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互联网金融沦为非法融资的“帮凶”

2018-03-08 21:04吴清林
人民论坛 2017年31期
关键词:风险防控互联网金融

吴清林

【摘要】近年来,以第三方支付及P2P网络贷款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受自身盈利模式和外部监管缺乏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容易引发非法融资问题。要规避非法融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应树立合规意识,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应拒绝高利诱惑,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外部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非法融资 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当前,“互联网+”与各类传统行业的融合进程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也为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契机,催生了新业态和新变革。“互联网+金融”催生了各种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容易触及非法融资的法律红线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主要特点是传统银行、保险等金融业的互联网化;第二阶段是2005年至2012年,主要表现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蓬勃发展;第三阶段是2013年至今,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阶段,主要体现为P2P网络融资平台、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理财软件等的发展,股权、债权网络众筹及类似蚂蚁花呗等形式具有融资功能的电商平台的兴起。目前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传统银行业互联网化为主的传统势力,另一类是以电商平台、P2P网络平台及众筹平台为主的新兴势力。从发展状况来看,新兴势力具有先发优势,传统势力属于被动跟随者。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传统势力本身风险控制意识较强,外部监管也较为严格,其开展互联网金融过程中的整体风险不高。新兴势力大多缺少开展金融领域业务的经验,尤其是数量庞大但规模较小的P2P网络融资平台,受利益诱惑很容易导致自身风险失控,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事物,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金融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非法融资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而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总体而言,可以从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因素和外部法律监管因素两方面来考虑。

首先,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控制应充分考虑两方面风险因素,一是经营风险,二是政策性风险。其中,经营风险主要是网络平台对风险控制不足、坏账高企造成的资金链断裂等方面的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是违反监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造成的比如非法经营、非法融资等方面的风险。而互联网金融本身所面向客户的非特定性,使其更容易踩到非法融资的法律红线。尤其是与传统金融业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相比数量大但规模小的P2P网络贷款平台,本身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风险控制意识薄弱,在外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更容易引发各种风险。

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容易触及法律红线。就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其发展是传统电商平台支付成本高企、信用风险失控倒逼的产物。不论是否有电商平台做支撑,各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盈利模式与P2P网贷平台均有相似之处,它们通过吸收非特定对象的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将资金用于投资。例如,支付宝平台中投资者可购买货币型基金,然后再按一定的资金利率将收益返还投资者,平台赚取利息差。我国刑法中将非法融资具体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个具体罪名。与规模较大、监管较为严格的各种第三方支付平台相比,新兴的P2P网络融资平台更容易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红线。由于我国金融行业实行的是牌照准入制度,开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但目前多数P2P网络融资平台并未取得该许可,多数P2P网络融资平台以撮合网络借贷为名,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之实。

互联网金融规避非法融资的途径与方法

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引导与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只有通过各种途径引导社会公众客观认识互联网金融,对投资产品回报有一个理性的预期,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提高合规意识,依法规范经营,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才能最大程度杜绝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非法融资风险。

理性预期收益,拒绝高利诱惑。一是社会公众要对投资产品的收益有一个合理的预期。经济学上有一个基本的规律就是流动性与收益性成反比,即对一项资产来说流动性越强,收益性越差。不论是传统的非法融资,还是互联网金融的非法融资,最诱人的一点就是高回报,这是非法融资得以开展的基础,也是最大的漏洞。非法融资能够得逞利用的就是人性的贪婪,因此,社会公众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必须对其投资收益有一个合理的预期。

二是选择投资产品时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任何投资产品的风险与收益都是成正比的,但社会公众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往往一叶蔽目、不见泰山,很多时候只看到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收益,忽视了高风险。殊不知“你看重的是别人的利息,别人看中的是你的本金”,正是由于部分投资者风险防控意识较差,看重收益、忽视风险的投资产品选择方法,才选择投资非法融资产品,最终造成投资失败。

依法规范经营,提高合规意识。一是依法规范经营,防范政策风险。目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監管尚处于初始阶段。对规模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较严,但对规模较小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较为宽松。这一方面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繁荣,也带来了种种乱象。这就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自身必须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随时可能到来的政策监管收紧风险。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监管政策的制定相比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的非法融资目前在国内虽有判例,但法律依据仍然是原来传统的非法融资法律条款,导致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心存侥幸,游走于监管的边缘地带。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向深入,这种现象不可能持续太久。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未雨绸缪,依法合规经营,防止陷入非法融资的怪圈。

二是谨慎选择投资方向,严控经营风险。非法融资的一个很重要的后果就是融资方无法还本付息。一旦非法融资罪名成立,对投资者投资金额的返还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论是从平台收益角度考虑,还是从未来风险角度考虑,平台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必须非常谨慎,严控经营风险,防止坏账发生。

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法律监管。一是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高企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内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相对滞后,导致网络平台无法核实参与各方的信用状况。平台受市场及利益诱惑以平台自身资产提供担保,一方面扩大了平台自身的风险敞口,另一方面容易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境地。因此,只有完善个人征信系统,才可能使P2P之类的网络融资平台真正回归撮合借贷的本职,防止平台风险的无限扩大,也防止形成资金池游走于法律边缘。

二是加强外部监管,防止投资者损失。类比传统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可以试行要求平台强制性提存一定比例的准备金,或者将第三方支付平台或P2P网络融资平台的资金池托管于正规商业银行。一方面,这可以控制平台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一旦平台触及非法融资等合规风险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为南京理工大学高级会计师)

【参考文献】

①林越坚、李俊:《P2P网贷平台犯罪及司法治理研究》,《河北法学》,2016年第34期。

②王良顺、杨成:《互联网金融下融资犯罪与法律规制——以P2P网贷和众筹为视角》,《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28期。

责编/宋睿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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