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2018-03-29 02:59谭丽
商情 2018年8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

谭丽

【摘要】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长时间没有音讯的自然人死亡的民法制度即为宣告死亡。目的是维护与宣告死亡相关利害人的合法利益,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生活至关重要,其解决了死者与各方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际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我国在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宣告死亡制度进行了补充,但仍然有部分不足。对该制度进行剖析,对其构成要件、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对恢复财产的漏洞、婚姻效力、对相对人的保护进行阐述,并对宣告对象,保护相对人及在异地结婚效力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宣告死亡;利益平衡;人权保护;利害关系;婚姻自由

一、宣告死亡现状解析

宣告死亡指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长期没有音讯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它是一种法律死亡推定。

对于各国有关该制度规定,现普通存在三种立法模式:法国式,只规定宣告失踪制度;德国式,只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第三种是混合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两者并存。新的《民法总则》采纳第三种立法模式,既设立宣告失踪又设立宣告死亡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一)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自然人离开居所地没有音讯的满四年或者自然人因意外事件音讯全无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规定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但若音讯全无是因为意外事故的,同时被有关机关证明其没有生存可能性的可随时申请宣告其死亡。

1.自然人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2.自然人音讯全无达到法定期限。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4.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查明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该制度的效力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与自然死亡相同,但有本质区别。宣告死亡仅是法律拟制上的死亡,自然人并未死亡,只是被法院宣告死亡,但该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日为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终止的日期,其合法财产将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有音讯或再次出现,利害关系人或本人可申请撤销,其婚姻关系会自动恢复,但配偶表明不想继续婚姻的,则不会恢复。子女已被他人合法收养的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理由认为收养无效,可以通过协商并经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恢复关系。

在死亡宣告后继承人依法取得财产,撤销后拥有请求继承人返还财产的权利。无法返还的应给与适当补偿以赔偿其部分损失。恶意隐瞒真实的状况导致他人损失合法财产而被申请者取得,应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四、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被宣告死亡人民事行为效力的悖论

《民法总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身份关系也终止,财产关系适用遗产规定,但该自然人实施的行为仍然有法律效力。这就出现了民事领域自然人权利的混乱。自然人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时在法律上没有人格,因此不再需要承担原有的债务。该自然人实际活着那么这就成了一种方式可以用来逃避法律责任,这将会是宣告死亡的一个用来逃避法律责任的漏洞。

(二)撤销死亡宣告的婚姻问题

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其死亡之时婚姻关系解除。判决撤销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书面的声明表示不愿意恢復婚姻关系这两种情况下婚姻关系不会自动回复。《民法总则》新增了配偶的拒绝权,可以书面拒绝恢复婚姻关系。理论上保护了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实践中很难实现成本较大。这意味着在法院判决宣告自然人死亡后,他的配偶还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书面的声明表示他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

(三)对于被宣告死亡人财产恢复规定的缺漏

《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在死亡宣告后,继承人依法取得财产,死亡宣告撤销后,该自然人有请求继承人返还财产的权利。无法返还的财产,应当给其适当的补偿。如因恶意隐瞒真实状况进行宣告,导致他人被法院宣告死亡而自己取得他人合法财产的,不仅应返还不当得利,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我国民法对于货币的返还规定未做明确规定。货币有其特殊的属性,它既属于种类物又属于一般等价物。对于货币的返还就属于一个难题了,因为他特殊的属性没法要求返还原物,法律对于不能返还原物的规定是适当的补偿即给多少就看相对人的意愿了,但这又对被宣告死亡人不公平。

五、宣告死亡的完善

(一)宣告死亡保护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时应善意行驶权利,不能随意滥用权利恶意宣告他人死亡。对于那些明知自然人还活着,恶意申请宣告其死亡,造成该自然人利益损失的情形,我国民法总则对此类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恶意相对人应当对被宣告死亡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利害关系人是善意的,他所实施的善意行为,即使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其撤销行为不会对这个善意行为产生影响。

(二)被宣告死亡人在异地结婚的效力

《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后,该自然人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仍有效。从这个意义讲,宣告死亡人异地结婚有民法上的效力。在刑法上重婚是出于故意;主体是有配偶的自然人或是那些明明知道他人已经有了配偶但却仍然与之结婚的人;它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民法体系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有重婚行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也会成立重婚罪,所以也是会构成犯罪。这属于民法和刑法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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