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关系视域下撤村并居社区的融合性治理

2018-03-30 09:33陈荣卓李梦兰
江汉论坛 2018年3期
关键词:城乡融合社区治理

陈荣卓 李梦兰

摘要:近些年来,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建构新型城乡关系,各地纷纷开展城乡融合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探索,撤村并居就是其中的一种十分典型的创新实践。作为政策性建设与自主性生长互构的产物,撤村并居社区具有“乡土本色”和“城乡互补”的内生优势,可为新的社区共同体建设提供巨大动力。但是,在实践中因忽视了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在机理,又经常表现出“亦城亦农”、“城乡之间”的现实特征及各种不适应性,由此在公共服务、组织机构、内外资源、社区文化、社会资本等治理内核层面,在“以城带乡”、“城乡交替”的过程中呈现出治理困境和发展瓶颈。在新时代,应秉承融合性治理理念,主要从功能融合、组织融合、资源融合以及文化融合四个方面来建立健全社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从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参与平等化、资源配置合理化、文化发展共融化。

关键词:撤村并居;社区治理;城乡融合;融合性治理

基金项目:湖北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2017年度研究课题“激活城乡社区一体化发展内生动力机制研究”;湖北省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中青年理论家培育计划重大项目“湖北省城市社区网格化治理机制研究”(17ZD071);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培育项目“共享发展理念下我国新型城乡社区共治实践创新研究”(CCNU17Z02001)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3-0133-07

城乡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具有根本性地位。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个时代的城乡关系都有其确定的变量,城乡关系是该时代的某种综合性特征,而“城乡关系一改变,整个社会也跟着改变”①。一般而言,城乡关系往往集中折射出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关系,并对人类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因城乡关系产生的天然复杂性,在城乡关系中往往既包含着基于分工的分离对立关系,同时又孕育着基于交换的自然互利关系。因此,城乡关系在人类历史发展中通常会表现为一个从城乡一体到城乡分离,再到城乡联系、城乡融合的辩证统一过程。

自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在构建新型城乡关系、推进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中实施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伴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城乡社区治理等政策的出台,各地纷纷探索创新,推进撤村并居便是其中十分典型的一种实践。撤村并居社区,在空间区位上位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处于紧邻城市的边缘地带或从农村到城市的过渡地带,主要包括“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和棚户区等不同形式,它本质上是“村改居”社区的一种类型,在政策实践中有农民集中居住区、回迁社区、还建社区等不同称呼,它们在建设方式、房屋产权、农民户籍转变等具体属性方面各有不同,但整体上都具有农村向城市的过渡性、乡村城市化的重塑性和发展归宿的城市性。

撤村并居社区建设为破解城乡二元体制、建构新型城乡关系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项涉及基层社区建设、集体资产处理、居民身份转换、公共服务延伸等问题的系统性工程,撤村并居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治理难题,亟需理论上的梳理与指引。有鉴于此,本文以城乡关系为基本研究视域,对近些年来我国撤村并居社区的治理行为进行探讨,力图描绘撤村并居社区的现实特征,挖掘撤村并居社区的内生优势,分析撤村并居社区的治理困境,探讨撤村并居社区的发展路径。

一、城乡之间:撤村并居社区的现实特征

城市与乡村的关系型构着国家、型塑着社会。当前的中国,正处于“一半是农村,一半是城市”② 的歷史阶段。城乡一体化发展,不是让城市生活向乡村靠拢,也不是单纯让乡村生活城市化。因此,撤村并居社区建设,并非简单地大拆大建、移村变居,而是基于传统村落发展的内在机理,通过有效拆解不适宜的空间关系、组织方式和治理结构,形成人与城镇和生态协调发展且内部各功能有机关联、高效运转的现代社区治理单元。但在目前的地方实践中,政策制定和执行单纯在形式上片面模仿城市的规划和建设思路,忽视了撤村并居的复杂性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在机理,从而导致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偏差。

