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2018-03-26 12:14张良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有效路径民商法

张良

【摘 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互联网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进程之中。社会民众的经济行为及交易习惯都在逐渐转变,随之而来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愈来愈受到社会层面的重视。消费者的信息权指其在消费活动中应依法享有与消费有关的基本权利。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肃清影响甚至侵害其权益的各项因素,需不断健全和完善民商法相关立法规定,通过明确的条款内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严肃追究侵害消费者信息合法信息权益犯罪主体的民事责任,在社会整体层面营造更为积极、健康和安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维持有序的市场运行秩序,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长效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依法保护;有效路径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

消费者信息权是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指消费者在进行合法的消费行为时,基于信任基础上依法获得并享有真实、及时、全面的消费信息的权益。消费者的信息权实际上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一方面,信息权具备人格权的属性;而另一方面,信息权也兼具财产权的价值。但实质上信息权与人格权和财产权也存在较大的差别,这主要在于信息权的客体较为特殊,并不等同于实质的载体。另外信息权的范围极为多样,如何界定还具备较大的争议。

在当前信息化时代下,消费者信息权备受社会层面的重视,这不仅在于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且还涵盖了重要的经济利益价值。在经济学体系中,信息作为一种资源能够有效影响个体经济行为,甚至企业经营管理的效果。在市场经济行为中,假设的理想状态是市场参与者可以获得完全信息。除了这种情况以外,不完全信息及非对称信息则是市场经济行为中出现的常态。不完全信息是指在经济行为中市场参与者仅能获取的部分信息。而非对称信息则是指在相互对应的市场参与者之间,所拥有的市场信息量存在较大的差别。相比较而言,具备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则容易获得更为有利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之下,具备信息的优势者则有可能会产生败德行为,不具备信息优势者则可能面临不利选择。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而言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重视消费者信息权,并且通过民商法等法律法规加以保护是极为必要的。

二、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行为

在丰富多样的市场经济行为中,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行为有许多种表现形式。首先这体现在市场参与者给消费者提供具备一定不真实性质的误导信息,甚至是完全不存在的虚假信息。占据信息优势地位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过时、虚假的信息主观上故意误导消费者进行经济行为,通过语言文字上的模凌两可和理解歧义引导消费者产生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的认知。这在双方的经济行为中并没有体现公平互信原则。另外,这还体现在市场参与者给消费者提供违法的信息。市场参与者进行违法活动,从事与法律要求并不相符的经济行为,并由此给消费者带来实质上的损害事实,侵害消费者合法信息权益。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经济背景下,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网购的行为愈加广泛,消费者自身的信息权也较难得以良好保护。通过民商法的立法及不断健全,有助于通过更加明确的法律条款内容保护消费者合法的信息权益,惩处损害消费者合法信息权利的行为,在社会层面构建更为公平和安全的消费环境。

三、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一)保障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权益

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在立法过程中都会考量和保护弱者的权益。如前文所提及,当前处于信息化经济时代背景下,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则具备极大的经济效益。在此时代背景下,是否判定处于弱者地位则体现为信息量所持有的不平衡层面。如今经济生产方式极为多样,信息更新换代的频率极为迅速,昨天的信息在今天看来可能都会成为过时的且失去经济利益效益的。在信息量极为海量丰富,同时难以明辨真假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情况极为严峻。占据信息优势地位者较容易利用自身的客观條件对信息弱势地位者进行主观引导,两者之间存在不公平且不正常的支配关系。由于信息弱势地位者对于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较难实时进行证明,这极容易导致其合法权利被侵害。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经济资源及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民商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的制定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以法律形式对市场经济行为中的参与双方进行公平正义的保障。

(二)保障消费者的意思自主

意思自主实质上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指行为参与者能够基于自身的意志自由展现和表达真实意愿,自主参与到各项社会活动之中,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也能够自主进行设计、变更或终止。但就现实社会而言,在现实消费过程中,由于受到过时的、片面的、不真实信息的影响,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较难依据自身意愿,自由展示自身的意思,更无法自主地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更为严重者,信息弱势群体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当中,甚至还会继续受到不对称信息的影响,直接导致自身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在民商法的条款中,安全交易理论及相应的明确法律条文。以《产品质量法》为例,其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产品自身的性能和衍生的服务都需要进行如实描述,一旦出现虚假信息或不实描述,则可基于该项民商法条款对经营者和生产者进行责任追溯,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信息权益。

(三)保护经济行为中的交易安全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经济行为和交易方式也有了巨大的转变。如今人们通过在线支付等方式便能足不出户进行经济行为,但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也成为了影响交易安全的重要因素。在此之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并未得到相关重视,而随着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大量披露,消费者自身的保护意识也得以树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其中明确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信息权,否则便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当前在某互联网电商平台上购买物品,如果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或将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传播,都会侵犯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权。民商法在具体的条款制定中便对信息的传播者与提供者进行了明确说明,从信息获取根源和传播路径层面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交易的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信息权益,从而更好地保障经济行为中的交易安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为健康的市场运行秩序。

【参考文献】

[1] 刘红.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科教文汇,2015,(8):187-188.

[2] 金梦汝.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2015,(8):262-26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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