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肥料登记审批工作探讨

2018-02-25 07:07程月琴徐生何建桥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登记南京肥料

程月琴?徐生?何建桥

摘 要:肥料质量直接影响作物的生长和品质,肥料登记审批对保证肥料质量有重要意义。本文介绍了南京市肥料登记审批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旨在更好地开展南京市肥料登记审批工作。

关键词:南京;肥料;登记;管理;问题;建议

肥料登记审批是对肥料进入市场销售前的一种审批行为,是对肥料企业生产概况、工艺流程、产品标签、产品的肥效和安全性等进行的综合性审查,审查合格后肥料方可进入市场进行销售[1,2]。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对于保障肥料质量、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和企业界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执法部门形象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江苏省是肥料生产大省,其中复混肥料类占较大比重。截至2016年底,全省有效期内的省级肥料登记证共4653个,其中复混肥料类4238个,约占总量的91%。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江苏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将复混肥料类登记审批工作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至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自承接复混类肥料登记审批工作后,快速确定责任部门和工作流程,做好与原委托单位的无缝对接,保证肥料登记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管理。

一、 肥料登记审批工作开展情况

1.健全工作机制

南京市肥料登记审批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工作运转规范有序。市农委的行政审批处、市耕地质量保护站和执法总队三个处室协同负责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其中,行政审批处负责肥料登记审批测材料形式审查和程序审核;执法总队负责审批后的肥料监管;市耕地质量保护站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肥料登记的技术审核和现场审查,同时,协助执法总队做好肥料市场抽查和监管工作。肥料登记申请需经受理岗、业务审核岗、业务站长审查岗、行政审批处复查岗和领导审批岗5级运转,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2.全程阳光化运作

南京市肥料登记实施“一个受理窗口、一次申请、一次性告知、一套材料、一次办结”的“五个一”许可服务模式,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依托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和江苏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审批进展和结果同步公示,由南京市审改办和南京市政务办联合监督审批超时现象;依托南京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利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实现肥料登记申请在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内部5级审批岗间的网络化运转,由行政审批处监督各级审批岗审核时限。肥料登记审批内外部流程均实现了网络化、阳光化运转。

3.积极推行外请专家现场审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质量,规避和防范履职风险,2018年,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出台了《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农业行政审批专家现场审查制度》,安排了专项资金,将肥料登记审批纳入外请专家审查范围,组建肥料登记评审专家库。每次技术审核,随机抽取市耕地质量保护站专技人员和肥料登记评审专家库成员,组成3-5人的评审小组。不同专业方向专家的引入,快速积攒了审核经验,强化了南京市肥料登记的技术审核力度。

4.优化工作流程

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肥料企业登记申请审核不通过,再次申请。需重复受理岗、业务审核岗、业务站长审查岗、行政审批处复查岗和领导审批岗5级审批。对企业而言,延长了获得肥料登记证的审批时间、增加了企业的申請成本;对管理方而言,降低了审批工作效率,增加了包括专家费在内的审批成本。二是单次受理的登记申请过少。受肥料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我省“263”行动影响,复混肥生产企业逐渐减少,肥料登记申请量也大幅减少。据统计,2017年下半年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共受理肥料登记申请12件,2018年共受理35件;单次申请受理量仅1-2个件(除个别企业集中申请)。若分批审批,易造成人力和财力(主要专家评审费)的浪费。针对上述情形,南京市农业委员会认真分析每个工作流程,挖掘时限“压缩空间”,优化工作流程。优先且适当集中进行技术审核,最大限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存在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2号令,2017年12月1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在委托部门的指导下,南京市农业委员会有序、规范地开展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但是,仍不可避免遇到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登记审批的监管方面。

1.需加强审批环节和监管结果之间信息的及时沟通

首先,审批信息要及时反馈给监管部门。《办法》第7条第3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但是肥料登记证审批分部、省和市三级。若审批信息流通不畅,不能及时反馈给执法部门,易增加执法难度。以2018年6月一例举报肥料登记证被冒用案件为例,A公司举报B公司冒用其代理的C公司(外籍公司)肥料登记证进行产品生产销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肥料登记证不可转让。因此,A和B公司只能代理C公司的产品销售权。围绕着B公司是否使用C公司肥料登记证进行生产和销售,执法部门做了大量查证。但是,与原肥料登记证发放部门农业部沟通后,发现C公司的肥料登记证已过有效期,即C该肥料登记证产品已不能进入市场流通。执法部门只需查证C公司该登记证产品是否仍在市场流通、A公司和B公司是否仍在代理C公司该登记证产品。

其次,监管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审批部门。《办法》第25条规定,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监管和审批信息沟通不畅,两条线运作。2017年全市农资检查中,发现D企业复混肥料不合格,执法总队对其进行处罚后,肥料登记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当月颁发了另一肥料登记证给该企业,易造成监管没有力度、审批不严格的假像,需强化监管结果和审批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好相关说明。同时,监管部门需及时反馈连续不合格肥料产品名录,以便审批部门有不予续展肥料登记证的依据。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不足应对监管需求

《办法》重审批轻监管,不足应对监管需求。譬如,《办法》规定“高浓度复合肥”免于登记。目前,“复混肥料”和“复合肥料”共用一个国家标准,同时,从2017年起,全国质检总局调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目录,原“复混肥料”全部变更为“复合肥料”。虽然两者有明确定义,但仍容易混淆,很多企业借机逃避登记,难于监管,易造成市场高浓度复混肥质量层次不齐的混乱现象。又如,《办法》罚则第27条、28条对违法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只有罚款规定,没有没收和吊证的惩处,可能造成违法肥料继续在市场流通。《办法》第23条规定,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那么在不改变登记审批的标签内容外添加广告性内容是否违法《规定》无法鉴定。在2018年6月的举报肥料登记证被冒用案件中也出现了A公司举报B公司标签中存在虚假广告,《办法》的约束显得无能为力。

三、对策建议

1.推进依法行政,制定《南京市肥料登记管理实施方法》

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部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南京市肥料登记管理实施方法》(简称《实施方法》),规定肥料登记范围、申请程序、审批、管理等内容,细化受理、审批、监管等管理程序,引证其他农业行业标准解决《办法》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做到有据可依,依据规范齐全。

2.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落实“一单、两库、一细则”工作机制,及时调整肥料企业抽查名录库,建立完善执法人员名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与肥料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肥料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建立健全肥料企业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红黑名单”公示制度等,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機制,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

3.加强顶层设计,建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为《肥料登记管理条例》

南京市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主要在于,肥料登记管理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强,仅限于肥料登记管理,对肥料市场出现的其他违法行为难以实施有效处罚,在监管方面农业部门的主体地位尚未确立。目前,已颁布实施了《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农业法律法规,但肥料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加强立法,规范肥料登记管理,保障肥料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 董旭. 辽宁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探讨[J]. 农业科技与装备, 2010 (192): 136-137.

[2] 陆贵珍, 曾素养. 加强肥料登记管理的对策与建议[J].绿色科技, 2011(2): 125-126.

[3] 徐晶莹. 强化肥料登记管理 推进化肥减量增效[J].化肥工业, 2017: 1-3, 8.

[4] 李宝. 农业部公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内容[J].江苏农业科技报, 2017(006): 1-2.

[5] 沈仁芳, 梁林洲, 赵学强. 日本、韩国、台湾地区肥料相关的立法及其对我国肥料管理的启示[J].土壤, 2012, 44(4): 52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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