同样区分了两类道德概念:一类是“空洞的”;另一类则是“厚实的”,包括勇敢、背叛、残忍和感恩戴德。[3]更重要的是,根据威廉斯的说法,厚实的伦理概念既具有规范性又具有描述性。上述区分同样可以运用到认识论领域。考虑一些常见的认知不当行为,例如某个人出于偏见、草率的推理或一厢情愿的想法等而相信一个命题,通常情况下,我们(除非一些专业的认识论学者)并不会说这个人的信念是未得到辩护的信念。相反,我们往往直接对他本人作出评价,比如会说他顽固不化、粗心大意、反应迟钝、缺乏洞见,等等。说他的信念未得到辩护,除了对该信念的认知地位作出否定评价外,似乎并不能传递更多信息。相反,后面这些评价不仅表明其信念未享有相应的认知地位,同时也揭示出他作出不当行为的方式。要点在于:仅仅借助“认知辩护”这样的贫瘠概念,似乎并不能准确地刻画我们的认知处境。

2.视野狭隘。由概念的贫瘠所带来的另外一个发展桎梏,就是当代认识论缺乏更广阔的视野和必要的认知整合。具体地说:一方面,由于当代认识论主要关注信念的认知地位,所以学者们在对信念进行评价时,往往只考虑认知的证据或理由,而忽视了一些重要的实践理由。海尔(Heil)认为,我们可以从多个维度对信念进行评价,这些维度既包括认知维度,也包括实践维度。[4]主流证据主义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忽视了人们赖以评价信念的实践理由。另一方面,在说明一个信念能否转化为知识时,认识论学者的眼光局限于信念和真之间的必要连接。在他们看来,对这种连接的说明足以揭示知识的价值,足以刻画人类认知处境的本质。可是,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忽略了认识主体和真之间的必要连接。事实上,当我们刻画人类的认知状态时,不仅要考虑相关的信念是否具有相应的认知地位,同时也要考虑与认识主体自身相关的一些重要因素,这不仅包括他个人的内在品性,而且还包括一些社会化的因素。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认识主体能否按照恰当的方式而相信一个命题为真。

3.基础薄弱。严格区分“理由的逻辑空间”和“原因的描述空间”,并坚持认为前者构成一个自足的规范领域、在本体论上享有独特地位,这是当代规范认识论的基础。这种区分确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认识论的规范地位。然而,一方面由于手头资源有限(概念贫瘠),另一方面由于眼光所限,传统认识论学者似乎并不能完备地说明规范性的来源,也无法准确刻画两个“空间”之间的关联。无端设定一个在本体论上具有初始性的规范领域,反而显得有些冗余,也给我们带来很多误导。说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信念,并不意味着享有这种地位的信念会由于我们的说法而自动构成一个本体论上的规范领域。我们当然可以用华丽的辞藻述说这个世界,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本身就是华丽的。所以,仅凭两个“空间”的区分来建构规范认识论的基础,显得并不那么牢靠。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认识论是不可能的”或者世界上压根儿就没有一种状态被我们叫作“S知道p”。我们当然希望保留认识论的规范地位,但我们需要一个更坚固的基础来支撑认识论研究。自然化的认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选择。然而下文表明,它不过就是一种可能而已,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远远超出其预期。

二、传统认识论的一种出路:自然化的认识论

作为一种潮流,认识论中的“自然化运动”备受推崇,外在主义的时兴便是明证。外在主义既可以是关于认知辩护的理论,也可以是关于知识的理论。如果是前者,那么信念的认知属性就依随于其描述属性,对信念认知地位的评价可以依据信念的形成过程加以说明。例如,根据过程可靠主义(process reliabilism),一个信念,当且仅当它由一个可靠的认知过程形成时,它是得到辩护的。[5]如果是后者,又可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知识理论。根据一种极端版本的外在主义理论,“认知辩护”是一个索然无趣的概念,根本不应该成为认识论研究的条目。因此,由这个概念所主导的规范领域在世界上毫无容身之地,知识作为一种认知状态原则上可还原为由自然科学加以研究的自然状态或进程。根据一种温和版本的外在主义理论,我们可以部分地保留知识的规范要求,但需要为“认知辩护”这个规范概念提供一种实质的说明。结合外在主义关于认知辩护的说明,知识也就相当于可靠地形成的真信念。

这种关于知识的看法同样具有语义学基础。自然主义知识理论通常把“知识”看作一个自然类。作为一个自然类词项,“知识”是按某种外在主义语义学(比如“直接指称理论”)要求的方式来进行指称的。[6]所以,认识论学者关于知识的哲学研究,必须在关于自然类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7]

将知识进行“自然化”处理的具体做法,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相反,我更关心自然主义的知识理论总体上能否成功。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本文将重点考察温和版本的外在主义理论;作为其典范,过程可靠主义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考察重点集中于以下两个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d.过程可靠主义能否成功地说明认知规范性的来源?e.过程可靠主义能否成功地说明知识的内在价值?

