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2018-03-10 21:04杜梓伊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关键词:预防个人信息

杜梓伊

摘要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副作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高发就是其中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必须加强预防并依法予以惩治。

关键词侵犯 个人信息 预防 惩治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一条题为《请不要再让你的警察朋友再查各种信息了》的消息在朋友圈传得风生水起,引发大量公安民警转发。公安民警尚且在日常工作中或多或少的为他人提供过某些个人信息,更不用说其他的一些信息采集者、掌握者,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与保护漏洞由此可见一斑,因此,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有效预防已经刻不容缓,进一步对此类犯罪进行法律规制以及依法打击也是势在必行。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现状分析

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信息化社会,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各类信息总量大、复制方式简单、传播速度迅速,公民个人信息在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上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体验:买一辆车以后,就与卖保险的切不断联系,买一套房,就与卖商铺的,办贷款的“剪不断”了,生了孩子,就有各种儿童摄影机构找上门来,前一秒刚刚在某个网站上注册了会员,或者是在美容院办了美容护肤卡。后一秒就会收到各种各样的短信,推荐保健品者有之、推荐楼盘信息者有之,冒充各类人员行骗者有之,杂七杂八,人民群众深受其扰,不胜其烦。据《法制日报》法制网今年5月24关于《公安部指挥破获“2.1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报道显示,犯罪嫌疑人通过滴滴打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淘宝收货地址等非法收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案人员达26人之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于2017年5月17日发布的《最高检发布6起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一文中所述,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工作便利,窃取30万余条全市新生婴儿信息并出售;河北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民警籍某使用所长的数字证书获取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非法获利共计1.9万元;章某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万条,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共拨打诈骗电话5000余人次,骗取近12万元……个人信息长期受到侵犯的现象让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反感和抗拒,可是人们对非法提供和获取自身信息的不法分子却知之甚少,束手无策。在自身权益遭受侵犯时,广大人民群众却只能被动的接受与忍耐,国家公权力尚不能及时有效的予以打击,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如何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很好的预防,如何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予以依法打击,还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安全的个人信息环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原因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公民个人隐私、合法权益长时得不到有效保护,带来的直接影响便是公民个人生活受到十分严重的干扰,并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往往与电信诈骗、勒索绑架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伤害社会诚信,危害社会稳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个人防范意识薄弱

现如今是现代化、信息化社会,物质生活的充裕让人们在各个领域都能享受到最贴心的服务,加之互联网科技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的非常多的便利条件,人们购物、出行都只需要简单几步即可在网络上安排好一切,与此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在某些服务平台留下痕迹,而忽略自身信息的一个保护,比如说机票上会留有个人的航班信息,而到达目的地后将相关信息随意丢弃,随时随地加入陌生并且不受保护的WiFi网络,并使用该网络进行电子支付,网购后快递包装不经处理直接丢弃等,这些都包含了很多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又随时存在着被第三方被无限泄漏、传播、利用的可能,很多人对此并未有足够的重视。

(二)市场需求较大

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很多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会通过收集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其采取短信营销、电话推销等方式帮助自己发展业务,比较典型的如电话保险等,每当车险到期等时间节点,各家保险公司的电话纷至沓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侵扰。这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往往对个人信息有着较多的依赖,从海量的信息出发,企图通过这种“轰炸式”的方式让更多的人接受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如果说这种生活中的骚扰还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那么利用收集来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信息的掌握者与需求者相互勾结,进一步发展为勒索、绑架、有组织的犯罪则不得不让人警醒,从目前披露的一些案件来看,公民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个人财产状况、住房信息等几乎呈半透明状态,甚至是透明状态,毫无个人隐私可言,一旦个人信息被某些穷凶极恶之徒获取,电信诈骗、绑架孩子,以隐私暴露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等等犯罪问题都有更加猖狂的可能性。

(三)政府监管缺位,行业自律缺失

首先是合法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如: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中掌握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却没能在这方面得到有效的约束,例如本文开篇所述,请在公安机关工作的朋友帮忙查询某个人似乎是常有之事,可见,在机构内部,鲜少有规范地约束单位及工作人员妥善保存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或者说有规定却存在着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甚至出现上述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

