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抑制机制流程再造

2018-03-10 21:35牛雨来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关键词:流程再造成因分析

牛雨来

摘要刑事错案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如何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纵观历史及中外,刑事错案不可能完全杜绝,但应得到充分抑制。本文从分析刑事错案的成因入手,提出了对刑事错案抑制机制的流程再造。

关键词刑事错案 成因分析 抑制机制 流程再造

在媒体监督引燃刑事错案的情况下,刑事错案己成为政府、民众及法律监督的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刑事错案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事关司法系统的权威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刑事错案为何一再发生?到底是什么导致刑事错案的最终发生?如何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把握错案的成因,从而有效控制错案的发生与发展,己成为法律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刑事错案的内涵与判断

(一)刑事错案的内涵与特征

刑事错案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为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认定法律真实错误,或存有足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瑕疵;适用法律错误或进行法律解释时存在瑕疵足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违反法律强制性程序,足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及其他足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行為等。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征。刑事错案的主体为刑事司法主体,具体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

2.法律真实认定错误。法律事实认定错误是指行为人犯罪行为认定错误,或行为人法律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情况认识错误。法律事实认定错误在司法实务中多表现为证据认定错误。

3.法律适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或解释法律时存在错误,从而案件审判结果超出法律赋权范畴。法律适用错误在司法实务中主要表现为定罪错误与量刑错误。

4.违反法律程序。违反法律程序是刑事司法主体在为刑事行为时超出法律规定的程序,或遗漏法定程序。从而造成当事人程序利益受损,进而对案件结果造成影响。

5.足以影响案件审判结果。在我国特殊的司法环境中,刑事司法机关在为刑事行为时存有一定弹性空间。因而,仅当刑事行为对案件审理结果造成影响时,才能将其评价为刑事错案结果。

(二)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

1.刑事错案程度标准判断标准。在相对正义的许可范畴内,刑事行为可存在一定偏差,其偏差范围由一定时期的相对正义标准决定。当案件中刑事司法行为在综合作用下超出偏差允许幅度,其行为才能被评价为刑事错案。

2.刑事错案时间判断标准。刑事错案多发于刑事诉讼程序,但广泛存于刑事案件的各个环节中。因而刑事错案的时间标准为权力介入。

3.刑事错案的阶段性与连续性。刑事案件需经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在现行刑事司法体系下,后阶段程序对前阶段程序具有连续性,因而后程序对前程序具有纠错作用。

4.刑事错案不易追究。刑事错案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其受到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后其地位进一步弱化,因而在后期求偿与追责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阻碍,不易追偿。

二、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很复杂,结合媒体曝光的一系列刑事错案分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刑事诉讼的阶段形成的错案

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能对错案的形成造成直接的影响。

1.刑事侦查阶段形成错案的成因:

一是侦查人员侦查能力不强,素质不高,侦查行为不规范造成的。

二是侦查措施不完善造成的。

三是刑事审讯程序违法造成的。

四是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所致。

2.审查起诉阶段形成错案的成因:

一是对逮捕条件把关不严造成错误批捕。

二是对起诉条件把关不严造成不应起诉的起诉了。

三是没能切实遵守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3.审判阶段形成错案的成因。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的最后把关阶段,这个阶段非常重要,一件冤假的刑事错案如果通过了审判这一关,就最终形成了冤假错案。审判阶段形成错案的成因主要有:

一是没有切实遵守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没有严格证明标准,没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二是没有切实遵守疑罪从无原则,采取了疑罪从轻。

三是没有充分尊重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切实保护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

(二)命案必破机制形成的错案

众所周知,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往往上面有领导签批的限期破案的指示意见,有党委政府组织的领导班子,有政法委系统的参与人员及公检法部门的协同人员,在种种压力之下,有些刑事案件就在命案必破机制之下,形成了错案。

(三)舆论媒体压力之下形成的错案

一旦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被媒体跟踪报道,特别是有些媒体具有倾向性的报道,必然会对地方党委政府、办案机关领导、具体的办案人员形成较大的压力,压力之下,很容易就办成了错案。

(四)当事人亲属闹访之下形成的错案

在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被广泛关注的背景下,刑事审判强调在排除证据合理怀疑,符合刑事强行性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案件审判得到了广泛认同。但,当事人及其家属涉及案件相关利益,往往难以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上正确分析案件。因而当事人在期望默许下不断进行闹访、缠访等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而在“维稳”压力与信访压力的双重压力下,司法机关审判成本的上升,从而造成冤假错案。

三、抑制机制流程再造

抑制刑事错案的产生,我们有必要根据刑事错案产生的成因,特别是重点的成因,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再造抑制机制的流程。