(一)城市空间格局形成,居民市民化明显滞后

空间结构和布局会直接影响人的社会交往,在特定的空间内会产生特定类型和属性的社会关系,一旦空间结构发生变化,社会关系也将受到影响。③撤村并居后,大量农民从散落的村庄搬进了聚集的社区。相比传统村落,撤村并居社区的显著特点之一是空间的立体化和标准化,平面、分散的独立院落被整齐的区块和立体的高楼所取代。地理空间的区位优势使其成为城市的规划区域,空间的城市化促进了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但与此同时,农民在长久生活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传统生活场域和强大惯习力量,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城市化的进程。撤村并居后,城市化的居住空间、公共设施、生活环境和人际关系常常会使农民产生不适应感和失落感,村民一时缺乏“自认同”和“他认同”。特别是传统农村社会是建立在差序格局上的熟人社会,村民的自我认同很大程度上受他人看法和评价的影响,固有的价值观念、生存状态、生产结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等短期内也不会改变,以至于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撤村并居社区居民交往频次稀少、范围狭小,生活圈子依旧相对固定封闭,社区垃圾乱扔乱倒、杂物乱堆乱放、菜花乱栽乱种,社区环境脏、乱、差问题相当普遍。

(二)生产生活功能分离,社区共同体尚未成型

马克思认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进行生产”④,生产与生活具有历史时空的同一性。传统村落既是生产空间,同时也是生活空间;既是村民的生活共同体,也是村民的生产共同体。撤村并居社区实质上已经趋近于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城市社区,居民的生产与生活在场域、方式、群体等方面迅速分离。首先,生产与生活场域分开。传统村落社区是生产与生活的合构空间,生产与生活互嵌融合。撤村并居社区则是生活与服务的空间构设,居民居住生活在舒适、便捷的社区,生产劳动则在远离社区的城市工厂或乡间农场。其次,生产与生活方式分立。传统村落社区因其农耕文明形态,生产生活空间的同一性型构着生产生活方式的统一性,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融合为一。撤村并居社区则因其工业文明形态,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分开,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多元化、多样化。第三,生产与生活群体分异。传统村落社区居民始终处于稳定的同一群体中,生产与生活面对的是同一群体。撤村并居社区的居民生产与生活面对的是两个不同的群体,并且这两个不同的群体还时刻处于流动变化之中。随着这种生产与生活在场域、方式、群体方面的分离,事实上已再难形成新的生产与生活同一性共同体。

(三)物质技术建构完成,社区结构重组不到位

城乡一体化发展在注重物质技术建构的同时,应给空间变革中的社会关系建构以更多的考量。撤村并居社区大都已建立完备的基础设施、相应的活动场所和有效的运行平台,但社区组织架构还未成型、职责权限尚未厘清。面对撤村并居的社区空间,新的基层治理组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重建社会生活的秩序,以及实现居民对于自身治理权威的认同。无疑,这种秩序的重建是在应对空间变革中进行的,在此过程中又必然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秩序困境。一方面,撤村并居后,村委会转变为居委会,社区发展集体经济的职能被剥离,这就要求其管理职能和工作目标都进行相应的调整,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全方位的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上来。但实践中,居委会更多地是沿用传统村落治理体制,在开展社区工作时仍然存在一定的惯性,依靠权威和人情开展工作的传统治理方式仍未改变,继续按照村庄户籍管理的原则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提供服务,社区全体居民难以平等地享有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在组织结构上,居委会既负责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又承担着社区公共服务的职能,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责任界定不明晰,彼此缺乏合作与信任,社区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格局,导致居民对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社区矛盾纠纷频繁,社区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加。

