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黄遵宪明治维新观中的宪政思想

2018-03-22 02:17金铃
魅力中国 2018年33期

摘要:黄遵宪是中国近代著名的外交家和思想家,面对当时内忧外患的国情,他积极寻求救亡图存的方法,在出使日本之时,黄遵宪亲眼目睹了日本在学习西方宪政后政治改革的成果,并受到传入日本的西方宪政思想的影响,产生了效仿日本进行宪政改革的想法,并将其宪政思想在《日本国志》中详加阐述,向国人传播了世界意识,在中日文化交流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黄遵宪;宪政思想;《日本国志》

黄遵宪作为较早一批接触宪政思想的维新思想家,对西方宪政思想又有亲身的领略,后又将其付诸实践,其宪政思想对国内的资产阶级改良派起到了启蒙作用,为日后的戊戌变法奠定了思想基础。因此,对于黄遵宪宪政思想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黄遵宪宪政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19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完成了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开始向东亚地区扩展其殖民利益。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清政府被迫签订《南京条约》,中国开始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53年,黑船来航,日本被迫打开国门,其后与列强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丧失了主权。中日两国有着相似的境遇,但是却走上了不同的道路,日本进行了明治维新,师法西方列强,推行富国强兵政策,得以迅速崛起,国力上升,逐步收回失去的主权,成为东亚地区最先进的国家。同时,日本也接受了近代西方国家的条约体制,开始向周边国家进行殖民侵略,不断对外扩张。

首先,日本想要将朝鲜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就不得不考虑中国的因素,“彼知以日本攻朝鲜,况加以中国之助,左提右挈,东征西讨,而日本必不支。”①遂想借用西方列强的条约体制,企图通过与清政府订立条约,用“开放”、“通商”等字眼来达到染指中国权益的目的,而后再借此取得与中國平等的地位。1871年9月13日,李鸿章和伊达宗城作为两国的全权代表在天津山西会馆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条约的内容基本上体现了对等的原则,但看似平等的条约中仍有类似“领事裁判权”等不平等的内容,诸如双方要在通商口岸互派领事驻扎,以约束本国商民,如遇民事案件由领事按照本国律例处理等。由此可以看出,中方是以平等的立场去订约,而日本订立条约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条约来打开其对外侵略扩张的通路。

其次,对于《中日修好条规》,日本政府认为条约没有使日本并获得与西方列强一样的在华利益,遂于1873年4月派外交大臣副岛种臣来华换约,期间谋求获取更多利益,而其重要目的,则是借此窥探清政府对台湾、琉球和朝鲜的态度,寻找借口,以便实施侵略活动。

琉球在明朝洪武五年就开始向中国朝贡,受中国皇帝的册封,是清朝的属国。而日本在1872年下诏以琉球为藩,封琉球国王尚泰为藩王,这是日本吞并琉球的第一步。1873年,日本又把琉球等同于日本府县,要求琉球受内务省管辖,并缴纳租税给大藏省。1874年,日本又以“牡丹社事件”为由,借口台湾土著杀害琉球人,遂出兵进攻台湾。这次的争端最终以清政府的退让而结束,双方于同年10月31日签订《北京专条》。根据条约,清政府承认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这一说法实际上也是间接承认了琉球为日本所管辖。

而后,黄遵宪从日本吞并琉球一事中警觉到日本并未满足,还在窥视朝鲜,遂提出“日本既县我琉球,且觎及朝鲜,先生(黄遵宪)告使者。乘彼谋未定。先发制之。上书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请将朝鲜废为郡县。以绝后患。”②但黄遵宪的建议没有被朝廷采纳,于是不久,1875年9月,日本海军“云扬号”舰长井上良馨蓄意挑起“云扬号事件”,其后又在给日本海军省的报告中肆意歪曲事件的真相,把责任完全推给朝鲜一方。1876年2月,日朝两国在江华岛谈判时,日本代表黑田清隆以强硬的炮舰政策为后盾,逼迫朝鲜与其签订了朝鲜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江华岛条约》,条约虽然宣称,朝鲜是与日本一样保有平等之权的自主之邦,但其真正的意图却是否定清与朝鲜的传统宗藩关系。可以看出,“云扬号事件”是明治政府对外政策的延续,同时也是日本历代统治阶级“征韩外交”的继续。

