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思考

2018-03-03 09:25李小翠孙丽娟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5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

李小翠 孙丽娟

[提要] 本文首先通过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界定,梳理出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主要分类;其次,通过对我国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行为及其危害的列举,引出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个人信息权保护较为完善的欧盟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提出我国增强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護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2月14日

一、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含义

(一)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含义。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国内外尚无统一的界定,并且对于个人信息的称谓国内外也各不相同,较为主流的称谓有“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个人隐私”。纵览各国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主要指可以根据此种信息识别出特定个体自然人,具有指向性的特定信息群。个人信息按照与个体密切相关程度可以分为姓名、家庭地址、第二代身份证号等为代表的直接信息,和通过分析比较才能识别出特定个人身份的间接信息如购物习惯、收入水平等。对应而言,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则指广大网购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被网络保留下的可以直接或者组合而得到网购消费者个人身份的信息。相应的根据网购消费者信息的特征度可分为可以直接反映自然人基本特征的高特征度信息和不能直接与特定自然人相联系需要电子商务网站根据其他信息来综合分析判断的低特征度信息。高特征度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家庭地址、第二代身份证号等较为直接的信息,针对性比较强,具有限定性,但信息数据量也有限;相应的低特征度信息则收集较为困难,但是信息数量庞大,有巨大的潜力价值。

(二)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主要内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即广大网购消费者对于自己在网购过程中,被网络保留下的可以直接或者组合而得到网购消费者个人身份的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具体体现为如下几种权利:

第一,个人信息支配权。个人信息支配权是指网购消费者对自己的相关信息是否要被他人公开、处理、使用;被何种主体公开、处理、使用以及具体的公开方式、处理方式、使用目的和程度都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任何主体都不得非法侵犯和剥夺。

第二,信息知情权与查询权。信息知情权与查询权是指网购消费者具有了解自己信息被公开、使用、处理的具体情况,可查阅到准确无误完整记录,并就有关情况对相关主体进行问询、请求回应的权利。

第三,保密权。保密权是指网购消费者个人授权后的网络商家、相关服务平台及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对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在没有得到网购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地将其泄露。网购消费者有权要求其个人信息的使用主体对其个人信息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防泄漏。

第四,删除权。删除权是指网购消费者在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篡改或者不合理合法利用时,有权要求网络商家、相关服务平台及其他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信息,以便于消除不良影响。

二、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尚未确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我国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的重要体现为立法上尚未确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得出较为统一的意见,然而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前提必然是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进程。可喜的是,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增加了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对于保护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态度的有力表示。

(二)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差。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存在统一的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文件,所以我国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多散见于各种效力等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但是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级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对产业链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明确、不清晰,难以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和信息自由流通的实现。同时,这些规章的适用范围有限,且容易出现规定之间不一致的情况,从而不利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处理。

从落实法律规定的难度来看,我国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表述,落实难度较大,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

(三)需要进一步完善强化救济和保障制度。首先,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一旦发生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事件,法院便要求广大网购消费者进行举证,但是由于复杂的网络环境以及消费者所处的不利地位,取证就显得格外困难了;其次,维权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化。《侵权责任法》只是大范围的规定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利的处罚方法,并未对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救济途径进行细致规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也只是表明了维护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态度,但是具体如何维护并未做出相应的制度建设。

(四)有待进一步提高电商行业的自律水平。目前看来,虽然存在不少的较为完善的自律行业组织,但是这些行业组织并未发挥出明显的行业自律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电商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则没有强制性,有时甚至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其次,行业组织、企业和机构没有自律意识,业内且互相监管几乎缺失;最后,网购过程的复杂性明确表示仅仅要求商家自律而放纵其他主体的方法是不能有效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其需要参与网络购物的相对方都“恪守其职”地保护信息权益,而现阶段整个网购行业尚未构建起完善的自我约束体系,例如对网络管理者的行为规制还不够、对成员的内部管理也较为混乱等。

(五)网购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待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太高,加之长期受中央集权制度的影响,这些都导致我国网购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待增强。我国网购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有待增强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尚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即随意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将印有自己个人信息的纸张随意丢以及在侵犯自己信息权的违法行为发生后依然保持沉默,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维护自己权利。网购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为淡薄,是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在我国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想要有效地提高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就必须要提高我国网购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endprint

三、完善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相关措施

(一)完善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以及《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我国保障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所依据的法律,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内容界定等均无详细规定,这使得有关部门在维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时候常常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对于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来说是不小的障碍。关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节点上,笔者认为应当在民法上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同列,给予其正当的法律地位。这样有利于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边界,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极为有利的。针对我国目前立法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构建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建议整合已有法律法规中相关信息保护方面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本法中,应有相关章节专门对网络购物中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构建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切实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关于定义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客观行为和后果导向两部分来界定,即客观上是否存在非法收集、买卖、泄露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结果上该行为是否对网购消费者的财产权人身权造成了损害。另外,建议将快递物流亦纳入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体,在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时对其追究侵权责任。