(四)利益整合推进迅速,文化融合认同缓慢

城乡一体化进程本质上是一种文化融合的进程。在融合过程中,利益与文化往往又相伴而生、相互影响,两者在具有统一性中也存在着差异性与滞后性。撤村并居后,为满足居民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政府部门作为主导力量,努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居民利益共享。撤村并居社区因共同的利益勾连和有效的利益整合,迅速生成了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但快速的利益共同化并没有推进文化的共融化,相反,由于文化变迁的滞后性,撤村并居对传统的乡村文化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在此碰撞交戈,城市的工作状态、生活节奏、价值观念与文化体系极大地撞击着乡村传统,却并未有效改变和快速湮没原村村民之间以及外来流动人口之间不同的文化传统。这些碎片化的文化传统在这个新的利益共同体中短期内难以有效契合。实践中,十分普遍的现象是,绝大多数撤村并居社区都建立了标准化的一体式服务中心,并按照城市社区的标准配建了阅读室、健身场所等新型公共设施,但这些新设施并没能成为承载村民集体记忆和历史积淀的公共空间,社区也没有营造出真正属于居民特有的公共文化氛围。

二、城乡互补:撤村并居社区的内生优势

“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⑤。乡土本色作为中国社会的内存基因,支撑着乡土中国的传承、城乡中国的发展和城市中国的成长。撤村并居社区在实现传统乡村空间向现代城市空间转变的同时,依然不同程度地保存着乡村社会守望相助、礼治伦理、以和为贵等乡土本色。虽然社区居民大多来自不同的村庄,但村民的大部分亲属、邻里关系网络仍然在新社区中得以保留,整体迁入社区的各村更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原来村落的治理体系和社会结构,继承和延续着原有农村社区共同体的治理规则和发展路径。应该看到,作为政策性建设与自主性生长互构的产物,撤村并居社区自身所天然蕴含的城乡互补与互嵌的内生性力量,将为新的社区共同体建设提供巨大的动力。

(一)村民自治本色奠定组织继替的根基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乡土本色,是乡村治理的基本内核。多村迁居合并而生的撤村并居社区,延用原有村“兩委”组织成员作为组织角色的承接者和基层自治的服务者,实现了乡土自治的时代新生和与时俱进。原有村“两委”组织成员自然过渡给居委会,或成为居委会的一部分,为撤村并居后一系列涉及保障居民利益和贯彻国家意志的基层治理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一方面,由于村“两委”组织成员更为熟悉原村庄情况,在村民中也具有比较高的权威和合法性认同,其继续任职有助于处理撤村并居后的一系列棘手繁琐事宜,能帮助村民更好更快地适应和融入社区新环境和城市化生活。另一方面,村委会一直承担着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的职能,撤村并居后原有村“两委”组织成员继续服务于社区居民,有助于集体经济非农化转型、劳动力转移安置、村民社会保障衔接、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等遗留和新生问题的解决。

(二)地域资源禀赋集聚合作共治的优势

空间地域是治理的重要自然条件。特定的空间地域形成特定的自然和人文边界。撤村并居社区作为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型社区,它要实现对原不同村庄的整体性搬迁,则必须充分尊重广大村民的意愿和意见,同时在选址上还要具有得天独厚的地域资源,才能形成地理联系与社会联系互构的居住空间。撤村并居后,伴随人口结构、居住格局、社会环境等条件的变化,社区邻里关系迅速被重新塑造,新型居住空间也随之形成。原村庄治理中的资源要素成为建构新型邻里关系的基础,这为建设普遍信任、互惠合作的社区人际关系和社区支持网络、培育合作共治的社会资本创造了条件。特别是,若干地域相邻或相近的村庄统一搬迁安置到政府规划建设的新社区集中居住,集聚了组织继替性和地理临近性互融互嵌的天然优势,短期内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可及时搭建的个人网络和社会交往互动平台,成为社区能够构筑起多元交流、紧密互动关系的基础性要素。正是由于这一点,目前各地大规模的撤村并居工作才得以稳步推进。