先看问题d。戈德曼(Goldman)曾敦促认识论的学者在从事自身的理论化活动时更多地关注经验性的研究,尤其是心理学研究。“认识论(研究)应当是多学科共同的事务,并不属于纯粹的、先验哲学的领地。”[8]1但他同时承认,在说明认知规范性的来源时,经验性考量爱莫能助。这样一来,其论证负担就在于如何成功地说明认知规范性的来源。戈德曼对此采取一种分而治之的策略,即在认识论的基础层面保有一种重要的先天成分,而这正是认知规范性赖以生长的土壤。依其之见,在这种基础层面上,我们可对各种认识论术语的意义进行独立研究,依靠我们的直觉,检验已提出的各种分析,试图捕捉我们关于知识或辩护的日常概念。所以他说:“我认为,‘辩护’(就其认识论上的用法而言)这个术语的意义是由我们关于这个世界所预设的一些东西来确立的,不管我们的预设是否正确。”[8]108

戈德曼旨在表明:在这种基础层面上,我们关于认识论概念的意义研究独立于世界的实际面貌,因为我们关于辩护(或知识)的日常概念“是依照我们关于世界的假定而建构起来的”[8]107。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只是在试图发现这种概念到底是什么,而不是探明它是否充分、精确。所以,借助直觉的概念分析并不需要与我们周遭世界相关的经验信息。不过,戈德曼并不认为这就是认识论的全部工作。事实上,他一直在强调心理学对认识论计划的重要贡献。尽管如此,他依然认为,在这种基础层面上,认识论的术语是评价性的:“认识论是评价性的、规范的、批判性的学科。……一个判断是评价性的或规范性的,意思是它断言某个东西是好的或坏的、正当或错误的、恰当或不当的,等等。”[8]20

有了上述考量,再结合戈德曼关于认知辩护的看法,即一个信念当且仅当它是由一个导向真理的可靠的认知过程所形成时才是得到辩护的,我们大体上就能弄清楚他的真实想法。假设有人质问戈德曼:“根据你所理解的方式,得到辩护的信念到底(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好在哪里?”那么他最可能的回答是:“得到辩护”本身就是一件好事;这本来就是“辩护”这个术语的意义。与之类似,说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信念,就是说它是一个可靠认知过程的产品,这同样是“辩护”这个术语本身的意义。所以,一个认知过程具有导真性之所以是好事,纯粹是因为“辩护”这个术语本身的意义。这样看来,概念分析同时完成了两件事情,即一方面说明了得到辩护的那类信念是好的、正当的或恰当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识别这类信念的经验条件。因此,认知规范性最终来源于语义上的考量。

尽管都是借助概念分析来说明认知规范性,但较传统说明而言,戈德曼所倡导的说明无疑是个巨大进步,因为它不仅保留了认识论的规范地位,还指出了认知规范产生规范效力的操作条件。在这方面,我们似乎不得不承认,戈德曼关于认知辩护(以及相应的认知规范性)的说明更为丰满。

可是,语义分析真能说明认知规范的规范效力吗?斯蒂克(Stich)对此持有不同意见。[9][注]另外,基于斯蒂克的分析,科恩布利思(Kornblith)也对戈德曼的说明提出了批评;不过,他并不同意斯蒂克关于认知规范性的实用主义说明。详细讨论可参见文后参考文献[7]。在他看来,即使戈德曼为我们的认识论术语提供了恰当的概念分析,这一事实也不具有任何规范效力。假设有另外一种文化,其认识论的术语体现的是一套跟我们的标准不同的标准,并且,在这种文化传统中,满足跟我们所提出的条件不同的条件(例如,并不是由具有导真性的认知过程所产生)的信念为人们所认可,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只接受满足我们所提出的条件的信念,而不接受那些满足这种文化所设定的条件的信念?斯蒂克论证的要害在于:一个信念为真,或者产生该信念的认知过程具有导真性,这一点并不能说明它就是值得拥有的。因此,对于问题d,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