其次,一些社会服务机构或组织,如:小区物业管理、网络宽带服务等,他們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然而却缺乏相关的自律机制,违反职业道德,将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四)侦办难度较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从信息的收集、泄漏、传播,到出售或非法提供,再到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的整个过程,公民的个人信息可能几经易手,或者在信息的海洋里已经“颠沛流离”了很长时间了,侦办机关很难查证到最初的源头。第二,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沟通联系,在各类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一个案子可能牵扯到多个地区、多类人员,牵扯面广,涉案人员多,按照我国属地管辖原则,侦办机关的调查工作难度增大,往往需要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侦办人员协同配合,联动出击,方能一招制敌,否则,一旦走漏风声,违法犯罪分子便随时隐匿于网络之中,给案侦工作带来莫大的阻碍。第三,网络信息具有易复制、易删除的特点,一旦犯罪分子警觉被发现,便会通过这样的方式删除相关信息,毁灭证据,侦查人员忙活一场,还很可能一无所获,对这种行为的依法打击也就无从谈起。而违法犯罪分子也正是因为明白这一点,所以更加肆无忌惮,日益猖獗。

(五)法律法规滞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军事秘密信息以及商业秘密等信息都进行了有效的立法保护,例如《刑法》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漏军事秘密罪以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比较而言,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远远不及对上述信息的保护,在刑法及前六个修正案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甚少,在《刑事诉讼法》上倒可以看见诸如离婚案件、强奸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等。法律法规的滞后出台,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他们利用法律的空白,利用法律暂时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不断侵害人民的权益。

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日益高发及其社会不良影响的加剧,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此,我国刑法首次直接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作出规定。然而,该法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对罪名的个数也没有具体确定,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保护范围十分有限。时隔六年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项再次做出修订,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第1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修改,犯罪主体不再仅限于特定机关,而是扩大至一般主体,同时将“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也扩大了构成犯罪的范围,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进一步扩大。2017年6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本次解释详细界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明确了‘链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罗列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等,为本罪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虽然如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却在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变化升级,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预防与惩治

基于上述分析,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预防与惩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增强公民个人防范意识

首先,个人要增强防范意识,加强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在办理各类卡片时,扫描二维码时,加入陌生网络时,处理快递信息、纸质机票、车票以及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时,一定要多留心,尽量通过加密、涂抹等方式对信息进行“变装”以达到保护的目的,对某些组织要求提供的个人信息要看是否必要,非必要情况下予以拒绝。

其次,对于各大媒体上的各类伴随信息泄露而发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及其手段方式要积极主动的学习,并力所能及的带动父母、孩子一起学习,帮助自己和家人能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手段的翻新而不断对自己的预防技能予以“升级”,做到提前预防,有备无患。在遭受信息侵犯及下游犯罪的时候,要及时的投诉、报警,为侦办机关提供可靠的线索,协助配合侦办机关的工作,避免更大的损失。

(二)加强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

对于因为公共服务职能而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机构,机构内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如保密制度,对新进的员工进行制度宣讲学习,考试通过方可录用;同时,将这种内部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建立个人信息输入输出登记制度,确保信息流向清晰可查。对于因提供服务需要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会组织,政府应当敦促其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如将组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该组织信用评级的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期整改、罚款、吊销相应执照等。同时要求社会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要定期、长期开展,并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职业道德培训之中。另外,对于“内外勾结”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要严肃处理,一经查实便不再录用。

(三)通过技术手段为侦办此类案件提供技术支撑

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泄露、传播,绝大多数都是依赖信息技术为其提供的支持,那么,从技术层面防控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传播虽说难度不小,但也不是没有可能,这就需要网络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能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传递保驾护航,比如在传递中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并将加密技术更广泛的应用在日常活动之中。同时也能在信息遭受不法侵犯之后,为侦查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帮助侦查机关固定可靠的证据,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九以及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让我国的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已经有法可依,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肃查处,一些大案的破获真是大快人心,但法律并不能就此停下脚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仅仅依靠上述法条明显不够。而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让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有完整的、科学的法律体系提供支撑,才是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最为重要的一步。

四、结语

综上所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在我国当前现代化社会当中越来越严重,不仅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而且对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的预防与惩治,不是某一个人,莱一个部门可以解决的,这除了需要各方面力量联动出击外,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快法制进程,完善法律体系,将公民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全方位保护之中,避免其对公民个人以及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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