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丢失后的补发问题

2018-03-08 22:04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工作日遗失张某

张某向我中心申请遗失补证,提交了登报遗失声明,我中心依法受理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登簿,在证书已打印但还未发出的情况下,李某拿着张某的房产证和张某的借款合同前来要求停止发证。我中心要求经办人员留存李某手持房产证和借款合同的现场照片,以及房产证、借款合同复印件,向技术公司提出修改数据请求,退回到核定环节,然后点击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不予登记理由为“有疑似债权人李某向我中心提交了申请人房产证原件及借款合同,据此,申请人提出的遗失补证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登记”。证书作废,出具该不予登记告知书给张某。请问大家,这样做有无瑕疵?

我认为没有必要,原证都已经作废了。

原证作废的理由是什么?

不能对遗失补证不予登记。

产权人已做登报遗失,声明原证作废,登记中心已受理并出具新证,怎么能因为别人拿着他的证,就还原呢?

因为登记原因不成立。他是以遗失为由申请遗失补证,现在有证据证明遗失理由不成立。

遗失补证申请是权利人的权利且已公告声明,抵押登记是当事双方共同申请事项,不能因李某手中有张某的证而停止张某的申请登记。

关键在于遗失理由不成立,登记机构明知没有遗失还登记,这个可以吗?

证在哪不用你考慮,没在权利人手里,权利人就可以说是遗失。

对,补证不影响权利义务的。

权利人认为遗失并公告,公示期内无异议,没有理由不予登记。

我们这就出过一个骗子,一年补了四次证,前三次都是民间借贷,最后一次抵押,现在民事诉讼进行中。

但是确实有人向登记机构提出证据证明没有遗失,登记原因已经不成立。

过期了。

如果继续往下办,恐怕有瑕疵。另外,过期的依据在哪里?

我觉得登簿之前提出来可以,发证了就不要理会了。

登报也好,公示也罢,都有期限,在那个期间,有问题可以提出来,过期不候。

簿已经登了,没办法了,发证吧。

那人如果在公告期间来的,那你办的就没有问题。

民间借贷,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受保护。

而且现在规定的是在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公告,你们怎么还用报纸呢?

他是登报,没有到15个工作日,我们登报7个工作日就行了。因为我们采取的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不动产证都是15个工作日在门户网站,房产证的都是登报7个工作日。

我们以前登报3个工作日,换了以后,好多权利人都表示不理解。

要不就让李某申请个异议登记,这样应该没问题吧?

异议也异不了,登记簿没错。

顶多能做到那个份儿上。

如果登记簿已记载完,那提什么也晚了,可建议当事双方做个抵押登记,或债权人去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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