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合理性分析

2018-03-29 03:45
传播与版权 2018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使用费集体

王 辉

长期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采用竞争抑或垄断模式,不仅学界多有争议,实践层面也无统一认识。具体到我国,自1992年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至今,我国已经按照作品类型成立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多家集体管理组织。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除了本条例明确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7条则规定,新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由此可见,我国集体管理制度采取了垄断模式中的单一管理模式。

由于缺乏竞争,且处于政府主导之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暴露出一连串问题,如:滥用垄断地位,限制会员入会及退会自由;未与著作权人协商,自行确定作品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怠于行使对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费分配的义务;提取过高的管理费用等。这些问题引来引入竞争模式的强烈要求,但基于当前竞争模式与垄断模式均无取代对方的绝对优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内在要求以及法律制度的延续性,继续保持现有管理模式仍是最佳选择。

一、数字技术带给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

集体管理机构是接受大量著作权人的授权委托,专门从事著作权管理的专业机构。它能够进行大量投入,强化交易能力,配置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同时开展一些在个人管理下因费用过高而不可能的投资行为。由此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优势在于规模效应,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目的则是发挥规模效应,减少权利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作品管理的整体效率。在设立成本与运营成本大致固定的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的效率取决于其管理成本支出占其收取的全部作品使用费的比例:比例越高,效率越低;比例越低,则效率越高。在此前提下,垄断模式下的集体管理组织,由于授权渠道的唯一性,可以充分发挥集中许可和标准化条款的优势,以最为便捷和统一的方式获得尽可能多的授权,既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就价格、授权条件等交易事项重复进行谈判与协商,在简化交易程序的同时减少交易成本,也有利于预防或减少交易中的违约行为、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成本,并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因规模的不断扩大使管理的边际成本呈现递减态势,最终因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得以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规模效益,提高集体管理的效率,使权利人与使用者利益最大化。对于使用者而言,在某一特定领域只存在一家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使使用者无须面对不同的权利管理人,避免多头联系所导致的无所适从,从而也可大幅节省交易成本。

二、垄断是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尊重的体现

此外,我国著作权集体交易市场规模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由竞争模式的出现和发展。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出现虽有25年时间,但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交易仍存在着民众意识不强、市场规模偏小等问题。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例,截至2017年初,该协会共有会员159家,授权曲目102804首。截至2016年年底,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到账金额1.7亿元。由此可见,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交易市场规模尚不足以支撑竞争模式下较多数量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出于保证集体管理组织效益的角度出发,垄断是必然选择。否则,集体管理组织就可能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由于规模偏小,无法吸引到足够的成员,由于成员不够多,集体管理组织信誉不佳,征收和分配的版税非常少,对权利人的吸引力更加下降。

三、垄断模式更能够适应数字时代要求

数字技术深层次第改变了作品传播的范围、速度、途径和利用方式,数字化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极易被复制,著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自然更为严重。由于侵权人更为分散和隐蔽,著作权人凭借个人力量追究非法利用著作权作品的责任,难度较在传统电子媒介环境下更大。另外,由于数字化作品极易被修改,传播过程中,不少著作权人的信息被篡改或丢失,从而导致作品使用者难以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此种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尤其垄断性管理组织的存在和有效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矛盾得以缓解。由于得到最大限度的著作权人的授权,且拥有最为广泛的交易网络,垄断性集体组织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应,通过覆盖全国并联系其他国家和国际性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在本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数字技术还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基于雄厚的资金、技术、人才储备,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有能力应用最新技术成果,统一作品编码标准,完善著作权人权利信息登记工作,搭建全国统一的作品权利信息发布平台,使著作权人能够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进行作品信息登记,明确数字化作品的权利归属。同时,也便于作品使用者通过平台查询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需缴纳的授权费用等信息,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有效控制和管理能力得到增强。当建立在各垄断集体管理组织基础上的各类型作品数据库建成后,各集体管理组织即可联合设立数字化作品资源检索平台,以便作品使用者通过任何一个单一数字化作品资源通道即可获取相关著作的权利信息,然后再发展到通过单一数字化作品资源通道向适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最终发展到由单一通道直接进行授权的阶段。①崔志勇:《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此外,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利用数字技术对作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对使用者作品使用费的收取形成有效依据,在提高工作效率与准确度的同时,也增加自身及著作权人的经济收入。不仅如此,数字技术的引入,还能准确反映作品被使用状况,如使用方式、使用规模、授权地域等,为作品价值的评判设置标准,为建立一套公平完善的标准拟定和审查程序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帮助著作权人准确及时获得应得利益,使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下被长期诟病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费分配问题得到缓解甚至解决。

四、竞争模式的现实不可能——来自日本的启示

1939年日本制定《著作权中介业务法》,同样采取了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也只允许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单一管理模式。2000年,日本废除施行了六十多年的《著作权中介业务法》,在《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中采用宽松的登记制度。《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第3条规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团体,应当向文化厅长官履行登记手续。第4条列明了申请登记需要载明的事项。第6条明确规定了6种人为拒绝登记的对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登记申请时,只要满足了形式条件,登记申请都应被认可。管理模式的变化,使日本从而将引入竞争模式,这项改革给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改观,如扩大了权利人的选择面,潜在的竞争压力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精简管理费用、提高服务品质、改善经营等。其后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快速增加。

但众多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也给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带来了“叠床架屋”的问题。以文字作品为例,就有多达15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文字作品的管理业务;而同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往往管理数种作品类型,如“教学图书协会”“出版物出租管理中心”等。权利人和使用者面对众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产生较高的许可交易成本,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的的实现,从而使日本许多团体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种种弊端提出强烈的质疑与批评,认为在同一业务范围内存在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带来了许可手续复杂化、有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信赖度低等问题,要求强化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制。另外,在2010年,日本存在37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到了2015年,则降为了31家,说明其中有一些规模较小的组织被竞争所淘汰,这也体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所需的规模经济效应。

不仅如此,即使在自由竞争制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处事实垄断的状况。仅以2004年为例,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所收取的使用费占所有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所收取使用费的99.25%,而其他有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收取的使用费仅占所有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收取使用费的0.75%。在表演权的管理领域,由于需要很大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成本,事实上只有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进行管理。

通过对日本著作权管理模式改革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看出,自由竞争路径虽存在很多优点,但也存在着许可手续复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质量参差不齐、社会资源浪费等。不仅如此,而且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殊性,导致即使实行自由竞争,也仍会出现事实垄断,因此,并不能期待依靠自由竞争模式摆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阴影。

理论层面同样如此,以竞争模式替代当前垄断模式的集体管理并无令人信服的充足理由。特别是“知识产权与反托拉斯法的关系不是一个简单的主题。各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规则的精确经济效果既难以从理论上予以估价,也难以从经验上给以判定。”①[美]Jay Dratler,Jr:《知识产权许可(下)》,王春燕等译,淸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95页。所以,我国不应再重蹈日本的覆辙。

尽管垄断模式是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比较务实的选择,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垄断模式不应做任何改变,事实上,由于纯粹的垄断地位以及较强的行政化色彩,我国著作权集体组织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此,除可通过反垄断法对其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予以规制外,还可引入诸如平行授权在内的竞争因素,利用市场机制对其加以修正,同时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权利保护系统等新技术手段,使其运转更为高效,更好地发挥集体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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