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若干问题研究

2018-03-22 12:54陈增辉
魅力中国 2018年41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这对于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民法总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原则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具体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地对比分析,认为目前该原则存在适用条件过于原则化、配套措施相对缺乏等问题,最后以正当程序为切入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够对该原则的法治化探索有些许贡献。

关键词:诚实信用;权利本位;诉讼权利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总则部分予以确认,那么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进一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本文将以此逻辑展开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和法理基础

(一)基本内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條[1]的相关规定,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实善意地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二)法理基础

1.后权利本位思想。

我们知道,法律贯穿于人类社会活动关系的全过程,而其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则是整个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换句话说,人类社会的一切矛盾或者纠纷本质上都源自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具体来说,经过历史上法学先贤们不断地批判和反思,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先后经历了“义务本位观”、“权利本位观”、“后权利本位观”,而所谓的“后权利本位观”认为权利在二者关系处于核心和目的地位,但其在强调个体权利本位的同时,主张必须通过设定一定的义务来对个体权利的行使加以控制和监督。

简单来说,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和监督,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异化,同样地,义务的设定也必须以保障权利的实现为落脚点。我们从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到先后几次修改中可以看出,法律此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越来越多,不可否认,这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诉讼权利的滥用现象也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我们对此必须保持必要的警醒和反思。

正是在如此背景之下,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才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确立,并通过具体条文予以相对细化,这不仅仅是对民事实体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呼应,更是通过对权利滥用的有效遏制,使得当事人之间达到一种理性的平衡和对抗,从而保证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2.法律功利主义思想。

西方著名法学家边沁首创的法律功利主义思想认为,“法律追求的应当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简单来说就是“以小换大”。从受害人角度来讲,其希望通过最小的代价和最快的时间,将其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从国家和社会角度来讲,在基层办案压力巨大和司法资源相当紧缺的情况下,其希望通过最低的司法成本,使各方当事人的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诚实信用原则的设定,正是通过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合理地限制,如此不但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使得各方当事人及时摆脱诉累,而且节约了紧张的司法成本,最终实现了法律正义和效率目标的统一,这正是法律功利主义思想的直接体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适用对象

本文对近五年来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成果经过梳理分析后发现,大部分学者认为该原则不仅可以制约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的行为,还可以制约法院的审判行为,但也有少部分学者坚持,该原则仅仅是约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适用于法院。

本文认为,该原则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法院,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我们知道,该原则置于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其应当是统领全局,因此法院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方主体,理应受该原则的约束并自觉遵循该原则;其次,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我们对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7条、第8条和第13条进行对比分析后可以发现,第7、8条内容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审判行为要求的具体体现,而第13条内容实质则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总体规定,因此从立法的逻辑顺序来看,为了维护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本文认为应当将法院纳入该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

首先,当事人滥用起诉权利的行为。任何民事主体在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从而寻求公力救济,但这里有一个隐含的前提,那就是必须存在真实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否则就属于虚假诉讼。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通过相互串通来虚构法律关系,从而达到逃避债务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次,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因此当事人不得为了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或阻挠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滥用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权、反诉权、抗诉权、举证权等诉讼权利。

最后,其他诉讼参与人违背真是陈述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证人提供虚假证言,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行为。

三、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

(一)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作为民事诉讼的各方主体,理应恪守诚信原则,善意行使法律赋予其权利,但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执行,虚假诉讼、恶意串通,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针对此种情形,笔者建议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将各地法院执行机关在执行中的成功经验予以汇总,由最高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向全国法院进行推广,并且在时机成熟之时引入法律;其二,针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行为,本文认为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不但不诚信行为产生的证据不予采纳,其他证据也相应降低其证明力,加大其不诚信的不利后果,从而使其自觉遵守该原则。

(二)建立诚信档案

针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背真实陈述义务的行为,本文认为法院可以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其不诚信记录,并且把诚信档案同步联网工商、交通、金融等部门,以达到大众监督和警示教育的效果,如此便可有效避免失信行为。

注释:

[1]《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1]唐东楚.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实施问题研究[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2).

[2]耿展超.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8(1).

作者简介:陈增辉(1987—),男,汉族,河南濮阳人,河南工学院社科部专任教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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