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责任伦理的内涵、特征及必然性分析

2018-02-22 05:51钟媛媛
新闻研究导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伦理责任

钟媛媛

(外交学院 基础教学部,北京 100037)

一、传媒责任伦理的内涵

“责任”一词源自拉丁文“respondo”,意思是“我作答”,意味着行为主体有能力承担其行为及后果。“责任”在伦理学领域始终是一个基础又核心的概念,在西方思想史上,很多问题的讨论似乎都离不开“责任”。德谟克利特以一种理性的快乐主义的态度将公共利益和公共善作为责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因为有自愿选择的权利,所以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是因为被迫和无知而作恶,否则都应该受到惩罚。康德将“责任”视为他全部道德哲学的核心,在他看来,责任是出于对道德法则服从的行为必要性,是善良意志的体现,一切有责任的行为因为具备善良意志,才具有道德价值。马克斯·韦伯将“责任”从真正意义上纳入了伦理学领域,他在分析康德伦理学之后,从中观职业层次出发,区分出“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的不同,并指出行动领域责任伦理的重要性。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北美和欧洲等国众多学者开始对“责任伦理”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和深入研究,相关的著作也争先出版。继韦伯之后,美国著名学者范伯格(Joel Feinberg)、特里·L .库帕(Terry Cooper)、唐纳德·肯尼迪(Donald Kennedy),英国的约翰·M.费舍尔(John Martin Fischer),法国的埃曼努尔·勒维纳(Emmanuel Levinas),以及德裔美籍的汉斯·约纳斯(Hans Jons)都从不同角度对责任伦理展开了研究,其中约纳斯是最杰出的代表。责任伦理是对世俗社会现实问题的责任思考,也是对远距离和未来责任问题的伦理追问。责任伦理之所以不仅能够在学术领域备受关注,更在社会领域广为推崇,根本之处在于它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当技术时代为人们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时,当人类面临愈发复杂的问题和困境而束手无策时,责任不仅是一个最恰如其分的原则,更体现了一种时代的精神气质与需求。

科学技术革命不仅促进了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更对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形成了巨大冲击,全球化带给人们的不仅是经济层面的求同存异,而且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伦理、人类生存和发展等精神层面的深入思考。人们普遍感受到创建一个全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对于推动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团结合作与和平共处是多么重要和紧迫。而这一全新制度的产生首先要依赖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达成一个伦理的共识,那就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世界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的问题。全球化亟须一种具有普遍责任意识的伦理文化来共同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全球伦理问题,使我们这个共生共存的环境得以持续发展。

如果给出几个关键词来形容传媒的走向,如“自由”“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责任”一定会当仁不让地成为传媒的核心概念。汉斯·约纳斯曾说:“当代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责任问题。”[1]“责任”作为始终伴随人类社会生活实践的伦理范畴,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类社会关系愈加复杂的情境下,其内涵和外延必然也会随之变化。着眼于大众传媒领域,媒介化社会所引发的种种道德问题,无一不和“责任”相关,而传统伦理学在传媒领域对责任的呼唤似乎不能有效解决大众传媒自身及由其产生的社会道德困境。无论出于对传媒道德问题的哲学反思,还是顺应现代传媒的时代要求,构建全新的传媒责任伦理体系将是保证大众传媒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传媒责任伦理是基于对媒介化时代的伦理反思,对大众传媒领域的责任问题进行理性的伦理追问。大众传媒责任伦理不仅关注所有参与大众传播活动中的道德主体在履行其角色义务时表现出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同时对传媒实践领域当下的伦理困境,以及由传媒新技术带来的不可预测的、未来的、远距离的传媒伦理问题进行责任指导。传媒责任伦理是从整体的视域来探究大众传媒与人、社会、自然以及未来之间的责任关系。

二、传媒责任伦理的特征

(一)传媒责任伦理是责权利的统一

大众传媒责任伦理不是苛责道德主体要无限度履行责任和义务而置自身权利和利益于不顾,也不是一味夸大权利的行使而忽视社会责任和公众利益的承担,更不是仅将自身利益当作唯一追逐的目标而逃脱和回避责任。大众传媒伦理倡导的是责任、权利和利益的辩证统一。

责任是大众传媒的客观必然要求,也是主观的价值需求。大众传媒及所有参与大众传播活动的道德主体在传播实践活动中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平等自由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又不是无限制的为所欲为,而是要充分考虑自身行为对他人、社会、自然甚至未来可能引发的后果,并对之负责。大众传媒只有具备足够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才能保证自身获取资讯、传递信息、舆论监督等权利。也正因为对传播权利的正确认识和有效行使,才能不断在传媒实践过程中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客观界定传媒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利益关系是最为根本和实际的关系。传媒领域的一切行为不仅蕴含着责任,更与利益直接相关,大众传媒的责任与利益也是辩证统一的。大众传媒的利益是什么?不同历史阶段对利益的界定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利益都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大众传媒的利益既包含物质利益,也有对“善”的价值追求,因此,大众传媒的利益既是经济利益,也是社会公共利益,其利益本身就蕴含着责任。18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瑟夫·布特勒认为:“如果我们理解了什么是真正的幸福,那么良心与自爱将告诉我们同样的东西。责任与利益完全一致。”[2]德谟克利特也认为公共利益和公共善是责任的基础,“力守对公家的责任,比维持生存和存在,更要珍贵得多”。[3]利益是责任的基础,而责任的履行也是实现利益的保证。

