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金融对外大开放,有何影响?

2018-03-31 09:33张小杰
山东国资 2018年7期
关键词:保险经纪外资银行证券公司

山东金融类省属企业注意了!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货币政策的正常化”分论坛上,一口气公布了11项将在今年落地的进一步金融开放措施,并明确给出落地时间表。其中6项要在6月末完成,5项则在年底前推出。这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有何影响?本刊归纳业内观点逐条解读。

6月底前将落实的6项举措

1.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解读:过去,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要求是不得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这一红线,源于2003年银监会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随后,多家外资机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股中资银行,而在持股比例上继续放开、给外资进入中国金融业松绑的呼声也不断出现。

2017年11月,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国新办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吹风会上首次明确表示,取消外资对中资银行股权占比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对外开放有利于中国银行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能力,并可向外资行学习防范风险的经验。随着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开,有外资股东的城商行未来发展空间大,特色的中小银行将迎来外资行入股潮。

2.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

解读:这一开放措施,同样在去年11月由朱光耀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进行过透露。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认为,现在中国的金融体系相对来说比较完整,有一定的竞争力,也欢迎外来竞争。这可以提升市场的能力和水平,也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些外资机构进入中国,是按照中国内部的法律,享受国民待遇,跟国内的机构在一个平台上竞赛,应该得到允许和鼓励。“对中国本土的券商也是有压力的,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其原有的国外优势能不能在中国市场上发挥,还是有待检验的。在中国的合资机构有些不一定能超过国内的金融机构。”邵宇称。

中泰证券分析师戴志锋表示,中国金融环境具有特殊性,政策拟允许外资控股,合作机遇大于竞争,外资有望选择优质的金融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一方面保持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跟踪,同时享受较高投资收益。目前已有外资持股子公司的券商尝试加深合作,提升整体竞争力。

“放宽控制权甚至允许100%控股,有利于减少中外资股东之间摩擦,提升管理效率。但外资投行在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控股权,而是市场环境能不能承载多样化商业模式。”中信证券认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优势发挥需要A股市场配套环境成熟和外汇管制放松。短期看,证券行业竞争格局不会因放宽持股比例限制而改变,长期随着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改变,外资券商竞争优势有望提升。

3.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解读:对于券商行业而言,放宽外资股比例限制,已经开始落实。2018年3月9日,证监会宣布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并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在管理办法中,取消了“外资必须与内资证券公司合作成立合资证券公司”的限制,办法的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也正体现了外资由只能参股转为可以控股这一重大改变。

根据现行规则,外资合计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持有非上市证券公司股份比例稍显宽松,为49%。而修订后的新规将这一比例限制大幅放宽到了所承诺的51%,外资合计持有上市及非上市证券公司的最高股权比例一致。

中泰证券分析师戴志锋预计,此次放开后,外资在业务层面仍难有较大突破,有望选择优质的金融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一方面保持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跟踪,同时享受较高投资收益。目前合资券商已获批的4家,分别为汇丰前海、东亚前海、申港证券和华菁证券,其中汇丰前海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出资51%,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9%,是内地首家外资控股的合资券商。目前仍有18家合资券商设立事项处于审理中。

4.从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解读:交银国际研究部主管洪灏指出,互联互通每日额度鲜有用尽,扩大额度用处不大,反而增加符合资格股份名单更有帮助。他还认为,MSCI纳入A股的话,境外资金北上的需求较殷切,但刚开始时扩容的意义不大。

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启动后,内地和香港两地股份互联互通除了受限于符合资格股份名单外,还设有每日交易额度:内地投资者可买卖105亿元额度的港股;反之,香港及国际投资者则可每日买卖最多130亿元的A股。事实上,除了2015年4月8日及9日南向每日交易曾用爆额度外,绝大部分时间额度都未有用尽。

而“沪港通”推出之时,监管机构已预告将根据情况调整投资额度。2017年6月,MSCI终于宣布A股成功闯关纳入新兴市场指数之后,监管层曾公开表示,会就额度情况作出适时调整。