(三)底色文化积淀孕育社区生活的重构

在现代社会中,新的文化形态的形成需要不同文化元素之间的接触或联接,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是“合成的”。从本质上讲,传统乡村社会的本土文化并不完全是现代社会的对立面,它也可以融入并可被用来构建现代文化。撤村并居社区打破了原始村庄边界,扩大了原有熟人社会的地域范围,融汇了不同的原生乡土文化资源,为化解社区居民的价值观念冲突、自治基础削弱、社会关系脆弱等治理难题铸造了文化利剑。一方面,原撤村庄在很大程度上都具有相当的地理临近性,因而也具有较为紧密的文化相连性,这种文化的相同、相似、相关有利于在短期内凝聚基本共识,促进撤村并居社区的内聚与重构,给社区自组织力量以相对独立的发展空间,将原子化的原村民调动起来参与新社区自治。另一方面,原村庄熟人社会中所形成的自我认同与相互交往并没有断裂,相反,村民更多的还是立足于既有的价值观念和原有的文化图式来理解新的社区时空、重构新的生活理念、融合新的文化元素,从而形成新的文化特质和精神。

(四)服务资源整合营造共同利益的家园

社会认同的构建离不开其现实的利益基础,利益是形成社会认同的根源所在。相关利益和利益相关是有效实现社区公共性最根本的条件和最深厚的基础。撤村并居社区作为国家力量从外部“他塑”和乡村社会从内部“自塑”的产物,从本质上说,是国家现代化和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利益相关与需求衔接的共同行动。一方面,撤村并居是一项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项目,但在具体执行中各地政府充分尊重农民的合理要求,优先考虑他们的政治诉求、利益需求、生活追求,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社区服务、社区协商、社区民主、社区参与,各种民生保障性公共服务包括医疗卫生、就业培训、文化教育、扶贫养老、物业治安等逐渐下沉到社区,力求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精细化服务。这从根本上有助于打破传统乡土意义的空间和利益区隔,形成一个充满活力、开放包容的共同家园。另一方面,相对于传统封闭式的社会结构,撤村并居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空间由乡土化转向城市化,居民利益共同点增加、利益关联度提高。伴随着利益关联度的逐渐提高,居民共同的利益诉求表达往往会更积极主动,追求利益实现更开放包容,最终在维护利益的行动中开始重新选择有情感基础和共同支持的成员或组织结成新的利益共同体,从而推动社区共同利益和社区公共性的成长和发展。

三、城乡交替:撤村并居社区的治理瓶颈

從城乡二元治理向城乡一体治理转变是农村基层治理体制改革的总趋向。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撤村并居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将原有的基于地域空间和血缘伦理的乡土文明改造成为具有现代城市文明内涵的社区文明。但在拆解与重组的过程中,撤村并居既要对传统的乡村本土治理资源有所保留,又需考虑政策制度中城市化发展标准的各项要求。这一过程,常常是一个由封闭式管理机制向开放式治理格局转变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也往往是多元互动与博弈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处于乡村与城市过渡地带的撤村并居社区虽然已经具备城市社区的居住空间,但在公共服务、组织机构、内外资源、福利保障、社会资本等治理内核层面却与城市化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与此同时,村民虽然从形式上变成了居民,但对社区的适应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些都带来了新的治理挑战。

(一)空间格局的封闭性与社区管理的网格化

撤村并居社区以现代城市社区建设为蓝本,以集中居住和联排公寓为模式,给传统农村居住空间格局带来了明显的变化。农村原来开放式的居住空间格局消失,变得完全私人化、闭合化。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失去了联结,相互之间的开放性大大降低,尤其是居住空间单元房内部的封闭性前所未有。⑥ 封闭的空间结构和闭合的单元门一方面增加了人们的隐私感,另一方面也给社区的政策执行、矛盾调解、人口流动、治安管控等带来了新的障碍和问题。对此,近年来网格化管理成为诸多撤村并居社区的共同选择。这种模式结合属地管理、地理布局、无缝对接、地域相邻、邻里相熟等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户数标准划分和设置网格,将撤村并居社区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驻地单位全部纳入网格,使各网格间有机衔接、不留空白,并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一员负全责”的原则,每个网格配备一名网格管理员和多名协管员,负责统计辖区的人房变动、矛盾纠纷、安全隐患、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和驻地单位等基础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并协助解决困难问题。无疑,网格化管理通过空间分割、单元管理的办法很好地适应了撤村并居社区的空间布局和单元格叠加的特点,重新确定了新的空间秩序,并有助于建立新的社区秩序。但也要注意到,这种模式忽视了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人为地割裂了社会系统内部的各种联系。特别是,伴随着撤村并居社区居住空间格局的骤然改变,农民的社会交往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此时大力引入和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进一步切割了农村社会传统形成的社会联结,损害了村民自治的内生社会基础和制度资源,造成居委会在角色、职能、能力、行为等方面的调整不力,致使社区协同力量难以迅速发展壮大。