(二)传媒责任伦理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

传媒责任伦理的自律性主要因为责任是一个主体性的范畴,一切责任行为的始终都离不开行为者作为能动的主体性的存在。传媒伦理责任既包括作为社会每个成员或组织必须遵守的“底线责任”“消极义务”,也包括传媒社会角色赋予的职业领域的制度性、契约式的责任规范,同时也包括“至善”的高层次的道德责任。无论是积极的责任还是消极的义务,无论是高层次的道德追求,还是低层次的责任追究,都需要传媒主体将外在客观的他律内化、升华为自我自觉自愿的道德需要。

传媒责任伦理的他律性不同于政治、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他律手段,传媒责任伦理虽然也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的他律制度规范,但更多的是一种示范式、引导式的责任导向。而传媒责任之所以能够制度化,不仅因为其部分强制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更因为责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传媒主体自觉、自愿、理性的道德责任需要。因此,传媒责任伦理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在实践领域,他律是自律的手段,而自律则是他律的目的。

(三)传媒责任伦理是整体性与连续性的统一

传媒责任伦理是整体性与连续性的统一,主要指从时空关系的角度来理解这一问题。传媒责任伦理具有整体性,指的是传媒关注的不仅是此时此地的责任伦理问题,也要考虑由传媒技术带来的一种“远距离”的责任。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以互联网和手机等为代表的新媒体迅速普及,新媒体开放性和交互性的特点使传统媒体的生存和运作模式发生了巨大改变,数字化文字、视频及交互式传播使人们能够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信息的交流和传递。新媒体的优势拉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足不出户即可知晓天下事,网络的虚拟空间和微博排山倒海的舆论力量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空间的陌生人的交流平台。

然而也正是这种“便捷”催生了更多“远距离”的不可控的责任问题。长期以来,以行政手段进行的媒体管理和新闻舆论控制模式受到了“人人皆记者”“个个是编辑”的多元信息传递格局的冲击,在这种形势下,具备整体范围内的传媒责任伦理呼之欲出。传媒责任伦理的连续性指的是传媒不仅是对当下此时的关注,更要以一种预防性和前瞻性的视角去指导大众传播活动的每一个过程,以积极的、事先的责任意识和对未来后果的考虑来有效回避媒介风险化社会大众传播可能带来的不可控性的后果。

三、传媒责任伦理必然性分析

(一)大众传媒亟须承担责任

权利是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时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权利的形成不可能脱离社会历史条件而天然地存在,普遍的、先验的权利是根本不存在的。我们知道,大众传媒首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社会属性。大众传媒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不是天然赋予的,当然这并不能证明大众传媒的责任就具有优先性。我们所经历的一个事实是,在谈及传媒责任的时候,常常落实在口号上,实践领域中更多的是对传媒权利和自由的追逐,与此同时,传媒责任往往被“冷落”放置一边。对这一点,汉斯·昆曾指出,正是由于近代以来对人的权利的过度肯定,在提升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的同时,利己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开始大肆蔓延,人类权利被赋予过多个体化和理想化的成分,与这种权利膨胀相对应的则是对责任和义务的逐渐淡化。因此,这不仅是传媒领域的问题,也是整个人类社会共同的误区。对于大众传媒而言,究竟是争取传媒更大的自由和更多的权利,为其履行责任储备条件,还是抽象地强调责任本身就是先天内在于传媒主体自身的呢?谁更具有优先性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基于现代传媒因责任缺失而导致的道德问题的事实,基于国家、社会、受众以及传媒自身亟须一个优良的传媒生态环境的愿望,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加一个理所应当的愿望足以证明对于我们岌岌可危的现代传媒来说,责任才是王道。

(二)传媒公共属性是其履行责任的本质要求

传媒的公共属性是现代传媒基于公众利益,在体制规训的传媒实践中表现的历史的、动态的、实然的属性,同时又具有独立、公开、批判的应然价值追求。媒体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公共属性体现在实现公民社会的最大公共利益,而这个过程本身就蕴含了对“公共善”的应然追求。人类是从真、善、美三个维度来认识和把握世界的,“真”是人类认知理性领域研究的问题,主要描述世界“是什么”“怎么样”的问题。而“善”和“美”则是从世界“应当怎样”的角度来看待世界的,属于人类的价值理性范畴。

