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成因及其对策

2018-03-22 10:18刘宇铮
祖国 2018年2期
关键词:留守儿童成因问题

刘宇铮

摘要:留守儿童作为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给中国带来了不好的负面影响。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重点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如何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的“护栏”,希望通过各方努力,能够让这些留守儿童有个充满希望的未来。

关键词:农村 留守儿童 问题 成因 对策

在中国有着这样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名字叫留守儿童,他们的父母多半为了生计远走他乡、外出务工或经商或从事体力劳动,赚取微薄收入而远离了自己的孩子,使他们从小就和父母分离。近些年留守儿童的问题备受关注,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两多万的儿童留守农村不能在父母身边,预估到2020年,我国还将有大约两亿农村富余劳动力,依照此趋势发展,留守儿童还会增加。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少关爱,心理孤独

大多数农村都是孤寡老人和儿童留守在家,孩子的吃穿住行,教育学习全权委托给了隔代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看,但凡稍微年轻的有富裕劳动力的农民都选择了外出打工择业挣钱,有的孩子甚至在没有断奶的情况下就被留给了家里的老人照看。长此以往,由于聚少离多,孩子对父母的概念就越来越模糊,没有父亲的教导母亲的照顾,亲情的关系渐渐淡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功能也逐渐丧失,加上和老一辈人生活在一起的隔代隔阂,导致孩子在遇到问题以后没有依靠和倾诉的对象,这些情况都是一种畸形的发展,都会让孩子的心理因此受到影响,导致留守儿童出现心理疾病或心理障碍,多表现为亲情淡漠、自闭焦虑、悲观消极、偏激易怒,难以和人建立深层的交往和信任,无法正常交流。因此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二)监管缺失,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约束

近几年留守儿童出事的新闻频频被曝光,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父母不能尽到责任,对孩子疏于管教,任由其发展,孩子缺乏有效的监护和照料,得不到良好的道德教育,无法建立好的人生价值观,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都缺乏自制能力,导致出现一些行为失守的举措,甚至演变成犯罪。究其根源,还是父母教育的缺位导致孩子家庭教育的缺失。

(三)环境较差,学业日渐荒疏

留守儿童面临的是老人的重养轻教,是对他们学习、心理全方面教育的忽视,他们过早的对学习消极懈怠,厌学,逃课,在学校环境恶劣,教学设施简陋,缺乏教师的极大冲击下,又没有及时的得到思想指导和关爱,学习上缺乏有效的辅导,很多的农村学生过早的放弃了学习和教育,选择了辍学。尽管近几年国家大力提倡发展农村经济,缩短城乡差距,高喊“穷什么也不能穷孩子不能穷教育”的口号,但是农村子女在城市上学还是有诸多的阻碍,比如收费颇高,手续繁琐,基层对留守儿童的重视度欠缺,校舍环境得不到有效改善和提高。

(四)缺少爱心,安全难以得到确保

留守儿童家中缺少家长照料,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处理意外发生的能力欠缺,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据公安部数据显示,在拐卖儿童的案件中,被拐卖的多半都是留守儿童,还有很多女孩子遭到性侵,这些都是犯罪分子看准了留守儿童处于弱势群体,安保意识不强,容易得逞。

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想要解决好留守儿童的问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多部门的通力配合,团结协作,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四方面入手,各司其责,各尽其职,建立起无缝链接的桥梁和纽带。本文认为,更为重要的是依靠法律的力量构筑起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的“护栏”,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变革基础法、做好司法保护工作。

(一)变革基础法

少儿权益保护最为关键的两部基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儿童健康成长所需要的监护制度,然而,它们均没有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和监护制度给出清晰明确的制度指引和保障渠道。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若用法律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最关键的步骤就是变革《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附属法律规范,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重构监护制度。

1.变革《义务教育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法》虽然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有着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我国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到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极其不足,完全没有办法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落实。所以,应该变革《义务教育法》及其附属法律规范,让农村留守儿童获得与同一年龄段的城里儿童相同的学习机会,享受相同的教育资源,帮助这些孩子从学习中获得科学的价值观、道德标准及法律准则。

2.变革《未成年人保护法》,重新构建监护机制

《民法通则》第 16 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0 条也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与义务,但通览这两部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其中的内容却难以适应农村留守儿童对监护人的紧迫需求。

正是基于这种现状,本文认为应变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监护制度,重新构建监护机制。

第一,为父母监护创造条件。农民工流出地政府应当在农村地区发展小城镇和工商业,既能繁荣当地经济、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又能保证农村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履行监护责任。

第二,发挥学校监护作用。当父母监护责任缺位时,就需要发挥学校监护责任的作用,成立和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弥补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功能的缺失和不足,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安全以及预防违法犯罪等问题。

第三,实行“代管家长制”。寄宿制学校可选取能力强、有责任心的教师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代管家长”,一定程度上扮演父母的角色,使远离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在情感上得到关怀和慰藉,在生活上得到关心和照顾,在学习上得到帮助和辅导,使缺失的家庭職责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填补。

第四,落实政府的监护责任。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机构,对有能力履行监护责任却不履行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给予明确的法律惩罚; 对无法受到监护制度保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则由该专门监护机构承担。

(二)做好司法保护工作

1.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严厉打击侵害案件和教唆违法犯罪

有关部门一是要大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整顿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监管,取缔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游戏厅、黑网吧; 二是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案件和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三,司法机关要建立起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和帮教体系,对判处过刑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期考察,会同学校共同帮教,避免其陷入重复性犯罪中。

2.对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

对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后的惩教问题,司法机关除了遵循现有的“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之外,更重要的是结合农村留守儿童自身的特点和违法犯罪原因,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惩教措施,而其中最关键的是帮助恢复其与父母之间已经断裂的亲子关系,利用亲情的力量帮助曾经失足的农村留守儿童重塑人生。

此外,我们还应重视法律与心理教育,采取措施让法律课程进入农村中小学、同时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通过多方努力,尤其运用法律的力量构筑起一个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的“护栏”,对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乐文学.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问题探究与对策[J].小学生.2017,(01).

[2]李亚楠.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衡水学院学报,2013,(06).

[3]邬志辉,李静美.农村留守儿童生存现状调查报告[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版),2015,(01).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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