再来看问题e。我们为什么如此在乎自己是否拥有知识?因为知识是有价值的,而且它并不只是体现为真信念的价值,“知识要比真信念多出一点东西”。这就是所谓的知识的“价值问题”。在当今认识论领域,学者们对过程可靠主义的批评大都是说它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代表性的论证如下[注]因篇幅所限,这里忽略了很多细节,有兴趣者可参阅:Zagzebski Linda Trinkaus. Virtues of the Mind[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特别是其第三部分的讨论):尽管真信念是有(工具)价值的,尽管一个可靠的认知过程也是有价值的,但是,一个真信念是由一个可靠的认知过程产生的,这一事实并未给该信念赋予更多的价值。这一点其实不难理解,因为根据过程可靠主义,认知过程的可靠性本身就是根据“真”来定义的,所以,信念和真之间的可靠连接并不能说明知识的内在价值,它至多能够说明知识的工具价值。但是,如果知识仅仅具有工具价值,那么它显然与“真信念”并无两样。事实上,认识论传统的一个共识是:知识并不是单纯的真信念。所以,过程可靠主义并不能成功地解决知识的“价值问题”。这就是说,我们对问题e的回答也是否定的。

三、传统认识论的另一种出路:作为探究理论的认识论

将知识的价值锁定在信念和真之间的可靠连接中,并通过概念分析来说明认知规范性的来源,这并不是一套成功的方案。在这种背景下,另外一套方案应运而生。根据该方案,我们应该在认识主体和真之间的连接中寻找认知规范性的来源,并说明知识的内在价值。认识论应该从对信念的评价转向对人的评价。具体地说,认识论的研究应当更关注主体是否出于一些智识德性而相信一个命题为真。信念的认知地位以及相应的知识状态必须根据智识德性的概念而加以说明。因此,对主体的评价在概念上优先于对信念的评价。这种理论通常被冠以“德性知识论”名头。

公平地说,当今认识论之天下,德性论者执牛耳。各方人士皆以亚里士多德为靠山,将亚氏关于“德性”的论述视为支持自身观点的理论资源。不过,尽管“本是同根生”,其理论内部却派系林立,纷争不断。根据德性可靠主义(virtue reliabilism),所谓“智识德性”,指的就是认识主体可靠的认知官能或能力,例如视觉、记忆或推理等。而根据德性责任论(virtue responsibilism),“智识德性”指的是认识主体内在的、持久的品性或倾向,例如智识上的勇敢、执着、开明等,它们是长期习得的结果,因而认识主体是负责任地拥有这些品性或倾向的。

德性认识论者认为他们可以一揽子地解决认识论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盖梯尔问题、认识运气(epistemic luck)问题、怀疑论问题以及知识的价值问题。姑且不论他们能否成功地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关心的是他们能否提供一套关于知识的统一说明。如有人认为,德性可靠主义更适合用来说明“低级别”的知识(比如知觉知识),而德性责任论更适合用来说明“高级别”的知识(比如推理知识)。[10][注]关于这两类知识的区分,参见:Zagzebski Linda Trinkaus. Virtues of the Mind[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273-282.所以,尽管双方都有各自的优势,但它们似乎都不能为知识提供一种统一的说明。

尽管如此,我在很大程度上是同情德性认识论学者的做法的。至少,较之传统认识论,承认认识主体以及相应的智识德性的概念优先性,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为了开拓认识论研究的更广阔的视野,我们或许(在亚里士多德提供的资源之外)有别的资源可用。幸运的是,皮尔士提出的“探究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所需的资源。根据该理论,认知实践以及对它的相应评价在认识论研究中占据基础地位,无论是对信念的评价还是对主体的评价都必须基于特定的认知实践而加以说明,认知实践是一种特殊的“解决问题”的活动,它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但并非唯一地指向“真”。也就是说,它并不要求主体以单个信念的方式实现对世界的命题性把握,而是通过某种认知整合(在皮尔士那里体现为研究者共同体所达成的“交流共识”)实现对世界的一种系统性的合理重构。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活动,认知实践本身就是一种受认知规范制约的活动,认知规范性扎根在认知实践中。

有人会质疑,既然认知实践的目标并不唯一地指向“真”,如何说明对我们的认知实践进行指导和调节的规范是认知上的规范?更一般地说,实践考量的涉入会不会偏离规范认识论研究的轨道?下面讨论皮尔士的探究理论及其对当代认识论研究的重要贡献,这样做的同时也就回答了上述质疑。