(二)组织权力的交替性与社区资源的两极化

撤村并居社区厘清组织权力边界,将农村自治组织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分离出来,从而提高了组织的运作效率,带来了农村政经分离、政社分离的管理体制变革。这一深刻变化的本意在于破除城乡二元分割的传统模式,在公共产品与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上实现与城市社区均等化。但在政策实践中,撤村并居社区在社会服务、福利供给等核心资源的配置上,依然延续了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分配方式。这主要是因为,社区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方式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特别是在组织体系方面,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等与村集体经济管理组织之间存在权、责、利的冲突,这影响了社区资源的有效整合与社区服务的有效运转。撤村并居前,原村级管理基本由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管理组织三个机构完成,且大多都是按照“一套人马”和“三位一体”的形式运行。但随着撤村并居的进行,原村级权力被重新分配。各地以街道为条、院落为块,按照“全面覆盖、区域整合、双重管理”的思路重新组建联合大党委,同时撤销原村级党组织,设立网格党组织,这直接造成了原村级组织整合能力和动员能力的逐渐瓦解。与此同时,社区居委会和原村级经济管理组织之间的职能分开,又造成了基层组织财权和事权的分离,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事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社区管理的绝大部分费用,这直接导致撤村并居社区在公共事务管理上的两极分化,集体经济实力强的社区经费充足,能为居民提供比较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相反,社区公共事务则陷于管理的真空。对这种差异化、不平等的资源配置方式,目前撤村并居社区干部和居民的抱怨和质疑最为集中、最为激烈。

(三)公共事务的过渡性与社区服务的行政化

撤村并居推动着“公”与“私”的意识变革与制度调适,“公”与“私”之间发生快速的动荡、较量、平衡,这一过程充分地表现为公共性的消解与重构。一方面,以前村委会组织村民自治和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的主次发生了位移甚至倒置,“协管工作”甚至成为其“第一要务”。原来的村委会,尽管也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但以自主处理村内经济社会事务为主。撤村并居后,居委会的工作重心转向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协助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陡然增加,包括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工作、社区教育、精神文明创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双拥”工作、困难居民的低保与救助、外来人口服务和管理等,特别是协助政府征地、拆迁以及居民安置等任务成为特定时期社区工作的重中之重。居委会或者无条件接受下派的工作,或者以“费随事转”的方式接受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服务项目,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致使社区陷入了“附属行政化”困境。另一方面,以前农民普遍认为归“公家”管的事现在成为了“人人有责”的“私事”。传统村落中,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组织并负责对乡村道路、灌渠等公共空间和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撤村并居后,社区绿地、健身场所、电梯等公共空间和设施大量出现,社区环境整治、治安管理、设备维护等公共事务和需求逐步显现,大大超出了原村委会的管辖和供给范围,需要全体居民共同参与和分担。但长期以来习惯于“集体包办”管理模式的农民并不愿“花钱买服务”,并由此形成了十分尖锐的物业管理问题。即使引入了物业管理公司,在运作方式上也大多延续着村庄传统的行政化和家长负责式的办法,而这在相当程度上又阻碍了社区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发展以及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意识的培养。⑦