5.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解读:在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方面,根据保监会在2016年发布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允许香港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人需满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3年的平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在外资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审批方面,外资保险公估公司除了需要满足于国内公估公司一致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资格证书》、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等要求外,还应资信良好,经营保险损失鉴定、评估、理算业务10年以上,并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如果与中国合资成立保险公估公司,除了外方投资者应满足上述条件外,监管部门也对中方投资者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资信良好,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提出申请前1年的年末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金之和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6.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解读:对于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监管部门有专门的限定。根据保监会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跨境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允许上述公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晓军表示,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加强竞争,以更专业的经纪服务来重塑中国保险业的销售模式,让保险消费的体验更好。目前中国保险业的销售主要就是保险代理人、银保渠道、团险渠道等,而消费者对于保险业的不满意很多也是由于销售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通过专业的经纪机构来重塑销售的话,对整个保险业的服务可能会有比较大的提高。

年底前将推出的5项措施

1.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解读:2007年8月9日,银监会出台新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允许海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国内信托公司,并规定,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随后,外资进驻信托业渐入高潮,但这股风潮早已过去,从2015年开始,外资股东减持或撤离信托公司的现象频现。

在金融租赁公司方面,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不过需要满足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目前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占比达到七成。

2.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解读:所谓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指的是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目前,五大行分别成立了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等。

去年8月,《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要求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不过,目前五大行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均为其100%持股,为全资子公司。

而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理财公司,业内人士认为则指向资管新规要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管子公司。

按照去年11月17日发布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为实现第三方独立托管,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随后,招行在今年3月拟出资人民币50亿元全资设立招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表示在适当时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并在监管批准的前提下,可引进战略投资者。

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可以激发此类公司的活力,增加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3.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解读:业务受限、网点少一直被视作外资银行“水土不服”的主要原因。

光大证券认为,一方面,我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开放速度较慢,其中一些业务直到最近两年才刚刚开放,比如国债承销、企业债交易、保理和财务咨询业务等。在开展各类业务之前,还需相关部门审批,这使得外资银行错过了我国银行业大发展的“黄金期”。另一方面,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营业网点少之又少、覆盖面窄,极大抑制了其吸储放贷的能力。这其中部分原因是外资银行开设网点的审批较中资银行更加严格,并且存在一定的地域限制。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使得外资银行无法发挥其优势,拖累了其盈利表现。

不过,过去一年,银监会已经大幅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进行了松绑。例如,在去年3月发布的《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依法开展国债承销业务、托管业务、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业务,不需要银监会的行政许可;同时,在华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境内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一揽子的综合金融服务。

今年2月,又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等4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

4.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解读:3月9日,证监会修订《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逐步放开合资券商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如投行等单一业务牌照。

就中国现有的合资券商来看,这些年的发展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业务范围也多有限制。除了中金、瑞银是全牌照合资券商之外,瑞信方正可在深圳前海开展经纪业务,其他合资券商如中德、东方花旗、一创摩根(现更名为“一创投行”)等都只能专注投行业务。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双重限制打破后,未来合资券商的战略定位、展业模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有望化解,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光大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张文朗认为,2016年本土券商经纪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例平均为28%,而合资券商大都不允许从事经纪业务,极大限制了其盈利能力。从市场份额来看,合资总资产和净利润分别仅占全行业的1.1%和0.9%,投行业务的市场份额不到5%,经纪业务的份额更是低于1%。如果未来合资券商的业务范围扩大,可能会对本土券商带来一定竞争压力。牌照完全放开的可能性或较低。

5.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解读: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需要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要求。

一般而言,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保险公司经营规模和时间相对较长,经验较为丰富。取消设立前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节省了公司设立的时间成本,无疑能够吸引更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其经营理念、产品与经营策略等都会有市场溢出效应,也将促进中资公司的转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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