由此可见,《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表面上使中日两国建立了平等的关系,但却把对清恪守事大之礼的朝鲜推到日本面前,使得日本打开了侵略朝鲜的方便之门。日本侵台以及吞并琉球,表明此时,琉球与清朝的宗藩关系已经彻底断绝,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华夷秩序”的一角开始崩溃。而《江华岛条约》的签订,打开了日本梦寐以求的朝鲜大门。至此,日本一步一步地通过武力撬动宗藩体系,最终瓦解了以中国为中心的传统“华夷秩序”,为日本日后的侵略扩张铺平了道路。身为驻日参赞的黄遵宪正是看到了日本国力的日渐强大,遂产生了详细研究日本情况的想法,已达到警示清政府并传输日本经验回国的作用。而黄遵宪在创作《日本国志》的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搜集和了解,也进一步认识到了日本的宪政制度,形成了自己的宪政思想。

二、黄遵宪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

宪政体制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体制。而作为外交官的黄遵宪,对于西方的政治制度无疑比国内人士更加了解并易于接受,正如他在《国统志》开篇所述,其将世界各国的政体形式分为三大类,“外史氏日:环地球而居者,国以百数十计。有国即有民,有民即有君。而此百数十国,有一人专制称为君主者;有庶人议政称为民主者;有上与下分任事权,称为君民共主者。”③作为朝廷命官的黄遵宪,其宪政思想主要是在政体上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在权力的划分上效仿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同时重视民权和法治的发展。

(一)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

黄遵宪着重批判国内的封建专制政体,他认为封建统治者实行的八股取士制度框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致使其“学术以无用为尚”④。同时,基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中国人民智未开,不适合进行暴力式的革命,几千年来封建统治者实行的愚民政策导致国人懵懂无知,“无权利思想,无政治思想,无国家思想”⑤,让这样的国人去革命,注定会失败。其后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就是鲜明的例子,“义民之义,火教堂,戮教民,攻使馆之愚,其肇祸也如此”⑥,不仅没能赶走侵略者,反而招致国家大乱。可见,黄遵宪对封建专制体制是持否定态度的,而其所主张的,正是师法日本实行宪政。

1877年,黄遵宪作为参赞出使日本时,正值日本明治维新的第十年,身在日本的他认识到,宪政制度对于日本建立近代国家有着重大的意义,感受到了封建专制制度被取代是必然趋势。他在《日本国志》中肯定了立宪制度,“余闻东西之人,盛称泰西者,莫不其国大政事大征伐皆举国会议,询谋佥同而后行。其荐贤授能,拜爵叙官,皆以公选,其君臣上下,无疾苦不达之隐,无壅遏不宜之情。其人皆乐善好施,若医院,若义学,若孤独园,林立于国中。其器用也务以巧便胜。其学问也,实事求是,日进而不已。其君子小人,皆敬上帝,怵祸福,其法律详而必行,其武备修而不言轻战。”⑦从中可以看出,他十分赞赏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模式,希望清政府能够突破“祖宗之法不可變”的束缚,建立立宪政体。

(二)分权思想。

黄遵宪看到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将近千年的时间里,中央官制主要是效仿唐朝的六典,而在明治维新之后日本便开始效仿西方国家。他十分欣赏明治天皇在设置国家机关时的态度,并在《职官志》中记载到:“壬申二月(即明治五年)诏曰:朕即位之初,会群臣一五事誓神明,定国事。赖祖宗之灵、群臣之力。致今日小康。顾中兴日浅,未臻上理。朕乃扩充誓文之意,更设元老院以定立法之源,置大审院以巩立法之权,又召集地方官以通民情、图公益,渐建立立宪政体。”⑧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在明治维新过程中将原来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权力分解成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并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其权力。黄遵宪认为,实行分权的结果是使一国达到“平治”,即“举一国之财治一国之事,仍散之一国之民。故上无壅财,国无废政,而民亦无游手。”⑨只有将国家权力分开行使,才可以有效地防止类似日本幕府专权局面的出现。

对于分权一事,黄遵宪将其总结为三点:一是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开,并从属于三个不同的机关;二是废除旧官制,设置巡道为地方行政官,但不许参与议政;三是全国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各级议会作为议政机构,并将全国二十一个省划分为五大部,各设总督管理地方,而中央负责管理五大部。⑩黄遵宪希望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在国内实现君主立宪制,最终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境地,实现民族独立。

