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编辑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2018-03-29 03:45李洪波
传播与版权 2018年5期
关键词:出版者著作权人时应

李洪波

在知识经济时代,编辑工作与法律紧密相连,编辑作为人类社会精神产品的传播者,既要有市场意识、质量意识,还要有不断完善的法律意识;既要具备渊博的知识、较好的文字功底、较强的策划能力,还要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

一、编辑应具备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律是调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准则和规范,出版物涉及出版者、作者及第三者等利益主体,它们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经作者许可,具有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等权利,同时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出版作品,向作者支付报酬,并确保编辑在出版过程中不构成对作者及他人权利的侵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领域的法律法规也被逐步完善,编辑应在工作中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例如,有些作品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照片和姓名被公布出来,编辑要能意识到这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编辑一定要在工作中自觉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编辑在选题策划时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选题策划是编辑工作的首要环节,编辑要明确掌握我国民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出版的内容,策划出版的图书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不得出版的违禁内容,编辑策划的选题不得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此外,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编辑策划选题时不仅要在内容上把关,还要在程序上遵守重大选题备案的相关规定。我国《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等十五类选题。

编辑在策划选题时一定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依法策划和依法把关的义务和责任。

三、编辑在组稿时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编辑是选题策划项目的执行人,理所当然地成为图书出版法律责任的实际承受者,要想使著作权人和出版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组稿时编辑必须积极主动地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出版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出版方败诉的原因都是未签订出版合同或签约不符合法定要求。编辑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以下三方面主要内容:(1)著作权人的主体资格,著作权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取决于著作权的归属,签约时,除作者身份确定无疑的外,为慎重起见,对合作作品或集体作品,编辑可要求签约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表明全体作者的意愿;对演绎作品(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编辑也应要求签约人出具经原作者同意并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合同标的物(作品)的合法性,作品中不得含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出版的内容。(3)出版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条款应体现公平性与合理性,编辑应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一方面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尽力维护出版社的利益,避免因缺乏公平性而引起纠纷。

此外,编辑作为出版方的合同执行人,应在履约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发稿、督促其他环节的工作,确保图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版。

四、编辑在编辑加工时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图书既是市场经济的产品,也是思想文化传承的载体,不同的图书内容会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编辑审读加工书稿时应注意以下常见问题。

第一,编辑应注意审查作品的独创性,防止侵犯其他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在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该行为为法律所许可。《著作权法》在授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保障公众接受教育、获取知识的权利。事实上,著作权的限制机制是一种利益的平衡机制,它能使著作权法保障作者利益和促进文化发展的双重功能得到实现。编辑在界定作品的合理使用时,可根据以下四个重要条件来判断:(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被使用而有著作权的作品性质;(3)使用部分的数量及实际价值与被使用作品的比例;(4)其使用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作品价值的影响。不符合这四个条件的引用很可能涉嫌抄袭或剽窃,编辑在审稿时要以高度的职业敏感和法律意识严格把握合理使用的限度,才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编辑应注意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防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然而,在具体出版工作中,编辑加工是重要环节,必然涉及对作品的修改。《著作权法》并未授予图书出版者法定的修改权,在实际工作中,编辑对作品进行的文字性修改、删节,有的作者却认为这是对实质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编辑如何正确行使修改权,才能做到不侵犯作品完整的权利呢?(1)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编辑要在合同中约定,作者应按出版要求修改作品或编辑协商取得更多的修改权。(2)编辑不能利用手中掌握的出版资源越权修改作品。若未经作者同意对内容做了较大修改,编辑宜将修改后的作品交作者审核,以免被动侵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编辑尤其要慎改作品的主要标题,标题是作者的点睛之笔,它折射出作品的本质和主旨,修改标题就是对作品内容的实质性修改,必须在取得作者的同意后才能修改。编辑也不能随意删去文后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可以明确区分作者自己的研究成果与他人的研究成果,可以为读者进一步了解所引用的内容提供查阅原始文献的途径,还可以为作者提供真实、广泛的科学论据。若编辑随意删去参考文献,可能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而引起该作者对被引用作品著作权的不合理使用,即未注明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及出处,从而将合理使用变成了客观上的剽窃。(3)对于政治性错误,必改无疑。若出版物出现政治性错误,轻则停售报废,重则被责令限期停业整顿,乃至被吊销出版许可证。编辑审稿时要绷紧法律这根弦,有时只是带有政治倾向性错误或敏感内容的语句都可能给出版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三,编辑应注意审查作品的真实性,避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也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图书作品失实有可能侵犯的人身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引起纠纷的,侵权者既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须负刑事责任。因此,编辑在编辑加工时应注意以下细节:(1)在作品中出现真实人物、事件且关系重大的内容,编辑应要求作者进行核实,保证准确无误;(2)尽量删减涉及个人隐私或企业、行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对保留的部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企业名称,描述不宜过细;(3)诽谤、侮辱、不雅的言辞要删除;(4)书中有涉及他人肖像的图片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才能使用。为了切实维护图书出版双方的合法权益,编辑必须要保证作品的内容真实合法。

编辑不仅要有语言文字能力、专业背景,还要具备法律素质,如果编辑的法律意识淡薄,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法律,从而给出版者造成损失。所以,编辑在不断强化业务素质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才能成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合格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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