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平常心推动网络法院建设

2018-03-08 21:07吴中波
人民论坛 2017年31期
关键词:法院案件建设

吴中波

【摘要】对于网络法院这样一个新兴的事物,有迫切的需要,但也有现实的问题和困难。因此,推动网络法院建设,更需要平常心对待之。在运行的过程中,要总结经验,确定建设方向,并形成布局合理、接口畅通的网络法院,从而确保网络法院真正实现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覆盖和无缝衔接,使网络法院真正成为我国法院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网络法院 建设成本 接口畅通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相比较于2015年在杭州市推行的电子商务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实现了两个突破:其一,審理范围的突破。从网络支付、网上著作权、网上交易纠纷上诉案件,扩大到了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由此可见,相关技术条件、人力资源条件等都有了极大的改善,已经可以涵盖涉互联网行政管理的行政案件。其二,得到了更广范围的支持。电子商务法庭的审核批复是浙江省人民法院予以批复的,而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此可以看出,党中央对互联网法院发展的期许和重视。

我国网络法院的显著特征

在百度百科中对网络法院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网络法院亦称“在线诉讼平台”,其是将法院的审判从有形空间延伸至无形的网络,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就能与法院沟通、联系并处理相关诉讼事项。其主要涉及两大功能,一是公众可通过平台的社会公众服务区查看法院信息、观看庭审直播、申请网上调解、查阅诉讼指南、查找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下载诉讼文书格式等,并可将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提交“在线咨询”栏目进行解答。二是当事人可以通过本平台的当事人服务区进行网上立案、证据交换、文书送达、递交材料、案件查询、联系法官、委托鉴定、判后答疑、缴费查询、阅档预约、网上信访等诉讼活动。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对网络法院的定位,即采用互联网这一新兴工具,为公众提供普法服务,为案件办理提供便利,而不是过度追求网络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覆盖度,也不刻意探索发现网络对某一类案件的适用性,进而总结形成网络在整个案件处置中的固定模式和程序。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一些个案通过QQ、微信平台完成审理。

虽然杭州互联网法院相较于电子商务法庭在审理案件范围内有所扩大,但与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网络法院相比,仍然相对较小。以美国密歇根网络法院为例,虽然主要是处理信息技术纠纷,但按照法律规定,网络法院也可以处理其他商业事宜,如保险、银行、合同纠纷。

我国网络法院被赋予了更多的价值和意义。这些价值和意义既有更好处理案件的现实工具性的一面,即解决部分以往需要多次现场办理的重复工作,降低案件办理成本,提高案例办理效率;也有展现公正、公平和公开价值的功能,进而满足人民对司法公正的理想追求。正因为被赋予了如此多的价值,所以我们看到网络法院建设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网络公开,功利性的一面比较强,踏踏实实梳理网络法院的适用范围、开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发展出依靠互联网全面办理案件的模式相对不多。

网络法院的推广难点

网络法院可以预见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可以降低维权成本,降低审判成本,推动互联网行业规范运行,进而提高全社会依法合规程度,等等。但是,其潜在的影响因素也有可能制约网络法院的推广。

政策依据相对不足。我国的互联网法院试点才刚刚起步,最终建设成什么样子仍需探索。相关政策依据更多的是运用互联网的公开性和便利性,推进司法公开,而不是如何建设一个网络法院。相当一部分法院自然也就选择了司法公开这一稳妥的建设思路,对于互联网法院的建设积极性相对不高。与此同时,由于政策依据不足,证据的有效性、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不断出现的新案例、如何保障执行等,都会遇到难以想象的困难。

建设成本与使用效率。从结果导向来看,互联网法院可以解决的问题,传统法院都可以解决。反而传统法院能够解决的问题,互联网法院未必能够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关注一个亘古不变的内容:投入与产出的问题。建设互联网法院,不是简单地建设一个对外开放的网站,而是需要法院网站与外部网络实现高质量互通,确保瞬时视频等信息传递不会出现问题,否则其引发的后果是不可预知的。再考虑到专业人才的储备,其投入成本可想而知。如果经过这样的投入,最终却没有达到应有的使用效果,那么相关投入就会受到质疑。

诉讼双方对于网络法院的认可度。在我国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社会中,对于互联网等新兴事物是具有非常高的接受度,很多人对网络法院的发展抱有正面和积极的态度。但是,诉讼双方如果一方对网络法院的认可度相对不高,加之网络法院需要个人自行开展工作的情况下,即使有相关指引,个别人也可能因谨慎从事的原因,不愿意选择网络法院,那么相关案件就无法实现网络诉讼。此外,网络法院发展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测的事情,从而影响公众的认可度。

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网络法院建设

对于网络法院这样一个新兴的事物,有迫切的需要,但也有现实的问题和困难。因此,推动网络法院建设,更需要以平常心对待之。在运行的过程中,要总结经验,确定建设方向,使网络法院真正成为我国法院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核心就是需要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从以下四个方面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第一,总结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需求,为全国推进网络法院建设提供支持。从先行先试到全面推广,必然要有上位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障,同时,也需要有相对成熟的制度体系作为实践遵循。否则在推广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无序现象,甚至面对质疑和疑惑无法继续下去。

第二,总结涉互联网案例的证据链需求,推动全社会涉互联网主体尤其是平台优化留痕过程。案件审理牵扯最复杂的就是证据链的搜集,这也是为什么即使美国的网络法院也没有将刑事案件等列入其审理范围。既然网络法院首先针对的是涉互联网案件,就要充分利用和健全互联网的自动留痕功能,进而在证据提取这一关键环节更加便利高效。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及时总结并呈报相关部门,在其协调下推动互联网平台完善相关功能,从而为网络法院突破地域限制,在其他地方复制提供样板。

第三,总结人才队伍、信息化建设、审判程序、判决执行等方面的经验,为在全国设立更多的网络法院提供支持。网络法院虽然实现了从立案到判决的场所虚拟化,但这种虚拟化的背后是相关资源的有效支撑。如果离开了这些资源的支撑,就无法有效运行。因此,总结这些资源配置的标准,对于其他法院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四,通过实践及跨部门联动,调研网络法院需求,谋划网络法院建设规划,避免一窝蜂现象的出现。网络法院是有其现实需要的,但建设的数量、不同的网络法院等级需要设置几个、不同法院的审判范围等,以及网络的跨空间性,都需要深入思考。通过统筹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形成布局合理、接口畅通的网络法院,从而确保网络法院真正实现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覆盖和无缝衔接。

(作者为吉林警察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陈辽敏:《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探索和实践》,《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2日。

②陈欧飞:《网上法庭的建设与发展》,《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3期。

③《在线庭审“甄娠”侵权案首家互联网法院来了》,新华网,2017年8月19日。

④周孜予、全荃等:《网络法院:互联网时代的审判模式》,《法律适用》,2016年第6期。

责编/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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