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启发

2018-03-01 00:25吴宁子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36期
关键词:土地制度

吴宁子

摘 要:基于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探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农民投资土地积极性不高、土地流动性不强以及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等,在此基础上提出该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36-0020-01

一、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的科学内涵

1.强调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作用。不同形式地租的共同性是:它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即不同人用来占据某一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的经济实现。由此,土地所有权是一切地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1]。马克思认为,土地作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应的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土地所有者通过租出土地所有权获取利润而承租的农场主则通过压迫被雇佣的工人来获得剩余价值,进一步转化为利润。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实现方式是人们投资土地形成的包括场地、道路等设施在内的土地资本,在此生产前提下来保护土地所有权与管理权。

2.强调极差地租理论的形成及关系。级差地租是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农业资本家通过租用面积同质量异的土地,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租金是不同的。马克思认为“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来源,而是超额利润的自然基础,而土地所有权本身不能创造超额利润[2]。马克思认为,“自然力”是自然方面的因素和社会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它包括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在内的两种形式,级差地租Ⅱ是级差地租Ⅰ的不同表现,且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差异。实际上,级差地租Ⅰ代表土地粗放经营,级差地租Ⅱ代表集约化经营。

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1.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在提出促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立”和释放土地经营权的同时,中央政府也强调长期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也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集体”这一概念做出清晰的界定,没有进一步细化集体的边界及内涵,致使基层组织与农民对土地权属认识不清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3]。农村土地的实际主导地位主要由乡镇政府控制,农民集体没有实际处置土地的权利,大多数农民无权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2.土地流动性不强。一方面,农业生产收入低,更多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致使农村产生大部分无人耕种的土地,并且这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选择荒废这部分土地,没有将其流转给有管理和经营能力的人来耕种,而是等务工失败再回乡种地,土地扮演着兜底角色。另一方面,当前土地的流转大多是自发性的,接受方大多是流转方的亲朋好友,这种形式由于程序不严格,存在诸多隐患,如不签订正规协议,当利益纠纷出现时,很难维护产权者和承租者的合理权益。再次,当前我国农村没有完善的市场化机制来进行土地流转。

3.农民投资土地积极性不高。由于土地权利的个体化程度不同,中国的农地制度形成了不同的具体模式[4]。現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同地区的不同细则不定期调整、不稳定的土地收益降低了农民对土地进行持续投资的积极性,也会造成包括农田灌溉设施和改良土地等在内的不受重视。粗放式经营模式将长期在农村方兴未艾,补偿逐渐流失,致使农民难以在土地上获得收益,造成其加倍抗拒对土地进行持续投资,长此以往恶性往复。

4.农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化速度持续加快,与之相伴的是土地在城镇化中的地位逐步上升,普遍情况下,地方政府在农村征用集体土地逐步增多。但在涉及到征地补偿时,大部分地区都浮现了对于征地补偿费不高、单一补偿等情况,尤其是政府通常侧重于考虑“绝对地租”的补偿,几乎从不谈论租金补偿。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启示

1.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马克思认为,清晰的产权是商品交换的先决条件。“商品不能自已去市场,也不能自己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其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5]根据中国法律,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集体化有利于土地资源配置的优(下转36页)(上接20页)化[6]。由于缺乏农村集体的定义,中国农村土地管理状况较为混乱,从而直接导致土地流转技术存在障碍和农村土地市场发展落后、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以及农民直接参与土地管理与经营的兴趣不高。

2.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市场信息不对称,散农户与市场的对接困难多,农业产者往往被动地接受市场价格[7]。健全的农村土地市场应以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性为前提,包括无障碍传递土地市场信息、灵活调节土地市场价格变动、严格进行市场监管等。我国农村土地市场主体仅限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农民,但同时作为重要参与者,他们仍处于被动地位。再者,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被主观或客观荒废,并且缺乏进入市场的制度保障。因此,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确保农民的地位;第二,建设农村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三,改革土地配套制度。此外,政府还应规范建设土地市场信息化、公开化等。

3.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当前,农民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中属于弱势群体。政府应根据极差地租理论,纠正其在农村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完善现有征地补偿机制,使农民与城镇居民同享土地效益,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建立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2012年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征地补偿30倍上限”的内容,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平补偿原则”,它在促进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8]。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的同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护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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