(三)民权思想。

1762年,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民权思想在欧洲迅速传播,在日本明治维新时期传入日本,并迅速成为自由民权运动的理论依据,黄遵下在考察了日本自由民权运动后,形成了其初步的民权思想。他认同天赋人权的思想,并在《学术志》中记述到“论义理,则谓人受天地之命以生,各有自由、自由之道;论权力,则谓君民父子男妇各同其权。”⑾黄遵宪认为天地赋予人自由之道,人人都可以享有权利。

此外,黄遵宪还对平等权和结社权等内容也做了一定的解释。关于平等权,他提出日本“盖自封建以后,尊卑之分,上下悬绝,其列于平民者不得与藩士通婚嫁,不得骑马,不得衣丝,不得佩刀……小民任其鱼肉,含冤茹苦无可控诉,或越分而上请,疏奏未上锯旋加,瞻仰君门如天如神穷高极远。盖积威所劫,上之于下压制极矣,此郁极必伸也,势也。”⑿他认为实现社会平等权是推动日本社会进行改革的主要动因,而封建时代日本的社会等级制度与中国十分相像,故而由观察日本所得出的结论,对于中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于结社权,黄遵宪认为“社会者,合众人之才力,众人之名望,众人之技艺,众人之声气,以期遂其志者也。”⒀他还进一步分析到“天之生人也,飞不如禽,走不如兽。而世界以人为贵,则以人能合人之力以为力,而禽兽不能故也。举世间力之最巨者莫如联合力。”⒁在结社问题上,黄遵宪提出结社是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人与动物所不同的一个重要体现,肯定了结社的必要性,表明独联合力无尽,最巨也。

(四)法治思想

在封建社会中的法治观念强调的是“王在法上”,统治者不受法的约束。而近代西方的法治观念是法律高于一切,人人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享有权利和自由。经过数十年的外交生涯,黄遵宪得到“余观欧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以法治国而已矣”⒂的结论,这说明他已经意识到以法治国的重要性。

黄遵宪在日本考察其法治改革时,发现日本为收回治外法权而效仿西方进行了法制改革,并看到了这对日本收回国家权力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治外法权本是一国公民在外国不受所在国管辖,而由本国使馆管辖的权利,然而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中国在不平等条约中,将这一重要权力拱手让给西方国家,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独立,并深受其害。对此,黄遵宪有着清晰的认识,也看到了日本为此所做的努力和法制改革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基于此,他主张要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学习西方法律,完善本国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上逐步与西方同轨,然后通过谈判从西方国家手中逐步收回治外法权。

此外,他还在《日本国志》中着重介绍了日本的《治罪法》,指出“《治罪法》一书,自犯人自告发、罪案之搜查、判事之预审、法庭之公判、审院之上诉,其中捕拿之法、监禁之法、质讯之法、保释之法,以及被告辩护之法、证人传问之法,凡一切诉讼关系之人、之文书、之物件,无不有一定之法。”⒃对于司法制度,清朝时期西方国家即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极为不满,1839年的“林维喜事件”中,义律也是以中国司法制度野蛮为由拒绝林则徐所提出的审判要求。黄遵宪在此提出了完善司法程序的看法,也表明其认识到程序法在法治中的重要性。

黄遵宪认为日本学习西法已经非常详尽,日本取法西方国家达到了强国的目的,中国要想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亦可以就近学习日本,并在《日本国志》中将日本的各项法律条文详加说明,旨在希望通过介绍日本法律体系的构建方式来启发国人,促进中国法治体系的完善。

三、黄遵宪宪政思想的评价

(一)黄遵宪宪政思想的影响。

黄遵宪是近代中国研究日本的集大成者,而体现其思想的《日本国志》则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对日后的戊戌变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日本国志》的历史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黄遵宪对明治维新持几乎全面肯定的态度,书中详细介绍了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发生的巨大社会变化,展现了一个生机勃勃的近代化国家的形象,为国人营造了一个学习的榜样。在黄遵宪看来,日本虽然西化了,但它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日本依旧保留了很多传统文化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中依旧带有中国文化的影子,对国人而言,是一个在当时比西方更适合学习的对象。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国志》不仅成为中国人了解和研究日本的必读参考书,而且也是出使日本者及中国留日学生主要的必读书,对中国以日为师,借鉴长处起了巨大的启蒙作用。

