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以房抵债” 如今反悔却已迟

2018-03-29 09:02
农村百事通 2018年6期
关键词:萧县房屋买卖过户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因为还不起钱,选择用实物抵债。安徽省萧县刘某就是其中之一。他因向朋友杜某借款未如期偿还,于是协商以其依法所有的房产转归杜某所有,用以清偿债务。

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刘某将房产证交付给杜某。但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后来因为多种原因反悔,并偷偷挂失并补办了房产证。杜某得知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到杜某名下。

据萧县法院介绍,1999年,刘某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杜某出具了借条借款8万元;2000年 4月,刘某因无钱偿还,便以位于萧县龙城镇某房地产折抵欠款,并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刘某即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杜某持有,此后杜某数次找刘某协助办理房屋產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以种种理由推拖未予办理,直至2017年5月初。

当杜某偶然得知刘某已于2009年12月将原房产权证挂失并重新补办新证后,他大吃一惊。随后杜某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协议,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但未果,遂诉至法院。

据法官介绍,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应当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借款当事人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经对账结算的,不存在物权法第186条规定禁止的情形及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的情形,应属于合法有效合同。

本案中,杜某与刘某为消灭借款事实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刘某自愿以自有房地产转让抵偿借款,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并实际履行交付了相应产权证照,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刘某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将已交付杜某持有的房产权证照再行补办变更登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现杜某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协议,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刘某应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安徽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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