(四)人口结构的异质性与社区交往的低频化

撤村并居社区的管理服务对象不限于原村籍居民,还包括入住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的住户居民,以及人数众多的外来人口及其家属。这种人口结构复杂、流动性强的格局,加之在社区层面缺乏沟通交流的正式机制和平台,造成了社区生活共同体意义的缺失。具体而言:第一,撤村并居社区的人口大多由原村民转型而来,村民虽然在户籍身份上变为城市居民,但思想观念、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适应性不强,自组织能力和水平较低,并因社区缺少新的联系纽带而出现疏离化的倾向。第二,撤村并居社区由于较低的房租和生活成本,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员居住。社区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界限分明,无论交往频度还是交往深度都比较低。第三,撤村并居是对村民集体利益的一次重新分配,触及村民的核心经济利益。撤村并居后,农村集体资产的消失降低了原村民之间的利益关联度,更是削弱了社区认同的根基。相应地,利益观念的影响逐渐渗透到村民的相互交往之中,传统乡村以亲情和道德为基础的约束力逐渐减弱,社区中邻里互动呈现出功利化、形式化的色彩,人际关系的“货币化”倾向明显,社区居民的特殊社会信任半径逐渐向家庭内部收缩,这种变革也促使社区人际关系由密切转向疏远。第四,撤村并居后,原来的乡村庙会、祠堂、戏台等物质文化資源逐渐消失,历史传说、节日习俗、祭祀仪式等非物质文化资源趋向瓦解。各地在推进撤村并居社区建设时,普遍没有给村委会留出办公用地,拆迁村的村委会要么在社区外租房办公,要么在社区的其他公共房屋中暂时办公,完全失去了空间的中心地位。因为上门不便,村民上村委会办事的频率大幅下降,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也有所降低。⑧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区居民的社区依恋度,导致了社区居民交往的低频化,甚至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和破坏性力量。

四、城乡融合:撤村并居社区的发展路径

城乡融合是马克思主义城乡关系理论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的创造性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这是着眼于当前城乡关系发展实际和未来新型城乡关系发展趋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很大程度上是亦此亦彼的,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隔离。可以说,乡村与城市始终是中国社会彼此交融的两个侧面”,二者是“社会一体性关系”。⑨撤村并居作为城乡一体的规划性建构,本质上是城乡融合的结晶体。原有村落共同体的组织、空间、文化、利益等本色资源促进了社区的公共性、认同感、归属感的增强,成为建构与治理新型社区的重要素材;城市化的公共性、开放性与流动性等特质促进了原有居住空间、生活方式、治理体系的改进,成为推动和引领乡村城市化的重要引擎。因此,撤村并居社区建设实质上就是城市和乡村互嵌融合的一体化过程。在新时代,应秉承融合性治理理念,推动撤村并居社区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必须以乡土本色为基础、以城市智慧为导向,主要从功能融合、组织融合、资源融合以及文化融合四个方面来建立健全社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参与平等化、资源配置合理化、文化发展共融化。

(一)推进服务均等供给,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城乡融合发展就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作用。撤村并居社区要逐步成为城市人口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单元和活动区域,就要在城乡多要素互渗、博弈、交织的状态下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价值体系和规范系统。首先,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合理配置城乡资源,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规范化与系统化,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为居民提供与城市社区等值的公共服务。撤村并居后,生活在城市和乡村两个场域中的居民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政府应按实际需求分配公共服务资源,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统筹安排和最优化供给。其次,要着力推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和转换。撤村并居后,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原有的“土地红利”消失,相对于城市社区治理的“改善性”需求,这类社区治理的“保底性”需求更大。应积极实现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管理以及扶贫助弱等方面的基本统筹,破解撤村并居社区发展的后顾之忧。再次,要将全体社区居民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内,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构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联合市场、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等多个中心共同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供给,促使公共服务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完善多元协同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就要靠改革破解制约城乡发展的制度障碍。撤村并居社区是各种社会关系、制度规则、文化价值相互交织的作用场,需要重构政府、组织、居民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社区公共治理秩序和制度规则。第一,推动政府发挥方向性引导作用。政府应通过改革管理体制、转变自身职能、出台扶持政策、建立孵化机制、推动公益创投等措施,引导街道、社区让渡空间资源,以奖励性、委托性、创投性和购买性方式,把社区公共事务委托给社区社会组织承担,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民受益的社区治理新格局。第二,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吸纳贤人、能人。要从社区中挖掘有能力和有影响力的乡贤、能人、精英来领导、孵化社区社会组织,将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的居民代表、退休党员、驻区单位代表和党政负责人等吸纳为组织成员,参与社区协商、解决社区难题。第三,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引导居民参与公共事务讨论。要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职责权能,切实变政府的“腿”为居民的“头”,真正做到为居民服务;健全居民利益表达和公共参与机制,培养居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吸纳本土文化资源,开展丰富多样的特色活动,增进居民团结,重建熟人社区。