(一)侦查阶段抑制机制endprint

要抑制刑事错案的产生,首先把好侦查关口。在刑事侦查阶段,为抑制刑事错案的产生,除了要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及素质、规范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完善侦查措施、规范刑事审讯程序外,—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反刑讯逼供机制。

1.明确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获取符合其要求的供述而采用的肉体折磨与精神折磨的总称,其主要表现方式为肉刑与变相肉刑。这里要明确的是,不仅对嫌疑人的肉体、精神采取折磨及变相折磨方式获取其供述构成刑讯逼供,也包括对嫌疑人近亲属采取威胁恐吓或以嫌疑人的近亲属的安危为由对嫌疑人威胁、利诱的方式获取其供述,均列为刑讯逼供的范围。

2.建立健全反刑讯逼供机制的重点。一是确立当事人沉默权制度。明确当事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或审判时均有权保持沉默。赋予当事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能够有效遏制当事人被刑事司法机关强迫回答问题,同时能有效避免当事人“自证其罪”的问题。而从乏力角度分析:赋予当事人沉默权也能从客观上促使办案人员寻求依托客观证据。从而形成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相结合的完整证据体系。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以及侦查技术水平。

二是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即明确当事人律师在当事人接受讯问时能够及时介入,并保证承办律师的辩护权能够得到保障。首先,律师在场权是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的需要。其次,律师在场权制度是沉默权制度实施的保障。再次,有助于发现真相。

三是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首先,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促进公益诉讼能在24小时内发挥作用,并建立国家财政直接保障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完善公益诉讼不仅能有效保障对嫌疑人的帮助,保障其接受审判,自我辩护的权利。同时促进完善律师在场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价值。其次,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由公安机关对看守所进行管理存在权力风险,因而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离出独立部门负责管理看守所,以规避权力风险,保障审判顺利进行。再次,应废止“盘问留置权”,盘问留置权在操作中存有较大弹性,易造成时间真空状态下的刑讯逼供状态。除此之外,纪委所享有的“双规”权限也应纳入刑事强制措施中,通过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予以监督和调整。

上述机制的核心可被概括为:讯问应在有律师的情况下在看守所内进行,而缺乏律师签字的讯问笔录不应作为证据予以使用。

(二)审查起诉阶段抑制机制

审查起诉阶段,除依法严把批捕关及起诉关外,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1.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检察机关认可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的相关证据,审判机关一般会认可并据以做出判决的,这也是为什么刑事错案屡有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非法证据排除机制,首先要在检察机关批捕把关、起诉把关过程中建立健全,发现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疑似为非法证据,应及时退回补充侦查,或检察机关自己进行审查,一旦确认为非法证据,应排除后再对全案做出审查,为审判阶段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我们把非法证据排除这一机制建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绝不意味着在审判阶段无需遵循这一原则,相反,审判阶段更应坚持这一原则。

2.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操作程序——结合审判阶段:

一是程序启动。在审查起诉阶段,既可以是检察机关发现非法证据后自行启动,也可以是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辯护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在审判阶段,享有提请非法证据收集程序排除权限的刑事主体仅限于刑事案件当事人,辩护人及代理人。同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较为复杂,应采用书面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申请。而申请时间的限制也较为严格,应在庭审开始之前,审判尚未终止的时间范围内。

二是审判与调查。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收集存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依其调查权对庭审证据进行调查审理。

三是举证责任分配。刑事审判由公诉人负责证明嫌疑人有罪,即由公诉人负担举证责任。辩护人与嫌疑人可对证据的合法性与案件关联性进行质证,公诉人员对质证应给予相应的证明,使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四是庭审处理。审判人员对经由质证处理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采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予排除。而审判人员对于涉及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提供补充侦查。

(三)审判阶段抑制机制

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的最后阶段,是抑制刑事错案的最后一道篱笆,因此,在审判阶段更要严格把握,杜绝刑事错案最终形成。在审判阶段,除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要建立健全两项机制,以最大可能的抑制刑事错案的最终形成。

1.建立健全“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制度的重要原则,也是充分保证当事人利益的有效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有关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认定当案件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缺乏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应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我国“疑罪从无”原则涉及范围窄,使用标准较为模糊,应进行相应调整,以建立使涉及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疑罪从无原则,将疑罪从无原则嵌入刑事案件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办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思想。在具体办案过程始终坚持疑罪从无的办案原则,合理把握案件,避免思想极端与行为极端。共同营造疑罪从无的良好办案氛围,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发生冤假错案。

