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系统论视角下的律师价值取向

2018-03-10 21:42戴海莺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关键词:系统论价值取向律师

戴海莺

摘要本文认为律师价值取向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予简单分析,从系统论视角,把律师价值取向三个维度作为子系统,构造律师价值取向大的系统,阐述构建律师价值取向系统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系统论 律师 价值取向

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自8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律师队伍迅速发展壮大,推动着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开展。律师的价值取向是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更是关系到其能否更好地服务于安邦兴国的大事,研究律师价值取向,实现律师价值取向,对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律师自身价值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律师价值取向简析

所谓价值取向,“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亦即为主体为了实现自己信奉的价值理念,在进行价值选择时表现出来的倾向性以及对行为方向的选择和把握。价值取向的合理化应该是个人生存发展价值与社会发展进步价值的统一,立足现实与追求理想的统一。在当代中国,每个人合理的价值取向应与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目标相吻合。所以,人的价值取向正确与否,首先是反映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次反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宏观目标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当然,同时还反映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指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笔者以为,这三十个字不仅从法律上确定了律师的职责,同时也从人、法律、社会三个维度确定了律师的价值取向。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明,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职业产生的首要原因,也是律师制度的最重要的指向

一般地,当事人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因而也谈不上有法律思维,聘请律师弥补了这两方面的缺陷。律师即充分运用自己的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和客观事实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诉讼活动把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获得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并变为现实。

(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表明,律师用自己的执业活动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来贯彻实施法律,因而律师服务的最终目的就是法律价值和社会关系的结合

律师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且代理的案件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故而对社会运转情况有着较完整、较全面的认识。因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不仅是律师责无旁贷的重任,也是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使然。更是律师捍卫法律的至上权威的应然。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表明,律师执业活动的方式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作为惟一的依据

法律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的,但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到每一个人。这种抽象和具体是互相藕合的,律师为许许多多的当事人服务,就是为社会的部分成员服务,众多的律师为足够多的当事人服务也就是在为整个社会服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就维护着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律师的忠诚执业,包含着对当事人负责,对公共利益负责,同时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负责。更重要的是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系统论与律师价值取向

系统论认为:“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分为相互联系的若干部分(或称为子系统)。任何系统只有通过相互联系形成整体结构才能发整体功能。”从系统论来检视律师价值取向,可视其为一个系统,系统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三个子系统,它们互相作用、互相渗透,合为一体。

系统具有三个重要的基本特征,即整体性、相关性和动态性。律师价值取向系统同样具备,且有着自己系统的特征。分述如下:

(一)律师价值取向系统整体性特征

律师价值取向系统不是组成它的三个子系统的简单组合,而是在这个系统里,它们之间是有机结合,融合为一个整体;系统的整体不是三个子系统的算术相加,而是构成系统的三个子系统相互渗透、相互激活,活化了系统的整体性功能,使系統的整体功能大于三个子系统功能之和。其中最核心、最根本的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为法律是人类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产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客观上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律师价值取向系统的整体性。

(二)律师价值职向系统相关性特征

同样,律师价值取向系统三个子系统是密切相关的。相关性是指在律师价值取向系统之中,三个子系统是密切相关的。子系统中还存在若干要素,此子系统与彼子系统之间、此要素与彼要素之间,子系统与某个或部分要素之间都是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生存发展随之衍生的道义上的价值标准,同时,人类在持续不断、孜孜以求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创造和发展了法律。法律也随着人类对公平和正义认识的提高而不断完善,越来越重视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保护。当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累积增加到一定的程序,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职业应运而生。如果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的实施就会大打折扣,当事人的合法也得不到保障,这是三个子系统的相关性的具体表现。

(三)律师价值取向系统动态性特征

律师价值取向系统的三个子系统虽然在不间歇地相激相荡,但在整个系统内部却维系一种动态的平衡,这种动态平衡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中给委托人提供指引,避免其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在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服务时帮助委托人息纷止争,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裁决;在刑事辩护中,平衡公权和私权的力量,避免私权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和进步,是律师维护法律的真实实施的具体体现。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要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尽己所能应提供一些无偿的法律服务,如承担法律援助任务,帮助弱势群体伸张正义;进行公益诉讼,鞭鞑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律师还能通过法制宣传、参政议政、协助立法等多种方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法治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构建律师价值取向系统的现实意义

正如上述,我们把律师价值取向视为是一个系统,而它存在着的三个子系统则相比较而依存,相激荡而发展。把律师价值取向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律师价值取向系统有益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各阶层利益还在不规则、难以预期的调整之中,这种调整势必伴随着一些社会纠纷和各种各样的矛盾。为了使整个社会减少并有效消弥纠纷、淡化并逐步解决矛盾,使社会处于相对和谐的良性循环,我们必须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律师理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构建律师价值取向系统,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可以使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但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法治清明,而且在唤醒民众的法治意识,增强国家法治能力起到促进作用。律师职业要求法律运作公诸于众,使民众了解法治真谛。律师主张通过法律的正确实施,提高全社会的知法守法水平,所有这些都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

(二)构建律师价值取向系统有益于律师有效履职

律师职业起着缓冲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作用,律师在正式诉讼活动之前会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与引导,促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律师在商务谈判桌上认真负责地为当事人把关,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乃至于国家利益;律师在法庭上依据法律辨析事理,提出自己的见解,开展辩论,阐明法律宗旨。律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推动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审判质效、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把律师价值取向视为一个系统,增加了律师职业公益性和履职底气,有利于与法官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有利于民众摒弃对律师职业存在的偏见,尊重律师享有的专属诉讼权利,真心实意地拥护律师全面履职。

(三)构建律师价值取向系统有益于保障律师自身职业权益

近几年来,律师行业虽然有较大的发展,但律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并不令人满意,律师职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并不少见。律师价值取向系统作用是双向的,它不仅作用于律师,同时它也制约、克服着社会上对律师职业的不公正对待,对律师职业不仅仅是道义上的有力声援,更是履职上的强大支撑。律师价值取向系统有利于律师实现职业抱负,不仅使律师懂得为谁做、做什么、如何做,而且形成职业的幅射力,從而在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保障他们自身的权益,让律师职业特有的价值取向转化为凝聚社会公共资源,营造良好工作平台的能力,对律师职业自身具有进一步的塑造作用,使律师职业更趋成熟和完善。

(四)构建律师价值取向系统有益律师专业发展

其实,律师价值取向系统三个子系统又是律师肩负的责任。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律师不仅有利于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和服务水准的提升,而且也可以促使律师人格不断升华、精神不断焕发,并转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和职业荣誉感,使自己实现从完成“人托之事”蜕变为思想境界、事业发展的追求,促使人们在感情上、行动上支持律师专业发展。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以促进律师自身的专业发展又是个不争的事实,律师拓展业务,关键是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公平和正义又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全体国民的普遍追求,二者可以相得益彰,这样的律师更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而且这种信任不仅仅是有利于业务的拓展,也会使得律师具备厚积薄发的突破力。更会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口碑,获取社会美誉度,促进律师专业发展达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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