第一,皮尔士对认识论的定位。皮尔士说:“哲学有三大分支。第一大分支是现象学……第二大分支是规范科学,研究现象与目的(也即真理、正当和美)之间的关系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法则。第三分支是形而上学”[11]。针对不同的目的,规范科学又可细分为逻辑、伦理学和美学。皮尔士所说的“逻辑”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科学哲学,包括认识论和哲学逻辑。这样看来,根据皮尔士的看法,认识论属于规范科学,其研究受制于一些普遍必然的法则,并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皮尔士本人将这种具有明确目标导向的研究称为“探究”,其实质就是从怀疑到信念的一种拼搏。“怀疑的侵扰引起一种拼搏,(我们)努力进入信念状态。我将这种拼搏称为探究(inquiry)”[12]114。皮尔士之所以提出“探究”理论,实质上是为了刻画我们认知实践的本质: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人类通过感官和周遭坏境打交道,渴求与实在的认知接触。为此,我们需要努力克服外部环境施加给我们的“问题情境”,即一种令人不安和不满足的怀疑状态,我们力求使自己摆脱这种状态而进入信念状态。但是,“为了消除怀疑,我们必须找到一种方法,借助这种方法,信念之获得并不取决于任何人为的东西,而是取决于某种外在的永恒之物”[12]120。所以,在皮尔士那里,人类的认知实践是活生生的“解决问题”的探究活动,而非关于知识(或辩护)的先天研究。在这种意义上,认识论的研究应该更关心我们的探究活动(认知实践)能否成功,以及为实现这种成功所应该遵循的方法论准则。

第二,“真”在认识论中的地位。如前所述,作为更一般的探究实践的一部分,认识论的研究具有明确的目标,即消除怀疑、获得信念。“探究的唯一目标就是意见的确立(即获得信念)。”[12]115但是,“有人可能会觉得,这对我们是不够的,我们寻求的并非某种意见,而是一种真的意见。但是,……这种想法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因为,一个稳固的信念一经形成,我们就完全感到满足,而不管该信念正确与否。很明显,超出我们知识之域的任何东西,都无法成为我们研究的对象,因为,凡是对心灵未造成影响的东西,都不能成为心智努力的动因”[12]115。

这段文字向我们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真理并非人类探究活动的目标。换言之,人类智识上的努力源自对稳定信念的追求,而非对“真”的追求。但按正统理解,“求真”构成了整个人类认识论事业的源源不断的动力。认识论事业之所以值得追求,根本上源自人类的求真动机。因此,“真理”本身的价值一方面说明了知识的价值,另一方面刻画了认知规范的本质特征,即具有导真性。如果探究活动的唯一目标是求得稳定的(而非真的)信念,那么我们如何在认识论研究中安顿“真理”的位置?对此问题的回答依赖于我们对皮尔士所刻画的认知实践的总体理解以及他对“真理”的独特看法。

根据皮尔士的论证,“真理”之所以不构成探究活动的目标,最重要的论据是:它“超出我们的知识之域”,“未对心灵造成影响”。如何理解?在我看来,最合理的解释是:一个信念是否为真,需要世界的配合;而世界是否与我们合作,独立于我们关于世界的知识。也就是说,一个信念的形而上学的地位独立于其认知地位。二者之间的鸿沟使得我们尽管付出巨大的认知努力,但并不总是获得相应的回报。既然我们无法在认知上决定一个信念是否为真,那么,我们所能做的就是遵循特定的方法,力求进入一种稳定的“令人满足”的心灵状态(信念状态)之中。一个信念是否值得拥有,不在于其关乎的命题是否指向“真”,是否表征某个事实,而在于它能否平息我们内心的怀疑,能否成功地应对具体的“问题情境”而引起特定的行动。“我们的信念指引我们的愿望,并塑造我们的行动。……相信这种感觉在一定程度上确切地表明,在我们的本性之中存在某种固定的习惯,它决定着我们的行动。”[12]114皮尔士并不认为信念是用以表征世界的,相反,他持有一种关于信念本质的倾向主义的说明:“信念的本质在于确立一种习惯,不同的信念是通过它们所引起的不同的行动方式而加以区分的。”[12]129

由于放弃了关于信念本质的表征主义的说明,皮尔士从根本上放弃了传统认识论孜孜以求的关于世界的命题式把握,相应地也就放弃了对“信念为真”的追求。其背后深层的想法在于:“一个信念为真”这一事实,单凭其自身并不能说明该信念就是值得拥有的。所以,人类认识论事业的价值并不能依据“真”本身的价值而加以说明。但有人可能会质疑,既然信念的功能在于指导我们的行动,那么真信念显然更有助于行动的成功,如果放弃了对“信念为真”的追求,我们如何说明特定的探究实践是成功的或者有价值的?针对这种质疑,只需指出一点:探究实践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对实在的整体把握,而不在于我们获得了多少命题知识。因此,某个信念并非由于其关乎的命题为真,才能够成功地指引我们的行动,相反,它能否成功地指引我们的行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持有什么样的目标,以及我们对实现这种目标的总体理解(例如它是否得到最大程度的融贯支持)。在此意义上,“真”本身并不具有初始的内在价值;事实上,在皮尔士那里,“真理”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派生性的。