第二,强化控制机制。检察机关、辩护人与审判机关问应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互相交流的关系。在上述关系的基础上,检控机关应发挥检察起诉的功能,辩护方应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判机关居中裁判,控制庭审节奏,从而充分发挥庭审功能。

第三,案件证明质量。疑罪从无能够从两方面提升案件证明质量,公安机关与检控机关应加强其证据链体系,同时加强直接证据收集。而审判机关应在审查证据时应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从而提升案件证明质量。endprint

第四,权责统一。公安机关、检控机关及审判机关应明确权责统一的原则,积极承担责任,充分发挥权力,从而提升审判质量。

第五,进一步完善诉讼配套措施,完善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建构完善的证据收集与审判体系。

2.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建立健全联合复查机制。对被告人、辩护律师双双坚持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复查,对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能定罪的主要证据进行复查,如果主要证据存疑,不能据此作出有罪判决。

(四)审后机制

1.司法系统建立内部自请复查机制,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发现自己承办的案件因证据存疑或在压力之下做出了判决,允许他们之后自请复查、自我解套、在一定程度上免责。

一是在整个司法系统内通过启动自请复查、自我解套、可以免责的机制,由具体办案人员自己提出申请,再由各系统内部组成一定的小组或其他的形式协助原办案人员进行复查。

二是由法院系统牵头,对于那些被告人一直申诉、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审判机关作存疑判决的案件,作为鼓励开展系统内自请复查机制的运行起点。

三是由检察机关牵头,通过交叉检查方式,在监狱系统展开,重点接触那些长期以来不断申冤的嫌疑人和罪犯,全面调阅其案卷材料,如果从中发现重要疑点,就要鼓动鼓励开展系统内自请复查机制运行。

2.监狱系统建立健全服刑人员诉冤制度,构建一个多层次、保障服刑人员利益诉求畅通表达的机制,以及时发现错案,及时启动错案的纠正。

3.信访系统建立专门的接访部门或人员,对服刑人员近亲属的有关信访内容,及时轉交有关司法机关,且,紧跟司法机关调查的进度,做到件件落实到位。

(五)赔偿机制

1.完善国家赔偿机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救济措施,但实施效果却未到达预期状态。从国际角度分析:瑞士、法国、日本等国家均确定了错案补偿制度。部分国家的错案补偿制度虽未明确各种案件的具体赔偿范围与赔偿方法,但都存有完善的赔偿方法与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其坚持通过物质补偿以弥补当事人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失。在英美法系国家,国家赔偿的标准往往通过案例予以确认。台湾的错案赔偿制度则更为明确,其司法院对错案赔偿制度继续修正后,对于遭遇错案的当事人的赔偿金进行了大幅度提升,其赔偿金范围被确定为1000万台币至3000万台币。本次研究认为我国赔偿金应借鉴台湾赔偿制度,使错案赔偿的程序、时间、范围、数额更加科学、合理、易于使社会公众所接受。

2.建立错案名誉权恢复制度:

一是名誉权恢复保护应从冤假错案主体延伸至死者近亲属及遭遇重大影响的案件相关人员。

二是恢复名誉的方式方法应明确化、具体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额度设定科学合理的标准。

四是案件责任人应承担案件赔偿责任,在无法确定案件责任人或案件责任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应有国家先行赔付,并视情况向责任人追偿。

(六)追责机制

1.刑事责任追责。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针对不同司法主体建立针对性的办案责任制,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建立案件责任终身追偿制度。同时明确冤假错案的判定标准,启动纠错程序的判断标准,明确冤假错案的具体赔偿规则。而针对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在进行赔偿的同时,应明确相应的追责机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而需要说明的是,案件责任制应在符合司法规律的基础上依据综合效应建立系统化的评价体系,而不应仅依据破案率、起诉率或定罪率作为评价指标。

2.民事赔偿责任。国家赔偿与错案责任人赔偿应处于并列状态,在国家赔偿付出赔偿责任的同时,错案责任人也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错案责任人赔偿制度既是对赔偿责任人的督促,也是对错案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同时能慰藉错案受害人的心理。

3.行业禁入制度。对已经确认的刑事错案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建立行业禁入制度,既可以对责任人体现惩戒,又能起到警示他人的效果。endprint

猜你喜欢
流程再造成因分析
医院财务会计全面预算管理的考核与监督
平安集团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组织结构框架研究
杀人案件的动机与成因分析
有关英汉翻译中隐性衔接与连贯问题的思考
《德伯家的苔丝》中苔丝悲剧命运成因分析
“互联网+”对传统图书出版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道路桥梁结构加固措施与方法分析
媒介融合语境下的新闻业务流程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