大众传播活动作为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互动行为,在大众传播活动的全部过程中,首先是要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大众传媒的特点为人类真实反映现实社会,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尽管大众传媒自出现的那一天起就不可能完全真实、全面地反映客观世界,尤其是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社会和媒介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媒介在人和真实世界之间架构起来的鸿沟已经越来越大,然而这种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规律丝毫不会影响大众传播媒介自始至终“求真”的本性。与此同时,大众传播活动也追求“善”的应然性,把握着人类世界“应当怎样”的价值方向。大众传播活动作为社会活动的一种,在表达社会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协调社会道德力量的过程中蕴含着道德性,其内在“善”的应然属性也深深渗透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大众传媒的责任是历史的、具体的,大众传媒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与其自身的身份、角色密切相关。在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民主化进程中,大众传媒对公共善、公共利益的追求,决定了其责任第一性的本质要求。在追求公共善的过程中,大众传媒的责任态度和品质直接决定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与程度,促进了社会善治、经济繁荣和公众幸福感的提升。

(三)传媒的产业属性是其承担责任的现实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和传媒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媒的产业化经营使传媒业规模不断扩大、传媒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给传媒自身带来了巨大收益,同时也促进了受众意识的增强、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创造了丰富的社会效益。传媒的产业化在推动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上可谓功不可没。然而,传媒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产业,它既因是社会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被划为信息产业,又因其天然的文化性而同时归属于文化产业。传媒产业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其文化信息产品的公共性,正因如此,传媒产业的社会责任要高于一般的产业。

传媒公共产品一般可以分为民主权利类传媒产品、公共服务类传媒产品和社会管理类传媒产品,传媒通过这三类产品为公众提供参政议政、文化教育、休闲娱乐、信息管理等公共服务。这种精神引领和公共信息服务的规定性决定了传媒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显著特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即每个人的消费并不减少该物品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非排他性,即不应、不能或很难排除某一部分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享用。”[4]“一些商品表现出在同一时间中可使多个个体得益,即他们是被共同消费的,由一特定群体消费的物品的典型例子是国防、法律执行、广播电视,以及为控制洪水所提供的服务。”[5]因此,传媒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需要具备高于一般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其社会责任也要高于一般物质性产业。

(四)传媒意识形态安全性是其承担责任的根本要求

大众传媒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它被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维护意识形态的工具,另外,传媒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其本身就是意识形态。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转型期的社会矛盾突出,而随着全球化和网络化的进一步实现,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在当前现代信息技术催生的网络环境中,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网络信息传输的便捷性、隐蔽性、宽域性特点,利用虚拟世界信息无国界的特性,向全球贩卖其文化与政治价值观念,从而形成网络和技术操纵下的文化霸权与政治价值霸权。”[6]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都亟须意识形态的整合与引导,而传媒作为具有意识形态性的重要工具,势必要为国家和社会的良序发展担当重任。

(五)媒介化社会伦理困境是其承担责任的时代要求

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为我们带来的是一个媒介化的社会,甚至是“过度媒介化的社会”。麦克卢汉曾说“媒介即讯息”“媒介是人的延伸”,尼尔·波兹曼曾说“媒介即隐喻”“媒介即认识论”。深入并控制一种文化的最有效、便捷的途径就是熟练掌握这种文化中用于会话的工具——媒体。一种重要的新媒介不仅以其特殊的符号形式为我们呈现了一个“真实”的拟态环境,同时也从根本上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认知和行为方式,而且“媒介的独特之处在于,虽然它指导着我们看待和了解事物的方式,但它的这种介入却往往不为人所注意”。[7]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化的社会,而媒介在其中则是一把双刃剑。传媒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使其能够准确、客观地为人们提供风险信息和风险预警,正确引导人们应对风险,作出风险决策的前提。而出于某些利益诱惑或其他目的,扭曲、夸大风险事实,则会影响人们对风险的判断,甚至引起社会恐慌和新的风险出现。例如,“纸馅包子”“毒香蕉”“蛆柑橘”等媒体事件都对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心理恐慌。新技术的日新月异还从时间和空间上扩大了传媒的责任范围,从面对面的“近距离”传播到虚拟空间的“远距离”交流,从此时此地的当下沟通到与遥远未来的对话。再反观以德性论、功利论和义务论为代表的传统伦理学,在指导传媒实践的过程中尽管曾经各有所长,然而,面临现代传媒的新特点、新困境都会因各自理论的偏颇而显得力不从心。传媒领域需要全新的、指导性的责任伦理学,这种责任伦理学不仅直面精神性的道德困境,更是在技术统治的威胁下对传媒责任的解读。

[1]甘绍平.伦理学的新视角——团体:道义责任的载体[J].道德与文明,1998(6):15-18.

[2]赵敦华.人性和伦理的跨文化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6.

[3]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52.

[4]谢金文.中国传媒产业概论[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42.

[5]鲍德威·威迪逊(美).公共部门经济学[M].邓力平,主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4.

[6]童世骏.意识形态新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

[7]尼尔·波兹曼(美).娱乐至死[M].章艳,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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