(三)健全内引外联机制,提升资源开发整合能力

城乡融合发展是对城乡优势资源的统筹利用,这一发展过程是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大发展、大流动。撤村并居是一项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以及人居环境建设等的资源整合与优化开发的综合性工程。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撤村并居社区的不断发展需要大力优化整合与开发链接各种资源,不断提升社区资源整合度和资源利用率。第一,充分利用政策鼓励优势,发挥政府作为社区建设“掌舵者”的作用。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到社区周边投资建厂,修建菜市场、超市、购物网点、学校、医院、残障康复机构、公园、广场、体育馆等配套基础设施。这样既能最大化利用社区资源,又能就近解决居民就业问题。第二,社区自身可充分挖掘区域内的各种非正式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建联建等形式,在社区居民间建立起互帮互助的支持网络,将社区居民的关注点聚焦到社区公共事务上来。应以成立居民自助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方式,自主解决社区治理难题,例如建立社区居民物业自管协会、菜市场自管协会、社区“帮帮团”等,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第三,建立社区资源共建共治共享机制。辖区单位和驻区单位既是社区建设的受益者,也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动员它们最优化地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与社区其他各类组织一起参与社区共建,形成同心共治合力,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构建核心价值文化认同

城乡融合发展的核心是城市和乡村文化共存共荣,互依互求。撤村并居社区秩序的重构,首先是社区成员的生活重构,生活重构必定蕴含着文化的重塑。目前撤村并居社区文化认同还没有形成,亟需建构核心价值体系来加以引领。第一,立足于本土文化特色,重构乡土文化空间和文化意象。要在尊重传统文化基础上,将多个村庄的文化传统融入新的社区空间,同时兼顾居民传统的或现代的生活惯习,重塑居民的归属感和認同感。第二,营造包容的文化氛围,推进社区文化环境建设。乡村原生稳态的环境被摧毁后,乡村文化的传承就变成了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很难以“复制”的方式来发展,只能以“再生产”的模式来重建和更新。⑩ 因此,撤村并居社区文化建设,就要从居民日常生活的“处境化经验”出发,通过经常性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区文化和娱乐活动,加强社区内居民的交流与互动、互助与合作,促进居民间的文化理解和文化融合,强化居民间的情感共鸣和凝聚力。第三,建立村规民约,重塑社区文化规制。制度是行为的先导,应通过制定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培育居民行为共识,以村规民约的制度形式明确居民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居民的责任感,引导居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待社区事务和参与公共行动,培育和塑造社区公共文化价值认同。

注释:

①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7、25页。

② 刘守英:《从“乡土中国”到“城乡中国”》,《财经杂志》2016年第8期。

③ 扬·盖尔:《交往与空间》,何人可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57—66页。

⑤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⑥ 谷玉良、江立华:《空间视角下农村社会关系变迁研究》,《人文地理》2015年第4期。

⑦ 吴莹:《“村改居”社区物业管理的主要类型与存在问题》,《城市观察》2016年第1期。

⑧ 吴莹:《空间变革下的治理策略——“村改居”社区基层治理转型研究》,《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6期。

⑨ 郑杭生:《城乡一体化与同城化齐举并进》,《红旗文稿》2013年第20期。

⑩ 赵旭东、孙笑非:《中国乡村文化的再生产——基于一种文化转型观念的再思考》,《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作者简介:陈荣卓,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9;李梦兰,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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