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组织合法性

2018-03-10 08:08鄢毓
现代交际 2018年3期
关键词:场域合法性组织

鄢毓

摘要:合法性机制作为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核心概念之一,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与推崇,成为组织个体建设中的主要内涵,本文从合法性机制的概念出发,并以此为基点讨论合法性机制实行的现实意义,解释组织行为方式,为组织建设发展提供理论根基。

关键词:合法性 组织 场域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3-0244-02

“合法性”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帕森斯提出的,后来,成为组织社会学领域中的新制度学派的核心思想,新制度学派用它来解释组织制度结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关于“合法性”的定义,很多学者们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但他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程度各不相同。莫勒明确指出:合法性是一个深入组织的过程,而这个过程超越了具体的实践或技术需要的理性神话;普费弗等人指出:合法性认为相比于组织的自我判断,社会对于文化的期待要更加重要,这是一种评估的标准,它在组织的建立与活动中体现出一种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就是组织的价值,与整个社会的行为体系和准则等表现出的一致。还有文章中谈到合法性时,指出合法性的实现机制,事实上就是一种组织结构和文化力量,它们在组织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使得组织主动或被动地采用他们。而这种结构和力量,又能够在全社会系统和全部组织结构的各个层面上起到作用。比如在一个社会系统中,整个社会的法制程度以及社会成员的文化理念,就可以对这个社会中几乎全部成员产生影响,甚至可以成为事实。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合法性的作用机制则有可能在行业或领域内发生。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行内和领域内,产生作用的合法性机制不尽相同,因而,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内部,其行为以及机构也会有很大差异。例如在教育行业,师生间有着严格的关系规范,但在学界、商界等的人际关系规则就与之大相径庭。事实上在社会中,不同的群体之间也有着非常不同的人际关系规范和差异极大的期待值,例如工人阶层和白领阶层,他们有着与各自阶层相适应的观念、行为和文化等,形式内容均有不同,但都对组织起着约束的作用。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合法性的机制在社会的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群体之间都发生着它的作用。

理论只有与实际相联系,并且在实践中不断被检验,不断指导实践,才能具有存在与发展的蓬勃生命力,才能实现理论所要达到的功能与目标。

合法性机制这个理论原理,处于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核心位置,其作用应当首先在于解释社会现象,解释社会原理。关于这样的现象,都可以用现在社会组织运行必须遵循的两种主要机制,即效率以及合法性的机制去解释。在实际中,效率机制的作用更多地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等领域中显现,而合法性机制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了组织社会学里。

理论上看,任何一个组织想要得到认可,都必须取得合法性,以这样的方式去与整个制度或社会的大环境相适应,才能生存发展。而不同的组织在社会中,都有它独有的运行机制。例如有些组织具有典型的逐利性,好比企业、公司等商业组织。这些组织在运行中除了合法性的机制必须纳入考虑范围中,但也必须符合整个社会的运行规范与要求,但是在这其中,发挥最大作用的还是效率。一些非营利组织,例如政府和军队等。这些非营利组织由于资源的有限性,都会不断地考虑如何能最大限度、最有效率地利用资源,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处于主导地位的机制,就是我们所研究的合法性运行机制。这就符合迈耶、罗恩在他们的理论中提出的非营利组织以及行业有着他们相对独特的一套行为制度逻辑,也就是合法性机制。这种合法性机制的制约,让逐利的商业组织或非营利组织都必须是符合整个社会以及制度大环境中的合法性机制。

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会发现,组织常常会出现一种整个群体趋同、模仿的发展过程,但本质上来看,这样的组织群体行为体现了它们事实上正在要求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获得一个合法性的地位。

这种合法性的地位的获得需要一定的机制,首先是强制。比如组织想要在社会中占有其合法性,就必须遵守国家、社会等制定出台的法律条例以及整个行业中所有组织都需要遵循的行业规则等,否则就要相应地受到一定的处罚,也就是失去了合法性。其次是模仿,也就是说在行业众多组织中,会出现一个或几个非常突出的优秀组织,此时其他的组织就会纷纷效仿其组织发展运行的方式方法。迪玛奇奥和鲍威尔在研究中提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组织所处的行业和社会等环境都包含着极大的不确定因素。组织在面对一个不确定的环境时,就无从可知怎样的行为才能更好地适应环境与行业准则等,怎样才能使组织更好地生存发展下去,这样就会导致众多处于起步或劣势地位的组织争相效仿行业上游的组织,以这样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和环境的不确定性。而组织所面对的环境中的各种风险以及不确定性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是组织的目标不确定,当组织没有明确目标可追逐时,就会使得组织的生存发展以及组织成员对环境产生未知和不确定感。其二是组织的技术水平不统一,这就使得组织对将来环境的改变没有比较完善的应对措施。其三是组织对于预测未来抉择可能带来的后果没有肯定的认知,无法作出相对清晰的决策。这种在组织中存在的有限理性使得组织不能准确预测到作出的决策会为组织或行业环境等带来怎样的后果,只能从以往实践中总结出一定经验来作为决策的参考。但是以往的经验对未来的实践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又是未知数。再次是整个社会的规范机制,也就是整个社会在运行中能够使组织和成员都认同的一种相同的观念。而一切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都必须放在社会制度的框架之下,一个组织要想得到社会认可以及保证它的合法性地位,就势必要遵循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既成的价值与思维。在大多数情况中,一个组织内在的价值与思维能够与社会成员所认知的价值与思维体系保持高度的一致,它能够取得社会中的合法性的可能也就越大。

而合法性存在的必要基础和动力也在不断推动制度的广泛发展传播。组织的多样性使得有关组织合法性的研究者们一直致力于从更多角度去关注组织的形式问题。这就为组织在制度中、社会中出现模仿、趋同现象等扩散过程等的其他研究奠定了基础。这种趋同现象又分为两种形式,即竞争性和制度性。在前一种形式中,众多组织在整个社会环境和制度之下进行竞争,这一组织发展过程中,不能有效对自身进行优化提高的组织,最终将会被社会以及制度淘汰。在后一种形式中,合法性对于组织生存及发展所产生的促进、积极作用比前一种形式要更为显著,这种制度性的形式使得组织行业中一些先进的、相对优化的思想观念以及行动方式能够作为其他下游组织效仿的榜样。一个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不得不考虑在社会环境以及制度环

境下同时存在的若干其他组织。基于这样的大环境,组织如何确立自己的合法性地位对于组织的生存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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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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