(二)完善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救济制度。加强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一定要注重其事后保护制度的构建,完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救济制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积极大力推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购侵权举证实施责任倒置原则。网络购物本身具有复杂性、技术性高等一系列特征,导致网购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侵权发生时不易找到相关证据,不利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因此,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消费者自己举证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赋予到商家肩上,让其主动采集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侵犯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这样才更有利于打击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违反行为,从而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第二,进一步改进损害赔偿方式。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由于网络这个特殊媒介的介入,相对于一般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方式来说更具有传播快、覆盖广的特点,从而导致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受害程度更深,因此在赔偿方式上,不仅应该注重财产损害赔偿,更要在必要时加入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赔偿数额上,对于超过了最高赔偿额的部分,也建议允许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

第三,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进一步丰富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着力建设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在消费者个人单独提起维权诉讼确实存在困难,或者有内容相关的多起可合并诉讼的情况下,将上诉责任赋予消费者协会等一系列社会中间层,使他们来承担起维护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重要职责。同时,呼吁建立商家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以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与此同时,要注重以下两点:一是要大力完善具体诉讼制度,加强诉讼审核机制,防止商家之间恶意诉讼的频繁发生;二是要加大对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期能对蓄谋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不法分子形成震慑,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三)强化行业自律。积极有效地保护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不仅需要政府立法工作的开展,更需要积极发挥广大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

第一,积极通过各种方法来强化商家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意识。强化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使网购商家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乃至行业规范,对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产生敬畏之情,不擅自传播利用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使我国网购行业可以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广大经营者也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第二,积极发挥我国行业自律组织的规范功能。不仅要制定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行为准则,还要在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发生争议时可以有及时有效的投诉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平息争议。

(四)进一步提高网购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网购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保护意识和能力是其他各种保障措施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改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面,提高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网购消费者应了解其个人权益的具体内容,明确一般网购流程:用户注册、登录网站、浏览网页,选择心仪的商品、点击加入购物车、订单内容的填写、支付货款、等待物流配送。网购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可能导致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是至关重要且刻不容缓的。

第二,网购消费者应掌握基本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方法。首先,广大的网购消费者应当慎重选择交易网站,不到未经注册的非法的网站进行交易,同时积极主动地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等安全软件,并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开启相关软件,以查杀木马等一系列网络病毒,防止病毒窃取个人信息;其次,进行用户注册时也要提高警惕,例如适当简化联系人姓名,填写刘小姐或者李先生;联系电话填写工作单位的座机,然后将座机号码设置呼叫转移;地址也可以尽可能的填写工作地址,不用详细到具体的房间。在网页浏览中,为了防止代理服务器跟踪上网时间和访问的网址,可直接设置cookies的功能禁用或是天天清理cookies和上网痕迹;再次,支付过程中,对于网购不是很频繁的消费者来说,尽量不要选择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绑定银行卡或者开通快捷支付,因为若账号被盗取会增加银行卡盗刷的几率。同时,登录账户和支付账号密码应设置的相对复杂,且不能相同,减少不法分子破译的几率;最后,快遞物流也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中占有重要角色。除了在快递物流公司的选择方面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大型公司外,对于印有大量个人信息的快递外包装一定要慎重处理后再进行丢弃。一般来说,订单上都会写有收件人和寄件人的姓名、电话、地址,甚至所邮寄物品名,除此之外,订单上还会有一个条形码和订单号,智能手机可以通过“查一查”类似的软件将订单号或条形码扫入,这样订单的起始信息将一览无余。同样,快递官网的快件搜索栏里也可以轻而易举的查到物流信息,这也就是说,订单是不法分子轻易获得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材料。endprint

综上所述,如此大的信息量一定不能随意丢弃,否则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第三,网购消费者应当采取合理的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面对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广大消费者一定不能放之任之,要对各种途径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预算,综合考量成本、收益以及风险等因素后决定采取何种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

电子商务行业繁荣发展,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得到凸显。各种非法收集、出售、泄露利用个人信息的侵害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屡禁不止,给广大网购消费者的财产和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虽然我国早已成为世界上网购人数最多的国家,但是迄今为止仍旧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全国性统一立法,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有待进一步提高。

本文首先通过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含义、性质的界定,梳理出了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主要内容,其次通过对我国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行为及其危害的列举,引出了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个人信息权保护较为完善的欧盟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我国应选择以统一立法模式为主,行业自律模式为辅的保护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网购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救济制度,并努力提高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意识和能力的相关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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