“某一信念-习惯(belief-habit)在其早期,是模糊的、具体的、贫乏的;在无限的发展历程中,它变得愈发精确、普遍和丰富。这种发展历程就是思想。形成一个判断,并且在信念-习惯的影响下,该判断引起一个新的判断,表明信念的增加,该进程就是推理……推理进程,或者信念的自发进程,持续不断地发生在我们的心灵之中……信念部分地由先前信念所决定,部分地由新的经验所决定。……我们最终所相信的东西独立于我们迄今为止所持有的具体信念,因而具有实在的特征。因此,如果一个给定的信念-习惯具有趋于这种最终结果的倾向,那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12]201-202根据惯常的看法,皮尔士在此提出了一种“真理共识论”(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即真理等同于研究者共同体最终达成的共识。但须注意,该理论并非一种关于真理的形而上学的理论。在形而上学的立场上,皮尔士本人并不反对符合论的看法。但他并不认为关于“真”的符合论的说明在认识论研究中占据首要地位。原因在于:既然实在的结构是由思想的结构揭示出来的,那么,即便我们承认“真就是与实在相符合”,这种“符合”最终还是落实为思想内部的融贯,这种融贯既包括经验内部的协调,也包括不同信念之间的相互支持。更重要的是,对皮尔士而言,由于“实在”依赖于总体的思想,所以“与实在相符合”最终体现为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共识:“实在就是我们在拥有完备信息的理想状态下最终得以知道的东西,因此,它依赖于共同体的终极决定。……任何一个单一的思想都只能潜在地存在,(其存在)取决于共同体未来的思想。”[12]54-55

虽然“实在”依赖于共同体的总体思想,但它依然对我们的探究构成一种客观限制。这一方面体现为对探究方法的限制,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按照特定的方法获取信念;另一方面体现为,按照这种方法所获取的信念终将趋向真理。在皮尔士看来,唯有借助科学的方法,我们才能获得稳定的信念。“科学方法的基本假设是:存在一些实在之物,其特征完全独立于我们对它们的看法;这些实在之物按照固定的法则影响我们的感官,尽管我们的感觉因我们与对象的关系之不同而有所差异。不过,借助知觉法则,我们通过推理得以断定事物之本来面貌;无论何人,只要他具有充分的经验并且作出足够的推理,就都终将会得出一个真的结论。”[12]120

这表明,我们的探究实践受到特定的方法论准则的制约,而且,这种方法论准则最终导向真理,所以它能够成为指导我们的探究实践的认知规范。对皮尔士而言,“真”在认识论(探究理论)中的地位仅仅体现为来自“实在”的某种客观限制。由于“实在”本身又依赖于共同体的总体思想,所以,具有导真性的认知规范实质上是制约我们(作为共同体的一员)实践行动的社会规范之一部分。在这种意义上,认识论应该植根于社会原则之中。正如皮尔士本人所说的那样:“不愿意牺牲自己的灵魂来拯救整个世界的人,其全部的推理都是不合逻辑的。逻辑植根于社会原则之中。”[12]149

这样看来,探究实践的成功(即获取关于世界的知识)不仅需要世界的“合作”,还需要共同体成员间的合作。作为共同体的一员,任何一个认识主体都应出于求知的动机而遵循科学的方法形成信念,并在智识上保持开明,即慎重对待相反的证据、乐意聆听不同意见、意识到自己是可错的、随时准备放弃或调整自己的信念,等等。所以皮尔士说:“对所有可能情况下所发生的结果都一视同仁的人,才能够合逻辑地行动。”[12]150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作为一个研究者共同体而获得关于实在的整体理解,从而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作为一个理想极限,“真理”是共同体协同参与的探究实践的自然结果。

四、结语

本文梳理了传统认识论研究的一些主要特征,进而指出了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传统认识论的两种出路:一种是自然化的认识论,另一种便是本文要捍卫的主要立场,即认识论理应成为更为广泛的探究理论的一部分。根据这种理论,对认知实践本身的评价才是认识论研究的重心,从根本上说,认知规范是更为广泛的社会规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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