其次,国内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全面接受了书中关于黄遵宪宪政思想的阐述,间接地推动了戊戌变法。作为维新派的代表,康有为就深受黄遵宪《日本国志》的影响,他所著的《日本变政考》就继承了《日本国志》中重视官制改革的思想,并指出“日本变法所以能有成者,以其变官制也。”同时,康有为还将中日两国的改革相对比,以此来证明官制改革是变法之本,“凡百政事皆待官而始行。尝有泰西良法美意施诸中国而辄成弊窦者,官制之积弊太甚也。彼日本所以能推行各种富强之政者,以改变官制,扫除积弊故也。”⒄此外,康有为在《日本变政考》中对日本的“三职制”、“太政官制”、“学制”的介绍,有大量的内容与《日本国志》也极为类似。而梁启超在《日本国志·后序》中对黄遵宪的这本书给予了高度评价,称其为“中国人寡知日本者也。黄子公度撰《日本国志》,梁启超读之,欣怿泳叹黄子,乃今知日本,乃今知日本之所以强,赖黄子也。⒅”黄遵宪托日本以言中国改制,希望中国能效法日本进行改革,使中国走上变法图强之路。为此,他还参与开办了时务学堂,创办了《时务报》,培养了大批有识之士。

(二)黄遵宪宪政思想的局限性。

首先,黄遵宪出生于晚晴的官宦家庭,是从地主阶级转化而来的资产阶级,这就决定了他宪政思想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的统治,所以他才托日本以言改制,希望中国也能像明治维新一样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来挽救民族危亡。事实证明,在中国,改革完全依靠一个没有实权的皇帝,注定是失败的。

其次,当时的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救亡图存是当务之急,改革的迫切性致使黄遵宪没能够全面考虑中国的国情,在国内有着强大的封建势力,资产阶级的力量是无法与其相抗衡的。黄遵宪只是看到了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就认为将西方宪政思想中有用的部分直接根植于中国,就能达到挽救民族危亡的目的,显然是不现实的。

虽然黄遵宪的宪政思想在一定层面上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亦不可抹杀其进步作用,他对于宪政思想的理解和认识无疑是同时代的知识分子中最先进的,他对于改革的决心亦是有目共睹的。他在《日本国志》中对于宪政思想的解说,使中国传统的民族心态发生了强烈的变化,改变了国人轻视日本的态度,向国人传播了世界意识。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国志》有着巨大的历史价值,在中日文化交流史上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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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锐智. 黄遵宪《日本国志》中的宪政思想及其影响. [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02期.

注释

①(清)黄遵宪著.《朝鲜策略》,《黄遵宪集》下卷.[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96页.

②孙仲联.《黄公度先生年谱》.《入境庐诗草笺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7-28页.

③(清)黄遵宪著. 吴振清、徐勇、王家详点校整理.《日本国志·国统志》卷一. [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35页.

④(清)黄遵宪著.《致梁启超书》,《黄遵宪集》下卷.[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07页.

⑤(清)黄遵宪著.《致梁启超书》,《黄遵宪集》下卷.[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08页.

⑥(清)黄遵宪著.《致梁启超书》,《黄遵宪集》下卷.[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11页.

⑦(清)黄遵宪著. 吴振清、徐勇、王家详点校整理.《日本国志·学术志》卷三十二. [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777页.

⑧(清)黄遵宪著. 吴振清、徐勇、王家详点校整理.《日本国志·职官志》卷十四. [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356页.

⑨(清)黄遵宪著. 吴振清、徐勇、王家详点校整理.《日本国志·职官志》卷十三. [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321-322页.

⑩张锐智. 黄遵宪《日本国志》中的宪政思想及其影响. [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02期.

⑾(清)黄遵宪著. 吴振清、徐勇、王家详点校整理.《日本国志·学术志》卷三十二. [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800页.

⑿(清)黄遵宪著. 吴振清、徐勇、王家详点校整理.《日本国志·国统志》卷三. [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92页.

⒀(清)黄遵宪著. 吴振清、徐勇、王家详点校整理.《日本国志·礼俗志》卷三十七. [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913页.

⒁(清)黄遵宪著. 吴振清、徐勇、王家详点校整理.《日本国志·礼俗志》卷三十七. [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915页.

⒂(清)黄遵宪著. 吴振清、徐勇、王家详点校整理.《日本国志·刑法志》卷二十七. [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654页.

⒃(清)黄遵宪著. 吴振清、徐勇、王家详点校整理.《日本国志·刑法志》卷二十七. [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653-654页.

⒄(清)康有为著. 姜义华、张荣华编校.《日本变政考》卷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8页.

⒅(清)黄遵宪著. 吴振清、徐勇、王家详点校整理.《日本国志·后序》. [M].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1006页.

作者简介:金铃(1990—),女,北华大学东亚历史与文献研究中心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