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在民事行政诉讼执行中的问题分析

2018-03-10 21:13司伟歌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关键词:执行

司伟歌

摘要民事诉讼执行是保证民事行政诉讼判决的法定权利得到维护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内,行政诉讼执行的裁判权利以及实施权利都掌握在法院执行机构手中,造成一些在行政诉讼执行的不规范操作行为的产生,检查监督权利的行使能够使诉讼执行向良性的发展方向改革进步,本文通过对检察监督在民事行政诉讼执行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分析目前的民事新政诉讼执行现状,并提出可行的完善措施,旨在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有效落实,进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发展。

关键词检查监督 民事行政诉讼 执行

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民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有效保证,如果民事纠纷的裁决对象对于民事诉讼判决结果拒不执行,就会使得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证,利用强制执行程序作为后盾,能够最大限度的使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随着社会民众对于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民众期望通过法律途径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证,但是裁决对象对于判决结果的拒不履行,则会使法律的公信力受到影响,执行程序能够使法律的权威性得到有效维护,同时通过执行机构的介入进行法律秩序的维护,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促使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得以实现。

一、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现状分析

(一)民事行政诉讼执行存在执行乱现象

民事行政诉讼执行乱现象主要表现为:

其一,执行裁定乱,执行人员在法定的执行阶段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的执行程序,在执行行为过程中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不符合执行条件,随意裁定终止执行不符合终止执行条件,停止执行行为,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权益。

其二,执行程序乱,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执行行为,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对于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便会有多家法院争相进行执行落实,而对于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法院便会互相推诿管辖权力,拒绝案件的受理,法律对于不同案件的执行没有严格的执行期限,因而执行人员会存在袒护被执行人,延迟执行的行为。

其三,执行管理乱,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普遍存在缺乏有效管理的现象,执行监督得不到有效的落实,执行行为没有统一的工作流程,法院的内部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各自为政,甚至有些执行部门会出现不接受法院执行监督的现象。

其四,执行收费乱,有些地方的执行单位在执行法律权利的过程中,存在对当事人乱收费现象,还有些人员一面对当事人吃拿卡要,而另一方面收受被执行人的贿赂,推诿执行责任,这些不规范的行政行为,都使行政执行失去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民事行政诉讼执行存在执行乱现象的原因

虽然民事行政诉讼执行乱现象只是个别执法人员的个别现象,但是在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进的今天,有必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对其现象进行遏制和修正,造成民事行政诉讼执行乱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其一,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对于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相关条款完善,在其法律范畴的体系建设中存在较大的疏漏,现行的有关法律条款过于宽泛,缺乏对于细节的规定和约束。

其二,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权力过于集中,民事行政诉讼的执行结构的执行实施权利和裁决权力集于一身,執行终止、执行和解、执行分配等权力都集中于执行机构的行政职能中,很容易造成职权滥用的违规行为。

其三,当事人无法对行政诉讼执行形成权力制约,当事人有主张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时间、执行内容以及执行进度和执行行为都有执行机构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在多大程度得到实现,则完全取决于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因而当事人的权力主张也是受制于执行机构的。

其四,缺乏有效的检查监督,对于行政诉讼执行的检查监督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源自于内部监督,在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缺乏监督行为透明度的问题,监督的工作流程不够明朗,另一部分源自于外部监督,外部监督能够保证监督的透明度,但却存在监督主体过多的现象,人大、政协、检察机关都可以行使监督权力,但同时也可以推诿监督权力,因而造成对于行政诉讼执行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的检察监督行为,缺乏监督效力。

二、检察监督在民事行政诉讼执行工作中的必要性分析

(一)检察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需求

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必然给司法腐败现象留下滋生的空间,执行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诉讼程序的延续过程,有效执行工作的完成才是民事行政诉讼的终结,人民检察院是法律行为的监督机关,对于门市行政诉讼执行有监督的权力,只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行为,才能够使社会民众的合法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的关联性促进,检查监督在诉讼程序有存在的必要性,其在执行程序存在的必要性也同样适用。执行乱现象一直是困扰民事行政执行的重要课题,执行主体存在的执行不规范行为需要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执行难问题也是民事行政诉讼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执行机构的设置缺乏合理性,执行权利不能够实现权利独立,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现象都使执行机构的执行权利受到不良干扰,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检察监督是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现实需求

法律关系的成立便依存于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因为目前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权力过于集中,便需要有效的检察监督工作对其权利进行制约,主体之间形成权力和责任的有效分配以及相互作用,从法院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而言,其本身在制约机制方面便存在先天的不足,使其监督执行行为不能发挥应有的检察监督效力,自我约束和监督在没有外力作为约束的情况下,便容易发生职权滥用的违规行为,对于执行工作存在的错误行为也没有明确的纠正工作程序,而对目前的外部执行而言,其监督机制收效甚微,因而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可以考虑从检查监督工作入手,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够得以实现。

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执行工作中的构建措施

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主要在于法律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的完善,在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并对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普遍执行规律进行分析,对现行的执行制度进行完善,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力,进而形成体系化、规范化和有效化的检察监督制度。

(一)从立法角度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力

行政单位的行政权力需要通过法律的完善,赋予其行使相关权利的职能,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机构的检察监督行为也需要法律体系的完善,使其行政职权的行使能够寻求法律依据,检察监督行为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完善,能够使检察监督行为形成制度的规范化、具体化以及合法化,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意义,进而产生应用的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只对民事诉讼审判阶段的检察监督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但是在执行阶段的检察监督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学界的学者和工作人员也对其有不同的争议理论,有些法学工作者认为可以考虑进行单独的立法,对民事行政诉讼执行阶段的检察监督行为进行系统化、细致化的约束,也有些法学工作者认为可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行相关法律条款的填充和完善,使检察机关的执行检察监督权力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实现。笔者认为从目前的法制建设进程角度而言,可以考虑进行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之上进行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或者引用司法解释的方式,使相关法律内容能够被融合到法律体系范围内,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支持人民检察院针对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检察监督行为。

(二)从制度角度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力

检察机关在行使检查监督权力时需要以完善的工作制度来保证其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其工作流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保证检察监督行为的有效性:

其一,应当遵守依法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自身也是法务部门,更应当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监督、依法办案,在工作程序以及监督程序等行为都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其二,保证公平公正的监督原则,进行检察监督便是需要实现法律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需要平等对待、正确处理,执行机构出现的执行错误行为,检察机关要帮助其找到错误的根源,并指导其进行纠正。

其三,检察监督执行机构的违法行为原则,执行机构在进行执行活动时,会因为利益原因的问题,出现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违法违纪行为,检察机关需要行使检察监督权力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指导执行机构对不当的执行行为进行修正,保证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四、结论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力,对民事行政诉讼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是避免执行機构存在的执行乱、执行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需求,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行为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和制度完善的角度得到认可和肯定,同时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进行法治探索,使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能够成为保证社会民众根本利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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